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關于201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等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5-08-01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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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
燃放煙花
爆竹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關于201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等安全管理的通告為進一步加強本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市民度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新春佳節,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關于201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等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本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市民度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新春佳節,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行政許可權和行政處罰權實施工作的決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于加強2015年春節期間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現就2015年春節期間本區煙花爆竹、“孔明燈”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場所及其周邊5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一)區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四)重要軍事設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養)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七)節日群眾性活動場所;
(八)搭建外立面腳手架的在建工地;
(九)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的建筑物;
(十)佛、道教場所;
(十一)黃浦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的場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一)禁放路段:南京東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中山東一路、中山東二路(以上均為全線)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東路段)、黃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
(二)禁放區域:人民廣場區域(黃陂北路以東,南京西路、九江路以南,西藏中路以西,武勝路以北);豫園區域(河南南路以東,人民路以南,人民路、中華路以西,復興東路以北);延中綠地(瑞金一路以東,延安中路以南,成都北路以東,大沽路以南,重慶北路以西,延安東路以南,西藏南路以西,金陵中路、金陵西路以北,淡水路以西,長樂路以北);太平橋綠地(馬當路以東,太倉路以南,濟南路以西,自忠路以北);南京東路區域(貴州路以東,天津路、滇池路以南,中山東一路以西,南京東路以北);田子坊區域(瑞金二路以東,建國中路以南,思南路以西,泰康路以北);老碼頭區域(中山南路以東,白渡路以南,董家渡路以北,東至黃浦江);世博城市最佳實踐區(望達路以東,半淞園路以南,苗江路以西,苗江路以北);瑞金二路區域(茂名南路以東,永嘉路以北,瑞金二路以東,建國中路以北,重慶南路以西,復興中路以南);老西門區域(河南南路以東,復興東路以南,光啟南路以西,中華路以北);智造局創意園區區域(蒙自路以東、中山南一路以北、局門路以西、徐家匯路以南)。以上禁放區域含道路。
三、2015年2月18日(除夕)至2月22日(年初四)以及3月5日(正月十五)的18時至次日8時,除本《通告》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路段和區域外,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它時間,內環線以內區域以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放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根據《黃浦區人民政府關于在本區重點區域加強“孔明燈”生產、儲存、銷售、燃放管理的通告》內容,本區全時段禁止燃放“孔明燈”。
四、黃浦區今年未發放任何形式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區域內無合法銷售點。凡在黃浦區內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個人,均屬于非法銷售。
五、嚴禁非法生產、采購、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和“孔明燈”,嚴禁設攤、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和“孔明燈”,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郵寄、快遞煙花爆竹。
六、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建筑物周邊設置明顯的禁放標志。
七、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要結合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組織力量加強春節期間居民小區的安全巡查,落實火災防范措施,確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八、各居民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要積極向居民宣傳消防安全常識、正確燃放煙花爆竹的知識以及燃放“孔明燈”的危害,動員居民及時清理陽臺、關閉門窗,根據各居民小區實際,劃定相對集中的安全燃放區域,及時清除小區內可燃物和煙花爆竹燃放后的殘留物。
九、公共娛樂場所及賓館、飯店必須在顯著位置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明顯標志。各單位要加強集中燃放期間的值班守衛力量,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引起火災事故。
十、市民在本《通告》規定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確保安全,服從執法人員管理,不得影響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時清除煙花爆竹燃放后的殘留物。禁止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向行人、車輛、建(構)筑物和人員密集場所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禁止在建(構)筑物室內、屋頂、陽臺等處燃放煙花爆竹。
市民在老式里弄、棚戶區、窩棚簡屋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構)筑物周邊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做好監護守候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市民應當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自覺抵制和舉報非法生產、采購、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孔明燈”的行為,不購買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和“孔明燈”。對舉報有功者,公安機關將在查實后給予獎勵。
十二、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報受理電話: 110、12345、96119。
特此通告。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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