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5-06-08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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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5〕76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為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實施意見
(甬政發〔2015〕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中發〔2015〕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現代國有農林漁場建設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8〕32號)有關精神,參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浙政辦函〔2013〕91號)和《浙江省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推進國有林場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進一步明確國有林場功能定位,理順管理體制,創新經營機制,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和政策支持體系,建立有利于保護生態、改善民生、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機制,努力建設“森林優質高效、資源集約經營、基礎設施完善、社會保障有力、職工生活富足”的現代國有林場。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為先,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
--堅持民生為本,切實維護好職工切身利益,充分調動職工積極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緊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探索國有林場不同類型的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屬地負責,市政府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市、縣(市)區政府對所屬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制定實施方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三)改革范圍
市林場和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鄞州區、北侖區所轄各國有林場。
(四)時間步驟
改革前期準備階段(5月底前):摸清家底,搞好調研,為出臺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做好準備。
出臺改革方案階段(7月底前):編制完成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報省、市國有林場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改革實施階段(10月底前):按照改革方案,全力推進改革工作,并按期完成改革任務。
總結驗收階段(12月底前):及時總結經驗,鞏固工作成果,確保通過國有林場改革省級驗收。
二、主要任務
(一)理順國有林場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國家所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林場依法保護經營的運行體制。按照有利于生態建設和提高國有林場管理效率的原則,建立以國有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為主要職責的國有林場體系,生態公益林面積比重較大的國有林場增掛“國有生態公益林保護站”牌子。
(二)定性定編定經費
1.定性。國有林場主要承擔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國有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和林業科技示范推廣等公益職責。對生態公益林比重特別大,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性質國有林場,可確定為公益一類;對生態公益林比重較大,自身創收能力強,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性質國有林場,可確定為公益二類。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不變。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2.定編。國有林場事業編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干林業技能人員。在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前提下,按照“管理人員按小、中、大型林場配備5~8人;每萬畝公益林配備公益林建設、科研、技術推廣、執法等8~10人”的要求,核定事業人員編制,具體由各地結合國有林場公益林面積、區域分布等實際研究確定。對現有在編人員,不采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可采用定編不定人、通過自然減員過渡到核定編制數。
3.定經費。對公益一類,按照實有人數財政給予全額經費保障。對非公益一類,根據同類事業單位財政保障水平給予經費補助。
(三)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國有林場應按規定為職工足額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加強對國有林場職工的繼續教育和職稱評定,提高國有林場干部職工整體素質。
(四)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多渠道籌措資金,積極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補貼政策。妥善解決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工資、公益性事業經費、社會統籌經費及金融性債務等歷史遺留問題。把國有林場道路、供電、用水和管護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同等享受支農惠農政策。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護和基礎設施建設,縣(市)區政府結合實際,加大扶持力度,進一步改善林場生產生活條件。進一步提高國有林場生態公益林的補償標準。
(五)創新管理經營機制
推進內部管理體制創新,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崗位績效等收入分配制度。國有林場的森林日常管護及其他生產性活動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科學規劃,適度發展森林旅游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增強發展活力,加快建成一批宜居、宜業、宜游的現代國有林場。
(六)強化森林資源監管
國有林場對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土地和森林資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交、歸并、侵占、平調。在國有林場改革期間,不得以籌集改革資金等為由把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進行對外作價、合資合作、租賃、抵押、擔保和轉讓,防止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破壞和流失。要切實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監管,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及時糾正和處理各類違規違法占用林地問題。嚴格國有林場林木采伐管理,嚴禁超限額采伐和各種形式的亂砍濫伐。因國家建設需使用國有林場土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涉及林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并參照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予以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職工社會保障等費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任務。成立由市政府領導任組長的寧波市國有林場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改革方案,出臺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國有林場改革工作。編辦、發改、人社、財政、住建、林業等單位要加強指導,統籌協調,合力推進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各有關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完善措施,確保全面完成各項任務目標。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國有林場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市級有關部門和各有關縣(市)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國有林場改革的宣傳工作,營造領導重視、社會關心、部門支持、職工滿意的國有林場改革濃厚氛圍。
(三)籌集資金,完善機制。市財政要加大對國有林場改革的投入力度,積極落實市級財政配套資金和基礎設施等建設資金。各有關縣(市)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解決改革的資金缺口。
(四)依法推進,確保穩定。要充分發揮國有林場職代會作用,切實保障職工在改革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工作,防止因工作方法簡單引發不穩定事件。要切實掌握改革實施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各種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確保國有林場改革平穩順利推進。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附件:寧波市國有林場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附件
寧波市國有林場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林靜國
副組長:金偉平 市政府
黃 輝 市林業局
成 員:胡高峰 市農辦
朱斌榮 市編委辦
王兆波 市發改委
王 曉 市財政局
陳利珍 市人力社保局
諸國平 市住建委
任建成 市交通委
朱永偉 市林業局
竺培楠 市國資委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黃輝兼任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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