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指導意見
2025-06-07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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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指導意見(贛府發〔2011〕8號2011年4月15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指導意見
(贛府發〔2011〕8號 2011年4月15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展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及組織申報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1〕142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贛辦字〔2010〕5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國有林場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發展戰略,按照“以人為本、轉型定位、穩定權屬、解決社保、化解債務、整合資源、做大做強”的總體思路,加快國有林場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林業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和后備森林資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國有林場改革與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城鄉一體化改革等相結合;堅持解決國有林場歷史遺留問題與創新體制機制相結合;堅持維護生態安全與促進林業產業發展,做大做強國有林場相結合;堅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均衡性與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相結合;堅持分級負責與部門支持相結合。
二、改革對象和總體目標
(三)改革的對象:經過批準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林場,包括事業性質和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及其正式職工。國有森林苗圃參照執行。
(四)改革的總體目標:通過全面深化國有林場改革,切實做到“三增長、兩建立、一確保”。即:資源增長、職工增收、林場增效;全面建立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盡快建立符合現代林業發展要求的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確保林區社會和諧穩定。國有林場改革時限在2012年底全面完成。
三、改革主要內容
(五)全面整合重組,實施分類管理。按照分類經營、分類管理、規模經營的要求,對全省國有林場進行整合重組,分別組建生態公益型林場和商品經營型林場,每個縣林場個數一般控制在1-3個,實現林場數量、事業編制、富余人員減少,發展活力增強的“三減一增”目標。具體辦法是:把每個縣(市、區)國有林場的生態公益林,或者原來屬于事業性質、以生態公益林保護為主的國有林場,整合為1個生態公益型林場,整合后的生態公益型林場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面積比重原則上不低于60%。生態公益型林場定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并按照管理權限,合理核定編制數,用于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其人員和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它國有林場整合為1-2個商品經營型林場,全面推行企業化管理,按市場機制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六)明晰森林資源產權,創新管理體制。各地要進一步明晰國有林場產權,強化國有森林資源保護管理,保障國有森林資源持續穩定增長。要按照有利于生態建設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則,逐步建立權責利相統一,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后的國有林場行政隸屬關系保持不變。開展國有森林資源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試點,市、縣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轄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經營管理,享有經營者權益。
(七)妥善安置職工,建立新型勞動關系。要把改革國有林場用工制度作為這次改革的重點,全面建立以企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和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為基礎的新型勞動(聘用)關系。生態公益型林場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商品經營型林場實行企業單位勞動合同用工制度。國有林場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要保持穩定。國有林場重組后的人員要采取競爭上崗、離崗退養、內部轉崗等多方式妥善安置。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職工,主要采取貨幣補償、林權承包、股權分配等方式給予補償。改革后的林場需要招用人員時,優先招用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職工,并依法依規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認真落實下崗職工再就業政策,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切實幫助職工實現再就業。認真落實國家有關部委文件的規定,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林業特殊工種職工可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八)引進戰略投資者,轉換經營機制。充分運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把國有林場改革與放活國有商品林經營、解決職工就業、增加職工收入有機結合起來,按照分類指導、因場施策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轉換經營機制。要積極穩妥引進有實力的戰略投資者參與國有林場改革,加大資源整合和重組力度,組建新的股份公司。積極培育擬上市企業,做大做強國有林場。國有林場可以把經濟林承包給職工經營,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的方式,把股權量化給職工。國有林場的造林、撫育、采伐以及其他生產性活動,要引入市場機制,采取承包或向社會招標等形式進行。要科學合理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大力發展森林旅游和林下經濟,積極培育花卉苗木、中藥材、珍稀樹種等特色產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增強林場發展的活力。
(九)完善社會保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堅持以人為本,切實解決林場職工養老、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問題。對拖欠的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應予以一次性清欠,免收滯納金。若一次性清欠有困難,在改革期間應一次性補足個人賬戶,統籌賬戶可在明確清欠的責任主體、清欠數額和清償時間的基礎上采取掛賬處理。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林場和職工,按我省有關文件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參保的林場按規定應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應在參保時一次性補繳到位。國有林場改革后,其人員可以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和不同的安置情況,分別參加相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級政府要著力改善國有林場困難職工住房條件,將國有林場職工住房納入當地住房發展規劃,把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與產業結構調整、國有林場布局調整和區域小城鎮建設結合起來,鼓勵林場職工進城,改善職工居住條件。
