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2〕26號2012年12月17日)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推動我省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堅持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
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
(蘇發〔2012〕26號 2012年12月17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推動我省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結合江蘇實際,現就分類推進我省事業單位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核心,堅持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發展公益事業,把提高公益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分類指導,明確功能定位,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實施改革和管理;堅持開拓進取,創新體制機制,破除影響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大膽進行多種形式的探索和實踐;堅持著眼發展,優化資源配置,充分發揮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公益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樣化;堅持統籌兼顧,整體配套銜接,注意與行業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等相銜接,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三)主要目標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蘇特點的公益服務體系,為全省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提供重要支撐。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前。
改革的階段性目標是:201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工作,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會提供重要保證。
二、工作任務
(一)按照社會功能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在前期清理規范的基礎上,明確事業單位分類范圍,規范事業單位分類標準,嚴格事業單位分類程序。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今后,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
(二)穩步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依據。
對已認定為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其他職責剝離后,在規范和調整其行政職能、重新核定人員編制的基礎上,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行政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
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依照現行機構編制、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于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后,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并入其他事業單位。
按照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三定”規定等規范性文件時,原則上不再授權或委托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
(三)積極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加快推進轉企改制。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要加快轉企改制,使其成為市場競爭主體。要周密制定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事業單位轉為國有企業的,要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并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鼓勵事業單位轉企的同時,進行產權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組、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依法組建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轉企改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商登記,并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為平穩推進轉企改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企改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在離退休人員待遇方面,轉企改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和省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轉企改制前參加工作、轉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員,轉企改制后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企改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四)深化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優化布局結構。加強公益事業的統籌規劃,推動社會事業發展規劃、重大社會公益項目立項與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有效對接,為社會力量參與舉辦公益事業留下足夠空間。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整合職責功能相近的事業單位,提升公益服務能力。優化事業單位層級分布,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主要舉辦承擔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區域、跨流域公益服務事業單位。
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準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保證其依法決策、獨立自主開展活動并承擔責任。
規范和創新機構編制管理。貫徹落實《江蘇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全面規范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推進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有減有增”的動態管理長效機制,用好用活現有編制資源。進一步強化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財政預算等綜合約束機制。加快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公益性職責履行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探索對事業單位部分崗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辦法。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事業單位的法人資格管理。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健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堅持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照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根據改革進程,不斷探索完善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類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逐步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和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機制。
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積極研究并逐步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于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
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
(五)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服務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滿足全省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公益服務需求。
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公益服務,加快構建終身教育、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社會養老服務“六大體系”,把公益服務資源更多地向民生領域傾斜,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公益服務。
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完善相關政策,放寬準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和國(境)外資本,以出資創辦、入股聯辦和民辦公助、公辦民助等形式興辦公益事業,或通過捐贈等形式參與公益服務。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采用政府購買、合同外包、特許經營、投資補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興辦醫療、科技、教育、社會福利、文化、旅游、體育等公益事業,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對基本公共服務范疇的公益事業優先保障。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根據財務收支狀況等,財政給予經費補助,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準審批。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三、組織實施
(一)健全領導機制
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事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任務艱巨。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定改革信心,堅持改革方向,加強組織領導。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事業單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研究審議改革政策,協調處理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改革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編辦,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改革負總責,要抓緊建立領導小組,健全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和具體辦法,并抓好組織落實。
(二)加強協作配合
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機構編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領導小組明確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指導做好相關工作,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全省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所屬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具體工作,妥善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要按照現行的領導體制和政策規定,繼續推動行業體制改革。
(三)積極穩妥實施
堅持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按照有利于促進公益事業發展、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注重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條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暫不具備條件的允許過渡,不搞“一刀切”,平穩有序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嚴格遵守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財經紀律,嚴禁突擊提拔干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干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干部職級待遇。加強新聞宣傳,把好宣傳口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為改革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要深入細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干部職工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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