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財政部關于解決國營華僑農(林)場重新調整安置歸僑、難僑的勞動指標及戶口、糧食供應關系等問題的通知
2025-08-0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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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財政部關于解決國營華僑農(林)場重新調整安置歸僑、難僑的勞動指標及戶口、糧食供應關系等問題的通知(1986年7月15日(86)僑經會字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
財政部關于解決國營華僑農(林)場重新調整安置歸僑、
難僑的勞動指標及戶口、糧食供應關系等問題的通知
(1986年7月15日 (86)僑經會字第024號)
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營華僑農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發〔1985〕26號),切實做好華僑農(林)場對部分歸僑、難僑(含其子女,下同)重新調整安置工作,現就解決華僑農(林)場重新調整安置歸僑、難僑的勞動指標及戶口、食糧供應關系轉移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發〔1985〕26號文件,華僑農(林)場“要大力發展多種經營,廣開生產門路,使農場的土地經營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盡可能多的歸僑、難僑逐步從土地或農場分離出來,分別進入社會各個產業行列,做到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精神,決定在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兩年內,對華僑農(林)場部分歸僑、難僑重新進行調整安置。調整安置的對象和范圍:
(一)有特殊專長,現在華僑農(林)場未能按專業對口安置,需要重新調整到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安置的歸僑、難僑;
(二)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在近期內撤銷的華僑農(林)場,需在本省、自治區范圍內重新調整安置的歸僑、難僑;
(三)有條件離職到城鎮或其他地方投親靠友、自謀職業,經簽訂合同,不再返回華僑農場的歸僑、難僑;
(四)結合華僑農(林)場產業結構調整,原從事小商、小販、小手工業、漁業等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到鄉鎮企業或其他地方安置的歸僑、難僑。
二、對符合上述重新調整安置條件的歸僑、難僑,調整到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安置的,勞動指標由勞動人事部年底核認;調整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安置的,勞動指標由省(區)勞動部門安排解決。
三、在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兩年內,華僑農(林)場重新調整安置歸僑、難僑人數計劃三萬人,其中:廣東一萬三千五百人,廣西八千人,福建五千二百人,云南三千人,江西二百人,吉林一百人。
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兩年內,調整到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安置的歸僑、難僑,控制在一萬人以內,其中:廣東四千五百人,廣西二千三百人,福建一千八百人,云南一千二百人,江西一百人,吉林一百人。
一九八六年計劃調整到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安置的歸僑、難僑,預安排五千人,其中:廣東二千二百人,廣西一千二百人,福建九百人,云南六百人,江西五十人,吉林五十人。
省(區)勞動人事部門,在上述控制指標內,可根據各華僑農(林)場實際調整安置歸僑、難僑人數,核撥勞動計劃指標,并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四、對符合第一條規定,調離華僑農(林)場易地安置的歸僑、難僑(包括按規定隨遷的家屬),接受安置地區的公安、糧食部門憑省、自治區僑務辦公室(局)出具的調整安置證明和調入地市、縣以上的組織、勞動人事部門的接受安置證明,準予辦理入戶手續和城鎮糧食供應關系。對跨省(區)調往市、鎮安置或投親靠友、自謀職業的歸僑、難僑,由調出省(區)僑辦事先與安置地區僑辦聯系落實后,憑調入省、自治區僑務辦公室(局)出具的證明,當地公安、糧食部門準予辦理入戶手續和城鎮糧食供應關系。
五、在中發〔1985〕26號文件下發之前,華僑農(林)場的歸僑、難僑及農場職工(含其子女)已被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及中外合資企業錄用,但戶口及糧食供應關系仍未解決的,憑省、自治區僑務辦公室(局)出具的調整安置證明及錄用單位所在地市、縣以上的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錄用證明,當地公安、糧食部門準予辦理入戶手續和城鎮糧食供應關系。
六、除上述重新調整易地安置的歸僑、難僑外,仍留在華僑農(林)場的職工(含歸僑、難僑),今后,因工作需要被調往城鎮或符合條件離休、退休、退職安置在城鎮的,憑調入地、市、縣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的調動證明或地、市、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安置的證明(跨省(區)調動、安置的,憑省(區)級組織、勞動人事證明),當地公安、糧食部門準予辦理入戶手續和城鎮糧食供應關系。
華僑農(林)場職工的子女因升學(指中專、技校)需要遷移戶口、糧食供應關系的,憑學校錄取證明準予辦理入戶手續和城鎮糧食供應關系。
七、華僑農場種植橡膠專項補助糧,以及因產業結構調整需要國家核減上交糧食或增加返銷糧食指標,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國家核定的糧食購銷包干指標內統籌安排解決。
八、對上述重新調整到城鎮安置的歸僑、難僑增加的糧、油差價補貼以及副食(肉價)補貼,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
九、各地公安部門對華僑農(林)場的歸僑、難僑要求出國,并可能取得前往國入境簽證的,均可批準;要求去港、澳地區定居的,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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