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稅務系統與香港事務往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5-06-07 09:51
238人看過
香港
稅務系統
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稅務系統與香港事務往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辦發[1996]6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培訓中心,長春稅務學院:根據中共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稅務系統
與香港事務往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辦發[199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培訓中心,長春稅務學院: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正確處理內地與香港關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發[1996]8號)文件精神,為遵循“一國兩制”方針,正確處理內地與香港的關系,對稅務系統與香港方面事務往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家稅務局與港英政府接觸并參加有關的活動,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與英政府直接聯系。
(一)凡香港來訪的港英政府司級以上官員由總局報中央批準,處級以下人員由總局報國務院港澳辦批準。
(二)凡現任港英政府官員持“回鄉證”進入內地訪親探友,要求進行會見、宴請我各級稅務官員等活動,一律予以婉拒。
(三)凡稅務系統人員被邀請訪港,副部級以上人員由總局報國務院批準,司局級以下人員(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局局長以下人員)由總局報新華社香港分社批準。未經批準,全國稅務系統工作人員不得通過旅行社等單位到香港進行公務活動。
二、近來,一些香港公司利用“九七”回歸之際邀請各地稅務官員參加名目繁多的商務活動,為防止因不了解情況在客觀上對香港行政長官的選舉造成影響,對港商商務活動的邀請可酌情婉拒。
三、“九七”后香港與內地的關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任何涉及“九七”后香港的稅務問題都以基本法為準,特殊情況,對外表態口徑需經總局報國務院批準。
四、以上各項規定,原則上適用于處理稅務部門與澳門的關系。
各級地方稅務局處理與香港方面的事務,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并參照上述要求辦理。
對貫徹本文件的有關事宜,請及時與總局國際交流合作司聯系。
1996年10月28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服務業準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稅務師事務所轉型升級,依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發布)第十四條規定,現就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