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加強農業稅征收工作的通知
2025-06-0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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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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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加強農業稅征收工作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九月二日財政部發布)我國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以后,對農業稅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課題。為了適應農村新的形勢和當前財政工作的要求,現
財政部關于加強農業稅征收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日財政部發布)
我國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以后,對農業稅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課題。為了適應農村新的形勢和當前財政工作的要求,現對加強農業稅征收工作中的一些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加強農業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完成農業稅征收任務。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業生產形勢很好,農民收入增加,農村經濟繁榮活躍。根據當前農村經濟情況和整個財政工作的要求,必須加強農業稅的征收管理,正確貫徹政策,保證完成任務,為國家財政收支平衡作出貢獻。
要堅持國家稅收法制,執行財經紀律。人民公社生產隊、國營農場、有農業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團體等一切納稅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交納農業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交稅或拖延交稅。農業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預算,上繳國庫。農業稅需要退庫時,必須按照規定,經過審查批準。
農林特產農業稅是農業稅的組成部分。對農林特產征農業稅的問題,我部今年四月三十日發了通知,請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對屬于農業稅征稅范圍的農林特產收入,特別是大宗產品的收入,要抓緊做好工作,積級組織征收。
(二)要加強調查研究,切實掌握農村實行各種生產責任制以后,經濟結構發生變化的實際情況, 及時采取措施, 落實農業稅的征收任務。農業稅征收仍應以生產隊為納稅單位。生產隊如有調整變動,農業稅征收任務要及時相應調整落實。實行包干到戶、包產到戶或包干到組責任制的,公社或生產大隊要幫助生產隊按照合理負擔的原則,根據各戶、組承包土地、產量的情況,如數將農業稅任務落實到戶、組。在調整落實任務當中,原核定生產隊的稅額不得短少,也不得增加群眾負擔。農業稅任務落實以后,要向社員公布,便利群眾交納和監督。生產隊要負責組織和督促各戶、組完成交納農業稅的任務。生產隊及落實到戶、組應交農業稅額,要抄知有關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的接收單位,以便群眾送交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時,及時結算農業稅款。
(三)要做好農業稅的交納和結算工作。農業稅原則上以生產隊為單位交納和結算,但具體做法要便利群眾,有利征收, 從實際出發, 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交納和結算辦法。能夠以生產隊為單位統一交納的,仍應以生產隊集中統一交納和統一結算;或者采取限時定點的辦法,由生產隊統一組織各戶、組分別交納,結算時仍應由生產隊負責統一結算。 如果某些生產隊統一結算確有困難的, 可由各地在保證農業稅及時入庫結算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處理辦法。農業稅的交納和結算,無論采取哪種辦法,都要健全制度,完備手續,做到國家、集體、社員上下及時結算清楚。
(四)要做好農業稅減免工作。起征點以下免稅已經宣布一定三年的,要兌現政策,取信于民。考慮到當前農村經濟變化的實際情況,尚未宣布的可不再宣布了。當年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起征點的規定,給予減免照顧。
農業稅減免仍以生產隊為單位計算核定。農業稅由戶、組交納的,核準因災減免的稅額,應當經過群眾民主評議,重點照顧交稅有困難的重災戶、組;社會減免稅額,應重點照顧烈軍屬、五保戶、在鄉殘廢軍人及其他遭受意外災害的困難戶。
要認真貫徹減免政策,糾正該減免不減免,不該減免也減免這兩種情況,當前特別要注意防止隨意擴大減免的現象。依法核準減免的稅額,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克扣挪用。對于貪污、克扣、挪用農業稅款的,要報請黨委和政府分別不同情況,進行嚴肅處理。要切實研究改進減免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手續(如編制減免清冊,張榜公告;納稅單位得到減免款后要出具收據等),保證核準減免的稅額落實到應該得到減免的納稅單位和人。要做好工作,盡力避免征收起來又退稅款的做法。征收工作基本結束后,要組織力量進行政策復查。
(五)要切實加強對農業稅征收工作的領導。農業稅征收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業稅征收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黨委和政府匯報,特別是在征收入庫期間,要請黨委和政府加強領導,組織干部力量,搞好宣傳教育,動員群眾發揚交納愛國公糧的優良傳統,積極完成農業稅任務。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運送公糧的組織工作,保障運糧人員和牲畜的安全。
生產隊在農作物收獲以后,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首先扣除向國家交納的稅款。一切納稅單位運送糧食和其他指定抵交農業稅的農產品交到接收單位以后,必須首先結清農業稅款,并保證稅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縣、區、公社財政部門和財政人員,要把農業稅征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領導干部要親自動手,深入實際,加強督促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在農村新的形勢下,農業稅工作任務繁重,根據工作需要,應適當充實農業稅工作人員,并可適當增聘一部分臨時助征人員,加以訓練,協助進行征收工作。對農業稅征收經驗,各地要按照實際需要給予安排,以保證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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