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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黨委、政府關于2011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的分解意見

內蒙古黨委、政府關于2011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的分解意見(內黨發〔2011〕11號2011年4月2日)為深入貫徹落實十七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和自治區紀委八屆六次全會精神,
內蒙古黨委、政府關于2011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的分解意見
(內黨發〔2011〕11號 2011年4月2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七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和自治區紀委八屆六次全會精神,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現就自治區各直屬機關單位貫徹落實2011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提出如下分解意見。
一、嚴明黨的紀律,強化監督檢查,保證中央和自治區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一) 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加強政治紀律教育和對政治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黨委政法委、公安廳參加)
(二) 嚴明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和換屆紀律,教育引導干部正確對待進退留轉,規范和強化對擬提拔干部的廉政考察,嚴肅查處違反規定選人用人和在黨委換屆過程中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和突擊提拔干部等行為。(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自治區紀委、黨委宣傳部、直屬機關工委、人社廳、監察廳參加)
(三) 強化對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做好“三農三牧”工作、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以及市場價格調控、房地產調控、規范和節約用地、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辦公廳、黨委組織部、監察廳、政府辦公廳、發改委、經信委、農牧業廳、住建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民政廳、財政廳、林業廳、水利廳、人社廳、國資委、審計廳參加)
(四) 加強對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牽頭,自治區民委、紀委、黨委政法委、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政協辦公廳、政府法制辦、監察廳、公安廳、安全廳、司法廳參加)
(五) 繼續加強政務公開工作,強化行政部門陽光運作權力,清理、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牽頭,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紀委、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發改委、監察廳、政府糾風辦參加)
(六) 加大對政務服務、行政執法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吃拿卡要等違紀違法行為。(自治區監察廳牽頭,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紀委、政府法制辦、糾風辦、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加)
二、加大辦案工作力度,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
(七) 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的案件,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中的案件,嚴重損害投資和發展環境的案件,重大責任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涉及的失職瀆職及背后的腐敗案件,以案謀私、貪贓枉法和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發生在基層政權組織和重點崗位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案件,貪污、擠占、挪用惠農惠牧資金案件,基層干部在農村牧區集體“三資”管理過程中侵害農牧民權益的案件等。(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廳、公安廳、安監局、審計廳參加)
(八) 嚴肅查辦商業賄賂案件,加大對行賄行為刑事處罰、經濟處罰和資格處罰力度。(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建廳、交通廳、經信委、商務廳、衛生廳、審計廳、國資委、工商局、政府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參加)
(九) 貫徹落實《關于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見》。(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牽頭,自治區紀委、黨委政法委、黨委組織部、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司法廳、監察廳參加)
(十) 建立健全腐敗案件及時揭露、發現、查處機制和查辦案件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加強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案件查處的協作配合。建立辦案工作人才庫,加強辦案工作隊伍建設。嚴格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政法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廳、公安廳、司法廳、審計廳、黨委組織部、人社廳參加)
三、加強作風建設,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十一) 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健全服務群眾、聯系群眾和保障群眾權益制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牽頭,自治區紀委、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直屬機關工委、政府辦公廳、總工會、團委、婦聯、監察廳、信訪局參加)
(十二) 加強和改進信訪舉報工作,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暢通群眾反映問題、表達合理訴求的渠道。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定期接訪、下訪等規定,糾正脫離群眾的不良風氣。(自治區信訪局牽頭,自治區紀委、黨委組織部、黨委政法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廳、公安廳、司法廳、審計廳參加)
(十三) 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牽頭,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公安廳、紀委、監察廳、信訪局參加)
(十四) 認真落實關于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及有關辦法。(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統計局參加)
(十五) 貫徹落實《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嚴禁亂鋪攤子、亂上項目,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勞民傷財,違反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厲行節約的規定,奢侈浪費。(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監察廳、人民檢察院、發改委、財政廳、安監局參加)
(十六) 完善因公出國(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禁止公款出國(境)旅游長效機制。(自治區外事辦牽頭,自治區紀委、黨委組織部、財政廳、人社廳、監察廳、審計廳、旅游局參加)
(十七) 認真執行關于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管理規定,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牽頭,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財政廳、紀委、監察廳、審計廳參加)
(十八) 繼續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自治區發改委牽頭,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財政廳、住建廳、國土資源廳、審計廳參加)
(十九) 深化“小金庫”專項治理,進一步完善.“小金庫”治理的長效機制。(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自治區監察廳、審計廳、地稅局、國稅局,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參加)
(二十) 繼續開展對慶典、研討會、論壇過多過濫問題的專項治理。(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牽頭,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紀委、財政廳、外事辦、商務廳、政府糾風辦、監察廳參加)
(二十一) 認真落實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牽頭,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財政廳、發改委參加)
(二十二) 開展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重點糾正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和違規換車、借車、攤派款項購車、豪華裝飾及公車私用等問題。(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發改委、財政廳、監察廳參加)
