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部門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
2025-06-0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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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部門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鄭開管〔2008〕56號)各局、辦,石佛、溝趙辦事處,各有關單位: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部門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
(鄭開管〔2008〕56號)
各局、辦,石佛、溝趙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部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促進我區人口問題的統籌解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以及《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實施意見》(鄭發〔2007〕16號),現就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部門聯動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建立健全人口計生工作新機制,全面加強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我區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二、重要意義
為加快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我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意見和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必須與時俱進。此次根據新時期人口計生工作的形勢和任務,對原有的意見和措施,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形成涵蓋宣傳教育、利益導向和社會保障、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依法行政、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監督監察、技術優質服務、信息共享機制等8個方面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部門聯動機制,這將對實現我區人口計生工作的跨越式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各機制成員單位要務必充分認識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的重要意義,自覺履行部門職責,為我區經濟社會的全面統籌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三、機制建立及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宣傳教育協作機制
1.黨委辦公室要協調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宣傳報道工作。
2.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要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列入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和科教、文體、法律、衛生“四進社區”活動計劃,作為年度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總結和評比內容。
3.社會事業局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要利用相關課程或教育活動對學生實施人口知識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2)要積極組織參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內容的文藝創作,并推動群眾喜聞樂見的演藝活動有序開展;配合做好文藝團體、文化館(站)送戲下鄉,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活動。(3)要開展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宣傳、咨詢工作,做好預防出生缺陷、性病、艾滋病的宣傳,提高生殖保健服務的能力。
4.人口計生委要配合黨委辦公室和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年度工作方案,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咨詢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在基層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
5.民政局要普及婚前教育,在發展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和社區服務工作中,優先照顧和扶持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內容。
6.群團辦要宣傳新型生育文化,在職工中普及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識,同時要教育廣大團員、青年自覺實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優生優育。
7.婦聯要結合基層婦女工作,組織婦女積極參與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內容與“雙學雙比”、“巾幗建功”等活動有機結合起來。
上述部門要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內容納入本部門總體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實施方案,明確領導責任,完善具體措施,落實活動所需經費。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相關部門聯席會議,集中研究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的進展情況,各級黨委宣傳部門、文明辦和人口計生部門要切實擔負起指導、協調、組織的具體職責。
(二)健全完善利益導向和社會保障協作機制
1.黨委辦公室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積極宣傳各項獎勵優先優惠政策內容。
2.財政局要把人口計生經費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確保預算到位、足額撥付。
3.社會事業局要做好以下兩項工作:(1)要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生雙女家庭子女參加中招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本縣(市)、區高中時照顧10分錄取。(2)要抓好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與個人參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財政負擔政策的落實。
4.農經委、科技局等部門要制定并落實農村計生戶的優先優惠政策,對計劃生育家庭優先提供農業致富信息,優先安排扶持項目,優先提供幫扶資金。
5.民政局要將計生貧困戶納入農村特困群體救助范圍,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做到應保盡保。
6.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優先為計生家庭剩余勞力提供就業服務。
7.宏聯信用社要建立存折發放直通車,所有計生家庭一戶一折并及時撥付到位。
8.監察審計局要對各項獎勵優先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人口計生委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先優惠政策;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先優惠服務證》的印制、發放、管理使用工作,建立《< 優惠服務證>發放使用登記簿》,并定期審查,對到期不再享受的有關服務隨時終止。
各部門在研究出臺有關“三農政策”、“普惠政策”及社會保障政策時,要做好與原有計生獎勵優惠政策的銜接并征求人口計生委的意見。要實行部門公開承諾,各級各部門要對制定出臺的各項獎勵優惠政策內容、落實情況定期張榜公布,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要建立落實情況登記制度,并納入黨委、管委的督查范圍,實行目標管理,以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
(三)健全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協作機制
1.人口計生委逐級簽訂年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目標責任書;建立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的人口計生宣傳教育、咨詢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加強與流動人口戶籍地的信息交換工作,實現戶籍地和現居住地共同管理;負責對轄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
2.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在審批或辦理流動人口暫住證或居住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勞務用工手續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或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并將核查結果定期通報給區人口計生委。
3.社會事業局要做好以下工作:(1)監督轄區學校在辦理流動人口子女入托、入學手續時,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鄉(鎮)計生辦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并將核查結果定期通報給鄉(鎮)計生辦。(2)督促石佛、溝趙衛生院在為流動人口孕婦接生時,應核查其《生育證》,對無《生育證》的,應及時登記并通報衛生院所在的鄉(鎮)計生辦。
4.房管局督促物業管理單位與鄉(鎮)計生辦、社區居委會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督促物業管理單位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采集物業管理范圍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督促物業管理單位協助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口。
上述各部門要制定責任落實辦法,納入目標管理。要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信息的交流與共享,認真做好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與戶籍地雙向協作和信息交換工作。
(四)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協作機制
