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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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贛交法規字〔2012〕54號)廳直屬各單位,省公路路政管理總隊: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功能與作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為我省交通運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贛交法規字〔2012〕54號)
廳直屬各單位,省公路路政管理總隊:
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功能與作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為我省交通運輸科學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有關部署要求,結合我廳實際,現提出以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現實意義
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由行政機關主持,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通過協商和互諒互讓,達成協議、消除矛盾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是新時期黨和政府為人民服務、聯系群眾、維護群眾利益的新紐帶,是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和創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各單位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優勢,積極運用行政調解,有效化解矛盾、解決爭議,促進行政調解工作更好地服務于我省交通運輸事業的良好發展。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主體、范圍和程序
(一)行政調解的主體和范圍。
1、關于行政調解的主體。行政爭議原則上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進行調解;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對社會影響面較大的行政爭議進行調解。民事糾紛由糾紛發生地或者具有管理權限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進行調解。
2、關于行政調解的范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處的民事糾紛,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爭議糾紛。
(二)行政調解工作程序。根據行政調解案情復雜和調解難易程度,行政調解工作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對于案情簡單、當場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簡易程序。在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基礎上,行政機關可以當場制作行政調解書,并交付當事人。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申請。行政調解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當事人口頭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事項、理由、時間和爭議糾紛對象等,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行政調解申請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屬于本機關行政管理職權范圍的,應當當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對已經簽訂行政調解協議,又重新申請調解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收到同一行政調解申請的,由具有相關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受理;屬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有權管轄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3、調解。行政機關進行調解,應當提前將調解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當事人。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社會力量參加調解;重大、復雜、群眾關注度高的爭議糾紛,應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調解保證調解的中立性和客觀性。
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過程中可以采取協商座談、現場調解、分別勸導、聽證等多種方式。行政調解人員應當依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本行政機關調查核實的事實,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平衡點,釋法明理,開展耐心、細致的勸導協調工作,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結案。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行政機關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加蓋調解機關印章或行政調解專用章;行政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經調解達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給付內容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或者申請公證機構公證。行政調解結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對達不成調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由行政機關制作終止行政調解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行政機關終止行政調解的,應依法作出處理或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仲裁或訴訟等渠道解決。
5、歸檔。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解應當制作調解文書,全面、客觀記載調解過程。行政調解結案后,行政機關應當歸檔編號,妥善保管。
三、行政調解工作的職責分工與保障
行政調解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各單位要切實履行好與本單位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行政調解職能,切實做到行政調解與依法履職相結合;特別是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運管局、省高速投資集團公司、省質監站、九江長江大橋公路橋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總隊等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法制工作機構牽頭、相關業務處室為主要調解力量的工作體制,確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要將行政調解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行政調解辦公室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要優先給予落實解決。要根據單位實際和行業特點,積極探索有效化解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方式,建立案件申請、受理、調處、回訪、登記統計、立卷歸檔和信息報送等制度,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常態化、規范化。
四、行政調解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單位要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行政調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指導協調化解重大爭議與糾紛,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嚴格考核問責,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對組織不得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的,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因工作敷衍塞責導致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堅持預防和化解并重。各單位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分析研判制度,堅持排查在先,預警靠前,有效預防,及時化解,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及時解答群眾在法律、政策上的疑惑和問題,積極引導群眾通過行政調解理性 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爭議糾紛。
(三)突出重點,方式多樣。在調解爭議糾紛時,要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平衡點,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機統一,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勸導工作,促成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解決爭議糾紛的協議。對經勸導不愿進行行政調解或達不成調解協議的,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裁決等方式解決或告知當事人其他救濟權利和渠道。對于可能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爭議糾紛,要制定工作預案。對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要及時向黨委和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
(四)整合資源,協調配合。行政調解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重要措施,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依照行政調解的范圍和原則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要加強與單位綜治辦、人民法院和人民調解工作機構的溝通聯系,建立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協調配合、信息溝通和效力銜接機制,及時通報工作情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妥善化解爭議糾紛,實現“三調聯動”。
(五)加強學習,大力宣傳。各單位要充分利用會議、法制講座等形式,積極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行政調解政策規定,強化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結合當前工作需要和特點,認真制定培訓計劃,精心尋找培訓內容和授課老師,通過案例點評、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多種方式,切實提高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不斷提升行政調解工作水平;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宣傳行政調解知識,展示行政調解成果,培養公眾參與意識,引導人民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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