(二十三) 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機制,堅決制止違規違法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住建廳、農牧業廳、林業廳、政府糾風辦、政府法制辦、監察廳、財政廳參加)
(二十四) 強化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和分配使用的監管。(自治區住建廳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發改委、審計廳、政府糾風辦、監察廳參加)
(二十五) 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和責任體系,保障食品藥品安全。(自治區衛生廳牽頭,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商務廳、政府糾風辦、監察廳參加)
(二十六) 堅決整治危害群眾健康的環境問題,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改委、人民檢察院、政府糾風辦、監察廳參加)
(二十七) 加強對安全生產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力度。(自治區安監局牽頭,自治區監察廳、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司法廳、政府法制辦、總工會參加)
(二十八) 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監管。(自治區人社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政府糾風辦、監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參加)
(二十九) 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管。(自治區住建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審計廳、政府糾風辦、監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參加)
(三十) 加強對扶貧資金的監管。(自治區扶貧辦、發改委、民委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審計廳、政府糾風辦、監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參加)
(三十一) 加強對救災救濟資金的監管。(自治區民政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審計廳、政府糾風辦、監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參加)
(三十二) 加強對政府專項資金的監管。(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自治區審計廳、監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參加)
(三十三) 加強對惠農惠牧政策落實和資金使用情況,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查在農村牧區土地和草場承包、流轉、占補平衡等環節中發生的損害農牧民利益的問題。(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林業廳、水利廳、扶貧辦、審計廳、紀委、政府糾風辦、監察廳參加)
(三十四) 繼續做好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占用草牧場清理工作,堅決維護牧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農牧業廳、政府糾風辦、黨委組織部、國土資源廳、監察廳參加)
(三十五) 繼續深入治理教育亂收費問題。(自治區教育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糾風辦、監察廳、發改委、財政廳、審計廳、新聞出版局參加)
(三十六) 繼續深入治理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問題。(自治區政府糾風辦牽頭,自治區衛生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發改委、工商局、財政廳、人社廳參加)
(三十七) 繼續深入治理公路“三亂”問題。(自治區交通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政府糾風辦、監察廳、發改委參加)
(三十八) 繼續治理涉及企業、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的不正之風,促進誠信體系建設。(自治區政府糾風辦牽頭,自治區國資委、民政廳、發改委、監察廳、財政廳、住建廳、司法廳、工商局、地稅局、國稅局、經信委、通信管理局參加)
四、強化教育和監督,著力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
(三十九) 加強對領導干部的廉政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為重點,深入開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崗位廉政教育,增強反腐倡廉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對反腐倡廉輿情特別是網絡信息的收集、研判和處置,提高輿情處置能力。(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人社廳、司法廳、廣電局、新聞出版局、經信委、公安廳、安全廳、通信管理局參加)
(四十) 繼續推進具有地區、部門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設,積極營造風清氣正氛圍。(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文化廳、總工會、團委、婦聯、教育廳、農牧業廳、民政廳、國資委、監察廳、廣電局、新聞出版局、文聯參加)
(四十一) 認真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重點加強主要領導干部和重要崗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對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規范領導干部決策和用權行為。(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巡視辦、政研室、直屬機關工委、人社廳參加)
(四十二) 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罷免或撤換等制度。(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自治區紀委、監察廳、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參加)
(四十三) 認真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自治區審計廳牽頭,自治區紀委、黨委組織部、國資委、監察廳參加)
(四十四) 繼續做好巡視工作,強化巡視成果運用,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巡視辦、國資委、教育廳參加)
(四十五) 認真開展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工作,抓好《加強對旗縣(市區)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辦公廳、黨委宣傳部、黨委巡視辦、監察廳參加)
(四十六) 加大落實《廉政準則》力度,組織開展對領導干部執行《廉政準則》情況的專項檢查。(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巡視辦、國資委、高校工委、監察廳、人社廳參加)
(四十七) 認真落實《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自治區紀委、國資委、高校工委、外事辦、公安廳、監察廳參加)
(四十八) 堅決整治領導干部以各種名義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問題。(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監察廳、人民檢察院參加)
(四十九) 繼續治理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多占住房、買賣經濟適用房或租賃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利用職務之便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利用職權委托理財、獲取內幕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住建廳、政府辦公廳、旅游局、體育局、經信委、監察廳、人民檢察院,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參加)
(五十) 繼續推進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自治區人社廳、黨委組織部、監察廳參加)
(五十一) 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從業的有關規定。(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自治區黨委老干部局、紀委、人社廳、監察廳參加)
五、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大源頭防腐工作力度
(五十二) 抓好2011年“全區懲防體系建設強化監督年”活動,落實懲防體系建設各項攻堅工作,切實完成中央《工作規劃》和我區《實施辦法》確定的年度任務。(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各部門參加)
(五十三) 繼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精減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積極推行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糾風辦、法制辦、編辦、監察廳參加)
(五十四) 繼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進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繼續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四項監督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自治區人社廳、編辦、紀委、監察廳參加)
