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實施意見
2025-06-0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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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1〕40號)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實施意見
(云政辦發〔2011〕40號)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金融機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加強領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一)充分認識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重要意義。農村金融服務是“三農”發展的重要基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是踐行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切實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重要舉措,是新形勢下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云南是農業大省,有3000多萬農村人口,農村地區金融產品較少、服務方式單一,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任務緊迫而艱巨。各地、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重要意義,以推動創新為切入點,逐步解決全省農村金融服務覆蓋不全、品種單一、效率不高的問題,引導金融機構更好地服務“三農”,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全省經濟平穩健康運行。
(二)明確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目標。通過持續推動全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豐富農村地區信貸、保險和投資等金融產品品種,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實現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的“三個高于”目標,進一步擴大農村保險覆蓋面,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持“三農”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
(三)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全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為牽頭單位的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省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云南證監局、云南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云南省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云南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云南省分行、中國銀行云南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云南省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云南省分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云南省分公司。聯席會議負責督促、指導、推動全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日常工作。各州(市)要盡快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確保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扎實推進。
二、突出重點,銳意創新,著力滿足“三農”金融需求
(四)開發多樣化的小額信貸產品。金融機構要積極推動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開發多樣化的小額信貸產品,研究完善和推廣農戶聯保和中小企業聯保等信貸品種。加大對農村弱勢群體的金融支持,逐步構建信貸扶貧的長效機制。要進一步完善推廣“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著力滿足一般農戶、種養殖戶、林農、大學生村官、返鄉農民工以及農村個體工商戶的信貸需求,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五)積極發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金融機構要抓住各地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利時機,積極開展農民建房及裝修貸款業務,探索“信貸+財政補貼+農戶自籌+擔保”的農民建房貸款新模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村需要的消費信貸新品種,重點推進家電、汽車、農機具、助學等農村消費信貸產品,不斷滿足農民群眾改善生活質量的金融需求。
(六)大力支持“森林云南”建設。金融機構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善金融服務支持林業發展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9〕208號)要求,落實省林業金融服務聯席會議各項工作部署,全面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積極開展林業貸款業務評估、抵押、審批的流程創新,全面提高審批效率,有效控制信貸風險,支持一批有市場競爭優勢、產業關聯度大、帶動力強的林業企業和品牌發展,提高林業產業規模化經營水平。保險企業要積極開展林產業災害保險業務,擴大覆蓋范圍,逐步形成銀行信貸和林業保險相結合的金融支持方式。
(七)提高農村信貸資源配置效率。金融機構要建立和完善農業訂單貸款管理制度,積極推動和發展“公司+農戶+信貸”、“公司+中介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協會)+農戶+信貸”、“公司+專業市場(或基地)+農戶+信貸”等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信貸模式,依據農業生產加工鏈條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設計產業鏈融資產品,充分發揮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輻射拉動作用,推進優質高效特色農業加快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信貸擔保機構及有關中介機構要加強與保險公司合作,以訂單和保單為標的資產,大力推廣“農戶+信用協會(或政府補償基金)+保險+信貸”、“涉農企業+聯保協會+保險+信貸”、“倉單+保證金+保險+信貸”等金融服務新產品,增強金融服務“三農”的合力。
