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規劃執法權限的意見
2025-06-07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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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規劃執法權限的意見(呼政字〔2016〕64號)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駐呼倫貝爾市各單位:為進一步加強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執法監察工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規劃執法權限的意見
(呼政字〔2016〕64號)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駐呼倫貝爾市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執法監察工作,著力解決海拉爾區規劃監察方面的突出問題,市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決定將由市規劃局履行的海拉爾區行政轄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市中心城新區除外)規劃執法權限賦予海拉爾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根據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本著“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將法律法規允許委托管理、有利于提高海拉爾區城市管理行政效率、符合海拉爾區城市綜合管理功能定位的相應市級規劃執法權限賦予海拉爾區。海拉爾區對所賦予規劃執法權限范圍內的事務,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執法。
二、基本原則
(一)內容合理。依據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總體權限范圍,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設定具體賦予內容,最大程度賦權并且可以承擔,確保權力運行既順暢高效,又能滿足海拉爾區城市管理實際需要。
(二)程序合法。賦予規劃執法監察權限總體采用委托方式實施。涉及規劃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有關行政執法事項的,由呼倫貝爾市規劃局與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簽訂委托協議并予以公告。
(三)集中統一。建立分工合理、運轉高效的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集中行使賦予的規劃執法權限,避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四)權責一致。呼倫貝爾市規劃局要明確具體賦權內容,確保賦權到位,并承擔相應指導和監督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對受委托范圍內的事項全權負責。因規劃執法發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由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具體負責舉證及出庭應訴等法律事務;因規劃執法發生的行政賠償由海拉爾區財政承擔;因行政執法發生的信訪案件由海拉爾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三、行政執法權限
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受委托行使市級與規劃管理權限對應的規劃處罰權。
(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不含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市中心城新區,下同)戶外牌匾、廣告(包括樓頂廣告、擎天柱廣告)、門面裝飾的規劃管理、執法監察工作及實施行政處罰職權; (二)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私搭亂建和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的規劃執法監察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工程竣工驗收后的規劃執法監察工作;
(四)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組織實施
(一)簽訂委托協議。呼倫貝爾市規劃局要結合海拉爾區實際工作需求和接受委托條件的完備情況,與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簽訂有關規劃執法事項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的具體內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實施期限、法律責任。委托協議須經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并予公告。簽訂委托協議后,呼倫貝爾市規劃局要及時向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文書。
(二)明確承接主體。按照精簡、效能和集中統一的原則設置,具體由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承擔。
(三)落實工作責任。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獨立行使規劃處罰權以及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權,履行各項監管職責,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呼倫貝爾市規劃局不得在海拉爾區行政管轄范圍內對已委托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其他有關行政執法事項重復執法。承接執法權的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接受海拉爾區、呼倫貝爾市規劃局雙重領導。
(四)啟用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規劃執法專用章”,限于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辦理受委托范圍內規劃執法事項使用,與市級相關部門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五、有關要求
呼倫貝爾市規劃局應當對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受委托實施相應管理權限進行指導和定期復核,對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承擔規劃管理、執法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業務培訓。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當與呼倫貝爾市規劃局主動銜接,抓緊制定承接方案,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梳理執法依據,完善內部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確保權力運作規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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