(五十五) 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對司法權運行的制約監督機制,健全司法公開、司法回避、司法問責等制度規定。(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牽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安全廳、編辦、監察廳參加)
(五十六) 繼續深化財稅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取消預算外收入。嚴格公務接待經費預算管理,深入推進公務卡制度。(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自治區發改委、地稅局、國稅局、工商局、監察廳、審計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參加)
(五十七) 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完善企業投資核準制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推進和深化資源配置市場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要素市場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統一規范管理。(自治區發改委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建廳、水利廳、交通廳、經信委、國資委、工商局、審計廳、政府法制辦參加)
(五十八) 繼續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自治區國資委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經信委、金融辦、監察廳參加)
(五十九) 加強金融企業外部監管和內控機制建設。加強社會現金流管理,推動使用銀行卡消費。(自治區金融辦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監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參加)
(六十) 認真查找、監控廉政風險點,推行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及行政權力、公共服務公開透明運行,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以及“制度+科技”等預防腐敗工作。(自治區監察廳牽頭,自治區各部門參加)
(六十一) 繼續深化經營性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改革,完善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繼續深化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加快礦產資源市場化配置步伐,對非煤探礦權、采礦權必須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發改委、住建廳、監察廳參加)
(六十二) 繼續深化工程建設領域監管制度改革,不斷完善招投標制度和監管辦法,進一步加大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力度。(自治區發改委牽頭,自治區監察廳、經信委、國土資源廳、住建廳、交通廳、水利廳、商務廳、國資委、人民檢察院、公安廳、政府法制辦參加)
(六十三) 貫徹落實《關于解決當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意見》,嚴肅查處違規審批項目、調整規劃以及規避招標、虛假招標、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自治區發改委牽頭,自治區監察廳、經信委、國土資源廳、住建廳、交通廳、水利廳、商務廳、國資委、政府法制辦、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參加)
(六十四) 繼續深化專項資金監管制度改革,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檢查制度,構建管理長效機制,確保財政專項資金安全高效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自治區監察廳、審計廳,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參加)
(六十五) 認真落實《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推動基層黨組織黨務公開工作深入開展。(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辦公廳、直屬機關工委、黨委宣傳部參加)
(六十六) 繼續加大廠務公開力度。(自治區總工會牽頭,自治區紀委、黨委組織部、監察廳、國資委、工商聯參加)
(六十七) 繼續加大村務公開力度,加強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民政廳牽頭,自治區紀委、黨委組織部、監察廳、農牧業廳參加)
(六十八) 繼續加大公共企業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力度。(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牽頭,自治區監察廳、民政廳、國資委、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人社廳、交通廳、住建廳、國土資源廳、衛生廳、教育廳、新聞出版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府法制辦、信訪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參加)
六、推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
(六十九) 進一步推進農村牧區黨風廉政建設。發揮村民代表會議在村級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民政廳、農牧業廳、監察廳參加)
(七十) 研究制定加強農村牧區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開展“三資”摸底登記工作,推進農村牧區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紀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林業廳、水利廳、審計廳、監察廳參加)
(七十一) 加強對基層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結合創先爭優活動,教育和引導基層黨員干部牢固樹立遵紀守法、服務群眾的意識。(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自治區紀委、農牧業廳、民政廳、司法廳參加)
(七十二) 加大對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問責力度,認真解決基層干部在征地拆遷、涉法涉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嚴肅查處少數基層干部濫用職權、涉黑涉惡、侵吞國家和集體財產等行為。(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國土資源廳、農牧業廳、民政廳、司法廳、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廳參加)
(七十三) 深入開展民主評議基層站所、評議部門和行業風氣等工作。(自治區政府糾風辦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參加)
(七十四) 進一步推進企業黨風建設。重點加強對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的監督,堅決查處和糾正企業領導人員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非法利益等行為。(自治區國資委及其他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牽頭,自治區紀委、黨委組織部、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人社廳、總工會,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參加)
(七十五) 進一步推進高校黨風建設。重點落實《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加大對高校基建、招生、采購、財務、科研經費、校辦企業、后勤服務等方面的監督和審計力度。(自治區高校工委牽頭,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審計廳參加)
(七十六) 進一步推進城市社區黨風建設。重點加強對城市社區公共資源營業性收入、公共建設投入等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民政廳、財政廳、住建廳、監察廳參加)
(七十七) 積極探索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開展反腐倡廉建設的途徑和方法。(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民政廳、司法廳、教育廳、監察廳參加)
七、切實保障反腐倡廉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七十八)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自治區的實施辦法,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確保所承擔工作任務落到實處。(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牽頭,政府辦公廳、紀委協助,自治區各部門參加)
(七十九) 自治區直屬各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在黨組(黨委)領導下,發揮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分類指導職能,協助黨組(黨委)落實工作任務。(自治區紀委牽頭,自治區各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參加)
按照上述分工意見,自治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將在年內對各項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往年已明確的責任分工,仍按原分工執行。各牽頭部門要按照要求,切實承擔起本部門、本系統相關工作職責,各參與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評論

我恨你ゞ

黨和國家的好領導,講的特別實際[贊][贊][贊]

5小時

橫笛聽雨

人民的美好向往,人民的父母官,家國情懷無微不至,人長的美!

1天前

千百度

2023年43件實事項目——分工具體、責任明確、可執行性強、達標數據化,很好!非常好!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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