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fā)布外交部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2025-11-2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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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fā)布外交部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年4月28日價費字[1992]198號)外交部:根據(jù)中發(fā)[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fā)布外交部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 價費字[1992]198號)
外交部:
根據(jù)中發(fā)[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的精神,對外交部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進行了重新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xiàn)將有關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護照費
(一)因公護照,每本二十元。
(二)駐外使館辦理的護照:
1.換發(fā)、補發(fā)因公護照,每本五十元;
2.換發(fā)、補發(fā)因私護照,每本一百元;
3.頒發(fā)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證,每本三十元;
4.頒發(fā)二年多次有效旅行證,每本六十元;
5.為非法移民換發(fā)、補發(fā)護照,各使館可根據(jù)駐在國的具體情況和工作量的大小,每本加收三十至五十美元。
二、代辦外國簽證費
1.因公簽證代辦費,每證二十五元;
2.個別特殊情況需要作急件處理,并專程送件或取件,在一個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內辦成的,每證另收加急費十元;
3.代填外國(地區(qū))簽證申請表,每份收填表費五元。
為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其率領的黨政代表團申辦外國簽證,免收一切費用。
外交部授權自辦外國簽證的中央、國家機關和各大公司等,為本系統(tǒng)因公出國人員辦理外國簽證是否收取費用,由各部門自行確定。如果收費,其標準不得高于代辦簽證的收費標準。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辦簽證單位代辦因公出國簽證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三、認證費
(一)領事司對我國公民和法人的收費標準:
1.對我國公民個人申辦認證的各類證書,每本收取人民幣(下同)五元;
2.對我國企、事業(yè)單位申辦認證的各類證書,每本收取十元。
(二)駐外使、領館對華僑申辦認證的收費,考慮到國外的實際情況,按下列標準收取:
1.一般的結婚、出生、職業(yè)、學歷等證書,每本收取十元;
2.商業(yè)性、遺產繼承等證書,每本收取二十元。
(三)對于臺灣、港澳同胞申辦認證的收費問題,參照上述第(二)項收費標準收取。
(四)領事司和駐外使、領館對外國公民和法人的收費標準:
1.對外國留學生申辦學歷、成績單等證書的認證,每份收取十元;
2.對外國公民申辦一般的出生、結婚等證書的認證,每本收取二十元;
3.對外國公民申辦商業(yè)性、遺產繼承等證書的認證,每本收取四十元。
(五)對免收我方認證費的國家,我亦免收其認證費;對兩國間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規(guī)定辦理;對某些國家收費標準明顯低于我上述標準的,我收費標準可按對方標準收取。
(六)通過我駐外使、領館送國內申辦公證、認證者,其國際郵費每本收取十元,使、領館在當?shù)丶乃妥C書的郵費按當?shù)氐泥]費標準收取。
(七)對個別生產確有困難的我國公民、華僑和臺灣、港澳同胞申辦領取養(yǎng)老金的生存證明、子女入學證明的認證,其認證費可酌情減免。
四、駐外使、領館的公證翻譯費
(一)對有固定格式、內容簡單的公證譯文,每份收取十元;
(二)對無固定格式,內容復雜、篇幅較長的公證譯文,每份收取二十元;
(三)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華僑和臺灣、港澳同胞申辦公證的翻譯,其翻譯費可酌情減免。
五、代辦赴港勞務人員簽證手續(xù)費,每證九十五港元。
六、駐外使館為外國公民辦理簽證的收費標準,由使館比照國際收費標準和對等原則自行制定。
七、護照費、代辦簽證費、認證費、公證翻譯費,國內收取人民幣,駐外使、領館折合駐在國貨幣四舍五入湊整收取。在人民幣同駐在國貨幣比價發(fā)生變動情況下,如幅度不超過15%,按原標準收取。
八、上述各項收費屬于規(guī)費的,要納入財政預算;不屬于規(guī)費的,要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并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外交部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以本通知為準。過去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guī)定一律廢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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