(十)剝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實行屬地管理。將原由國有林場所辦的義務教育學校、醫療單位等社會管理職能全部分離,實行屬地管理。當地政府要接收到位,整合資源、統籌配置,加強管理。林場代管村組是否剝離,由各地自行確定。國有林場的離休干部,全部轉由其主管部門管理,實行財政供養,保證其按規定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十一)規范處置國有資產,妥善化解債務負擔。強化國有林場資源管理,對引進戰略投資者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經營的林場,必須按照《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的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國有林場資產處置必須納入產權交易所進場交易,實行招拍掛,競價出售,絕不能搞“零出售”和暗箱操作,資產處置要面向社會接受職工群眾監督,絕不能違反法定程序和有關規定賣給原單位經營者,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林場辦企業產生的一般商業性貸款,由所辦企業通過處置資產所得予以償還,不足部分由各地統一與金融機構洽談核銷。
四、改革步驟
(十二)廣泛宣傳發動。國有林場改革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延伸和拓展,是我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是構建充滿生機活力、符合現代林業發展要求的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改善國有林場民生問題,維護生態安全和林區社會穩定,對實現全省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向國有林場職工廣泛宣傳改革的歷史背景、重要意義、改革政策和目標要求,使廣大職工打消思想疑慮,增強改革信心,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參與國有林場改革的濃厚氛圍。同時,要善于挖掘和培養改革典型,大力宣傳典型,推廣改革的成功經驗。
(十三)全面調查摸底。各地要組織人員,深入每個國有林場開展調查摸底,全面摸清資源資產、人員結構、社會保障、債權債務等基本情況,廣泛征求職工對改革的意見和建議,分析梳理改革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認真測算改革成本,為全面推開改革奠定堅實基礎。
(十四)科學制定方案。在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由各地根據隸屬關系,編制國有林場改革方案,科學選擇改革模式,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十五)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按照批準的改革方案,指導國有林場制訂實施方案,認真抓好改革的每一個環節,統籌協調推進改革。引進戰略投資者參與國有林場改革必須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防止“一賣了之”,引發社會不穩定。各有關部門要主動作為,密切配合,及時幫助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抓好相關政策的落實,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十六)認真總結驗收。加強對改革實施情況的跟蹤指導,傾聽職工對改革的滿意度。改革工作基本結束后,國家和省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將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驗收。具體評估驗收辦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十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國有林場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為加強國有林場改革領導,省政府成立由主管領導任組長,省直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各市、縣(區)要主動承擔起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重任,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改革領導機構,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具體做好改革的各項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當好參謀,落實責任,加強督導,全力以赴操作好改革。
(十八)依法規范操作。要充分發揮職代會作用,堅持依法操作、民主操作、陽光操作,切實保障職工在改革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應在得到絕大多數職工贊成的情況下,依法依規提交林場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國有林場籌集的改革資金,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優先用于解除勞動(聘用)關系職工的經濟補償,償還拖欠職工應發未發的工資和欠繳的社保費用等。要切實關心和解決貧困國有林場職工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幫助職工度過難關。
(十九)積極籌措改革資金。各地要整合有關資金,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國有林場改革,并設立國有林場改革資金專戶。要引進社會資本參與林場改革,大力支持國有林場通過運作現有土地、房產等資產籌措改制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優先安排給國有林場用于安置職工。省財政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國有林場改革,同時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國有林場改革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改革資金缺口部分,由同級政府統籌解決。
(二十)切實維護改革穩定。堅持統籌兼顧,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嚴格落實維穩責任制。改革中既要做到善待職工,又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防止“翻燒餅”。要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果,已經確權的山林以及國鄉(村)聯營山林,權屬要保持穩定,嚴禁借改革之機推倒重來。權屬有爭議的山林,要通過正常途徑合理反映,妥善調處。要嚴厲打擊借改革之機破壞國有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防止出現亂砍濫伐,維護林區穩定。要善于做細致的思想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防止因工作方法簡單引發群體性事件。要加強對改革形勢的分析,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各種苗頭性問題,確保國有林場改革平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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