1.人口計生委和政法委要廣泛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努力提高計劃生育執法人員和廣大育齡群眾知法、守法的自覺性。建立規范、有序、嚴格、和諧的生育秩序,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積極開展政策咨詢服務、利益導向服務及計劃生育行政復議等便民維權活動,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法院要對計劃生育行政案件及時受理,依法快審快結。
3.財政局要按照有關規定,核撥計劃生育經費。
4.監察審計局要配合人口計生部門對人口計生經費和社會撫養費及罰款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依法處理非法挪用、占用人口計生經費、社會撫養費及罰款的行為。
5.民政局要加強婚姻登記管理,規范收養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計生基層基礎建設。
6.公安分局對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對遺棄嬰兒和拐賣兒童等犯罪行為及時立案依法嚴厲打擊,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上述各部門要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責任目標考核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相關職能部門例會制度。
(五)健全完善出生性別比綜合治理協作機制
1.黨委辦公室要指導報刊、廣播、電視、文化、出版等部門要搞好對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禁止出版發表宣傳胎兒性別選擇的書籍和文章。
2.人口計生委具體負責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做好育齡群眾的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優質服務工作;加強對鄉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加強對本系統使用B超醫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審查和職業道德教育;會同有關方面依法懲處“兩非”等違法行為。
3.社會事業局要做好以下工作:(1)要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對利用超聲和染色體檢測等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藥物應用等方面的管理,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杜絕選擇性別的引產和藥物流產;加強對從事胎兒與性別鑒定相關工作的衛生系統醫務人員管理監督。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未經指定或批準,任何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實施終止妊娠手術;加強對執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依法嚴厲查處“兩非”行為,追究違法機構和人員的責任。(2)要加強對終止妊娠藥品流通的管理,加大監督力度,嚴禁終止妊娠藥品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及時依法查處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藥品批發企業向無終止妊娠藥品經營和使用資質的機構和個人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
4.公安分局要依法嚴厲查處“兩非”、溺棄女嬰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5.工商分局要配合人口計生委、社會事業局等部門加強對個體醫療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查處無照無證等非法經營活動和行為。
6.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婦聯、社會事業局等部門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婦女地位的政策措施,積極組織、支持、鼓勵婦女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增加婦女的就業機會,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
7.辦事處進一步完善和兌現有關對獨女戶、雙女戶絕育家庭的“獎、優、免、扶、保、助”政策,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等農村基層組織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時,對農村獨女戶和計生雙女家庭給予優惠。
8.民政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會同公安、計生等部門依法查處非法收養、棄嬰、溺嬰等案件。
9.執法局、市政局要配合人口計生委、社會事業局等部門及時清理“兩非”(非法鑒定胎兒性別、非法流引產)廣告。
10.經濟發展局等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準確、及時上報出生人口性別和數量,依法查處瞞報、漏報出生人口的行為。
各級要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網絡,明確工作責任至村。將治理性別比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三到位”責任目標,實施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單項否決。
(六)健全完善計劃生育監督監察協作機制
1.監察審計局要做好以下工作:(1)要嚴肅查處黨員、行政監察對象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以及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違紀違法的案件。(2)要配合人口計生部門對人口計生經費和社會撫養費及罰款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依法處理非法挪用、占用人口計生經費、社會撫養費及罰款的行為。
2.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做好以下工作:(1)要把對領導干部個人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情況、一把手落實本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和落實本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職責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作為衡量政績和選拔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干部個人超計劃生育的,要嚴格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做好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工作的意見》(豫計生〔2003〕41號)文件精神,不得選拔或擔任領導職務。(2)要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干部政績和干部職工晉級、獎勵、提干的重要條件之一;做好評選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的表彰獎勵。
3.人口計生委對黨員干部超計劃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案件認真進行調查,查清事實并征收社會撫養費后,要及時提請紀檢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追究紀律責任;對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案件,要提請紀檢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負責對各級各部門推薦的先進集體(單位)或先進個人的計劃生育情況進行嚴格把關。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審查情況,對沒有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責任目標和未落實本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職責的單位及主要領導實行“一票否決”;對違反人口計生政策法規的黨員干部個人進行黨政紀處理。
(七)健全完善技術優質服務部門協作機制
1.社會事業局要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技術人員“兩證發放”和職稱評定工作納入衛生總體規劃;做好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許可證》的審批工作;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婦幼保健機構及其技術服務人員的執業證的審批、人員培訓和監督管理;與人口計生委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和技術服務工作;健全和完善新生兒出生通報制度。
2.人口計生委要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和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劃和規范,綜合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抓好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技術服務人員的執業許可證的審批和校驗工作;做好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和技術服務工作;指導、監督計劃生育藥具的發放與管理;協助衛生部門做好人口計生技術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職稱評定工作。
人口計生委和社會事業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具體措施,切實履行職責。加強信息交流與溝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系和協調會議,促進工作開展。
(八)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1.人口計生部門要將上月的新婚、出生、死亡等個案信息,總人口及新婚、出生、死亡情況報表通報同級民政、衛生、公安、統計等部門。
2.社會事業局要督促衛生院將上月的出生嬰兒個案信息和出生及死亡統計季度(半年、全年)報表通報鄉(鎮)計生辦。
3.公安分局要將公安季度(半年、全年)報表、流入人口總數和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18~49周歲育齡婦女人數通報區人口計生委;同時督促鄉級公安派出所將上月的出生嬰兒入戶、人口死亡、遷入遷出、流入人口等個案信息,通報鄉(鎮)計生辦
4.民政局要將上月辦理的結婚、離婚、收養等個案信息,每月死亡人員名單,季度(半年、全年)的結婚(離婚)、收養、死亡情況報表通報區人口計生委。
5.經濟發展局要與人口計生委每年進行一次人口信息交流互核。
6.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每半年一次將失業、下崗和再就業人員信息匯總并通報區人口計生委。
7.社會事業局要監督轄區學校每學期在流動人口子女入托、入學時,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鄉(鎮)計生辦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情況匯總并通報給鄉(鎮)計生辦。
8.工商分局要將上月核查到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育齡婦女流動人口工商戶的信息傳遞給區人口計生委。
各相關部門應明確1名人員,負責對需交換信息的采集、匯總、交換工作。每半年召開一次信息交換情況協調會,并將信息交換工作列入對各部門人口計生工作職責落實情況的考核內容。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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