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
2025-06-0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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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13]63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為健全本市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創新直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
(京政辦發[2013]6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健全本市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創新直接融資渠道,引導民間資本轉化為產業資本,引導中小微企業借助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做優做強,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進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精神,以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金融中心城市為出發點,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為主線,充分發揮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新資源密集和政策先行先試的優勢,堅持創新與發展并重、服務與監管并行,多渠道推動中小微企業股權和債權融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推進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
二、明確職能定位
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是在國家有關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市政府批準設立,專門為本市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私募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能是:為本市非上市企業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產品的登記、托管、結算等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組織和監督交易活動,管理和發布市場交易信息,監督管理掛牌企業和會員中介機構,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企業進場掛牌提供咨詢等綜合服務。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營機構可穩妥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拓展業務范圍。
三、完善政策措施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為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要結合實際,不斷完善對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營機構、擬掛牌企業、掛牌企業、中介機構等的扶持政策措施,有效激發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的創新活力。
(一)參照本市針對金融機構的現行扶持政策,由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負責對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營機構落實相關政策。
(二)對符合條件的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擬掛牌企業和掛牌企業,以現行中小微企業政策扶持體系為依據,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1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 》(京政發〔2012〕40號)等政策規定以及市有關部門已出臺的各項扶持政策,支持其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稅收、技術改造和開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融資貼息、人才引進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三)鼓勵各區縣政府做好對本地區擬掛牌企業的培育儲備工作,出臺支持本地區企業在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配套措施。
(四)支持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以及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支持政策。
(五)由市金融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中關村管委會等部門另行研究制定針對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擬掛牌企業、掛牌企業、中介機構等的專項市級配套資金扶持措施。
四、加強監督管理
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實行市場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一)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營機構要加強對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自律管理,并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12〕36號)等文件要求組織開展業務,確保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依法合規運行。
(二)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和職能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切實加強溝通協調,著力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確保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1.根據市政府授權,由市金融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進行日常監管,做好風險防控處置等工作。
2.北京證監局、北京銀監局等單位要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業務指導,并建立健全針對參與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的監管制度。
3.各區縣政府要在市金融局等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對本地區在本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企業的統籌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金融局商相關部門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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