(八)創新貸款擔保方式。金融機構要加強涉農信貸管理制度創新,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經濟作物、養殖業活體牲畜等抵押貸款;要積極支持各級黨委、政府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農房用地制度改革,促進各項配套政策和措施出臺實施,積極探索在農村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抵押貸款業務,創新“三農”信貸投入的有效方式。同時,要穩步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的農村動產不動產均可用于貸款擔保。要重點圍繞全省農業產業化確定的橡膠、核桃、甘蔗、油料作物等產業探索擴大抵押物范圍,創出云南特色。
(九)拓寬涉農企業融資渠道。積極支持和鼓勵證券、期貨機構在有條件的基層和農村地區設立經營機構,提供涉農服務,不斷擴大現代化金融服務的覆蓋面。證券機構要進一步為云南省優質涉農企業IPO、并購重組、借殼上市、定向增發提供良好中介服務,大力培育一批農業高科技、規模化、產業化和農副產品深加工等實體經濟在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增加“三農”融資規模。積極培育涉農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集合票據發行主體,支持涉農上市公司利用公司債進行融資。期貨經營機構要引導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充分認識和利用農產品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功能,規避市場風險;積極推進白糖、橡膠期貨交割倉儲建設。探索發展農業產業投資基金,吸引民間資本共同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十)豐富農村金融保險產品。保險企業要繼續完善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政策性種、養兩業保險產品與運營管理模式,圍繞云南省農業主導產業和優勢特色產業,創造條件開展地方政策性保險試點。加快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的開發,探索開展農產品出口信用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等險種,以及與涉農貸款相聯系的貸款保證保險產品,促進農業產業發展。積極探索開展新農合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商業化運作試點,加大保險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參與和支持力度。完善豐富農房保險、農村主要勞動力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積極探索政策扶持與商業運作相結合的農村居民生命、財產綜合保險保障體系建設。積極開展包括“五小”車輛在內的涉農機具、農村交通、水利設施項目的風險保障和保險服務,進一步擴大各類農村財物的保險覆蓋面。
(十一)充分發揮銀保服務“三農”的作用。提升保險在涉農借款人中的滲透度,建立農村小額保險與小額信貸相結合的農村金融合作模式,積極提供小額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服務。鼓勵各保險公司與涉農銀行機構建立廣覆蓋、多層次、政策互補、風險共擔的銀保互動機制,以能繁母豬、奶牛、林業等政策性保險為重點,研究農業保險投保情況與涉農信貸授權授信及利率浮動的掛鉤機制,積極探索保險與涉農貸款相結合的保證保險服務機制,提高農戶、農村微小型企業和龍頭企業進入信貸市場的能力,逐步建立分散農村信貸風險和解決農村貸款難問題的有效途徑。
(十二)改進涉農金融服務方式。以提高涉農金融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為重點,鼓勵涉農金融機構簡化貸款審貸程序和手續,大力推廣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在農村地區推行手機銀行,繼續加大金穗“惠農卡”、金碧“惠農卡”等電子支付工具推廣力度,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手段電子化和信息化。大力推廣非現金工具支付,減少農村地區現金使用,力爭到2012年,全省農村地區非現金支付量比2008年增長30%。繼續完善支付結算業務代理制,促進城鄉支付結算服務互補發展。鼓勵農村地區網點齊全的涉農金融機構大力拓展財政轉移支付、公共服務收費和代理保險銷售等中間業務,積極開展農村金融知識宣傳和涉農理財業務。
三、完善措施,加強扶持,構建鼓勵農村金融創新的激勵機制
(十三)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增強農村市場對金融資源的吸引力,認真落實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有關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州(市)、縣(市、區)出資設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縣域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十四)完善涉農貸款風險擔保體系。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整合現有擔保公司,引導和推動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社會資金投資組建擔保機構;省再擔保公司要積極為“三農”擔保貸款項目提供再擔保服務,提高擔保機構對“三農”項目的貸款擔保能力,幫助擔保機構擴大“三農”貸款擔保業務范圍。在有條件的鄉鎮開展農村貸款擔保基金會試點,多渠道解決“三農""、小企業貸款難問題。
(十五)加大貨幣信貸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安排一定額度的支農再貸款、再貼現,專項支持創新工作開展較好的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補充流動性,支持開展農村金融創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涉農企業商業匯票再貼現。各級人民銀行要用好支農再貸款,重點支持涉農貸款投放比例高、資金相對不足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增強貸款能力,對涉農票據和縣域企業及中小金融機構簽發、承兌持有的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有效發揮政策工具擴大“三農”信貸投放的杠桿作用。
(十六)實施鼓勵創新的監管政策。金融監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實施鼓勵創新的市場準入政策,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取得明顯成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其優先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跨區域兼并重組,并在網點布局調整等方面實施市場準入綠色通道,對風險可控的新業務實行備案制;對于支農成效顯著、風險控制能力強、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有特色的農村信用社,不將支農再貸款納入存貸比監管指標考核。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縣級聯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并根據有關條件試行設立州(市)級農村商業銀行。
四、夯實基礎,改善環境,健全農村金融創新的支撐體系
(十七)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在全省農村地區金融服務全覆蓋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網點密度,引導更多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進一步合理布局小額貸款公司,支持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加快進入農村市場,合理布局服務網點和人員,有效增加金融供給,形成良性競爭環境。
