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天津、大連等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派遣團、組、人員臨時出國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的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
2025-08-0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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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天津、大連等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派遣團、組、人員臨時出國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的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01號1984年7月26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天津、大連等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派遣團、組、人員臨時出國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的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
(國發[1984]101號 1984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批轉《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發[1984]13號),現決定適當擴大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經濟特區和天津、上海、大連、秦皇島、煙臺、青島、連云港、南通、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有關派遣團、組、人員臨時出國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的審批權限。具體規定如下:
一、為同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和港澳地區開展對外經濟活動而派遣的臨時出國團、組、人員,如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以上或相當于這一級的干部帶隊的,仍報國務院審批;市級負責人帶隊的,由市人民政府報上一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級別的,均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審批。
二、為同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和港澳地區開展對外經濟活動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時,凡屬副部長級以上(含副部長級)的官方人員,仍報國務院審批;低于副部長級的官方人員,天津和上海可自行審批,其他市報上一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非官方人員,均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審批。
三、各市人民政府在條件具備時,經上一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并報外交部批準,可自行辦理本市臨時出國人員的護照和簽證事宜。
四、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領導的經濟部門邀請國外人員來華進行經濟活動時,其簽證手續可按1983年外交部制訂的《關于通知駐外使、領館、處發簽證辦法的規定》(外交部(83)領三字221號)以及1984年外交部《修改<關于通知駐外使、領館、處發簽證辦法的規定>事》(外交部(84)領三字123號)辦理。
五、各市為開展非經濟性對外活動而派遣團、組、人員臨時出國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的審批權限,仍按《國務院頒發關于派遣臨時出國團、組、人員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44號)執行。
在執行上述規定的過程中,各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經濟特區和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有關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把好審批關,以利于對外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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