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補充意見
2025-06-0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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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補充意見(駐政〔2016〕59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為進一步加強政策引導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補充意見
(駐政〔2016〕5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扶持和引導企業借助改制上市實現做大做強,加快推進我市企業上市和掛牌工作步伐,經市政府研究,在《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指導意見》(駐政〔2015〕65號)的基礎上,就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上市(掛牌)工作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獎勵標準
(一)對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企業的獎勵
1.對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的企業,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獎勵300萬元;市政府獎勵200萬元。
2.凡以我市為上市注冊地上市,并將募集資金70%投資我市的外地公司,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獎勵300萬元;市政府獎勵200萬元。
3.對通過買殼、借殼成功上市的我市企業,將注冊地遷至我市,并將募集資金投資于我市的,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獎勵300萬元;市政府獎勵200萬元。
(二)對在境外成功上市企業的獎勵
在境外實現成功上市的企業,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市政府獎勵150萬元。
(三)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和中原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企業的獎勵
1.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的企業,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獎勵150萬元,市政府獎勵50萬元。
2.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獎勵20萬元,市政府獎勵10萬元。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展示板和在省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原則上不予以獎勵。
二、申報流程及時限要求
(一)企業首發上市的獎勵,由企業在上市成功后1個月內提出獎勵申請,縣區政府金融辦初審后,報市政府金融辦進行審核認定。
(二)市政府金融辦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企業申請,提出獎勵意見。
(三)財政部門按市、縣區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市政府金融辦出具的獎勵意見進行審核,報送市、縣區政府批準。
(四)市、縣區政府審批后,財政部門按照市、縣區政府批復,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獎勵資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駐馬店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金融辦主任任副組長,市發改委、財政局、國資委、工信委、審計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局、公安局、住建局、科技局、環保局、林業局、商務局、農業局、畜牧局、旅游局、質監局、住房管理中心、人行、銀監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督促檢查等企業上市的日常工作。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轄區企業上市、掛牌工作第一責任人。各成員單位要強化服務意識,積極幫助后備企業解決上市和掛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明確責任部門。各縣區政府金融辦是本轄區企業上市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上市后備企業的指導、督促和協調等工作,并承辦好本縣區企業上市獎勵報批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縣區財政部門要主動作為,積極支持企業上市工作。要在年度預算中專門安排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確保企業上市獎勵到位。獲得上市獎勵的企業應納入財政監測企業庫,市縣區金融辦要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做好審核和績效評價工作。
(四)及時登記備案。為規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和中介機構行為,避免出現損害企業利益和中介機構不正當競爭現象,凡進入股份制改造和進入輔導期的企業以及在該企業開展業務的中介機構,應及時向市政府金融辦備案。不進行登記備案的企業,不得享受各項獎勵政策。
(五)嚴格兌現獎勵。重點上市后備企業實現境內外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或買殼借殼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資成功的,除上述對企業的獎勵外,市政府將對企業所在地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為企業上市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通報表彰,并給予一定的獎勵。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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