(十八)加快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以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示范縣為突破口,完善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布局,建設覆蓋所有涉農金融機構的支付清算系統。在條件適當的村、鎮推廣“農村金融惠農支付便民服務業務”,建立有利于落實各項惠農政策的銀行賬戶服務體系,提高“惠農卡”、“惠農一折通”在農村地區的普及率。逐步將條件成熟、可操作性強的涉農補貼納入國庫直補項目,提高涉農補貼發放效率。發展適用于農村地區的支付工具體系,促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組織多元化發展。推廣“烤煙收購電子支付項目”,在農業龍頭企業、農業特色產業、農村規模化市場中推廣“農副產品收購電子支付項目”,全面提升農村地區支付清算效率和支付服務水平。積極開展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工作,穩步推進各種惠農項目在農村地區實施,實現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質的飛躍。
(十九)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按照“政府領導、人行推動、涉農金融機構參與”的原則,以培育和提高農戶及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意識,減少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緩解“三農”貸款難為目標,以建立人民銀行主導的農戶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共享系統及創建“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為抓手,著力提高農戶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檔、評級和授信覆蓋面,為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中小企業等農村經濟主體建立電子信用檔案。推動農戶信用評價結果與農戶貸款授信、審核管理相結合,推進“公司+基地+農戶”與“農戶+征信+信貸”的業務發展。推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評價系統,建立企業內、外部信用評級映射機制,不斷改善農村信用環境。
(二十)大力發展農村金融中介服務組織。積極培育社會化、競爭性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在農村地區貸款抵押物價值評估、登記、過戶、資信證明、信用評估等方面發揮銜接作用,切實降低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為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提供更便捷、更優質的服務。
五、明確職責,密切配合,推動農村金融創新工作取得實效
(二十一)加強對金融創新工作的指導和效果評估。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牽頭組織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對全省金融機構創新工作進行動態監測和效果評估,建立金融創新工作考核評估機制,動態監測創新品種類別和業務發展情況,考核各金融機構創新工作落實情況,對金融創新工作在改進農村金融服務方面的效果進行評估。各級人民銀行要做好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的考核工作,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一道加強對創新工作指導,協調當地財政、農業、林業等部門共同制定和落實具體扶持措施,鼓勵和引導各金融機構積極創新符合當地“三農”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二十二)分類做好農村金融創新工作。各金融機構應圍繞農村金融服務需求,結合自身業務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產品服務創新。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縣域城鎮建設、農村流通體系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等政策性貸款作為發展重點,創新農村交通、農村水利、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產基地、農村公共設施、農村科教文衛、農村能源、農村土地整治和農民集中住房建設等項目貸款品種,繼續加大對糖、肉和化肥等重要農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專項儲備以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支持。郵政儲蓄銀行要不斷豐富和完善個人貸款產品,立足農村個體私營企業的資金需求進行產品創新。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逐步加大對縣域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擴大分支機構權限,開展跨行代理合作,推行貸款流程再造,將成熟的創新型或特色型中小企業信貸產品和模式向縣域和農村地區推廣,開發一批針對涉農中小企業的貸款品種。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發揮機制靈活的特點,在信貸模式、抵押擔保、服務方式、信貸流程等方面積極創新,不斷推出符合農戶和農村工商企業需求特點的特色信貸服務品牌。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為不同層面的涉農金融需求者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探索多種抵押擔保方式,解決養殖大戶、專業農戶、經濟合作組織資金需求問題。證券、期貨公司要在符合條件的地區增設網點,增強資本市場服務“三農”的能力。保險企業要把握好為農戶提供生產生活保障、為涉農信貸投入分散風險的發展方向,創新組合型和政策扶持型產品,擴大保險支農覆蓋面。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政銀企溝通協作平臺。省級金融機構要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加強與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財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溝通聯系,共同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洽談會或項目推介會,推動涉農項目與銀行信貸資金的有效對接。
(二十四)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省級金融監管部門要組織各涉農金融機構,通過電臺、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媒介,廣泛宣傳報道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工作動態、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為創新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通過召開工作現場會、經驗交流會或研討會等多種形式,及時發現并總結推廣優秀涉農信貸產品和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取得實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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