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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農業稅收票證式樣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農業稅收票證式樣的通知(2000年1月18日國稅發〔2000〕12號)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農業稅收票證式樣的通知
(2000年1月18日 國稅發〔2000〕12號)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肅省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全國統一的10種農業稅收票證式樣及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式樣說明,現予印發并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農業稅收票證可以延續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舊農業稅收票證式樣可以同時使用;7月1日后,必須按規定啟用新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繳款書按照各省原來使用的繳款書繼續使用。
三、在農業稅收票證式樣中,需要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邊加注少數民族文字。票證內的欄寬可以根據需要調整,邊沿尺寸不得超過(13×19)cm。
以上,請遵照執行。
附件: 農業稅收票證統一式樣及填寫說明
一、農業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0000
┌─────┬───┬──┬────────────────────┐
│納稅人代碼│ │地址│ │
├─────┼───┴──┼────┬───────────────┤
│納稅人名稱│ │稅款類別│ │
├─────┼──────┴────┼───────────────┤
│ │ 繳納糧食 │ 實 納 金 額 │第
│征收年度 ├─┬────┬────┼─┬─┬─┬─┬─┬─┬─┬─┤一
│ │品│數量(公│結算單價│十│萬│千│百│十│元│角│分│聯
│ │名│斤) │ │ │ │ │ │ │ │ │ │:
├─────┼─┼────┼────┼─┼─┼─┼─┼─┼─┼─┼─┤存
│ │ │ │ │ │ │ │ │ │ │ │ │根
├─────┼─┼────┼────┼─┼─┼─┼─┼─┼─┼─┼─┤
│ │ │ │ │ │ │ │ │ │ │ │ │由
├─────┼─┼────┼────┼─┼─┼─┼─┼─┼─┼─┼─┤征
│ │ │ │ │ │ │ │ │ │ │ │ │收
├─────┴─┴────┴────┼─┼─┼─┼─┼─┼─┼─┼─┤機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 │ │ │ │ │ │ │ │關
│滯納金 │ │ │ │ │ │ │ │ │或
├─────────────────┼─┼─┼─┼─┼─┼─┼─┼─┤代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 │ │ │ │ │ │ │ │征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單
├────────┬────────┼─┴─┴─┴─┴─┴─┴─┴─┤位
│ │ │備注: │存
│ 征收機關 │委托代征代扣單位│ │查
│ (蓋章) │ (蓋章) │ │
│ │ │ │
├────────┼────────┤ │
│經辦人(章) │經辦人(章) │ │
└────────┴────────┴───────────────┘
說明:
農業稅完稅證一式四聯:各聯顏色用途是:
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記帳 由征收機關作記帳憑證(白紙綠油墨);
第四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
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3.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稅款類別:指繳納的農業稅是代金或糧食。
5.征收年度:指繳納的稅款所屬年度。
6.繳納糧食品名:指繳納實物的糧食名稱。
7.結算單價:繳納糧食的,指征收機關與糧食部門的實際結算單價;繳納代金的,指糧食折算價。
8.正稅:附加可以在征收年度下合并填寫,也可以分別填寫。
9.本完稅證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10.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二、農業特產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特產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0000
┌─────┬───┬─────┬──┬────┬────┬───────┐
│納稅人代碼│ │納稅人名稱│ │ │經濟性質│ │
├─────┼───┴─┬───┴──┼────┼────┼───────┤
│ 地址 │ │稅款所屬時期│ │征收環節│ │
├──┬──┼──┬──┼──┬──┬┴─┬──┴────┴───────┤
│ │課稅│計稅│稅率│計征│減免│扣農│ 實 納 金 額 │第
│品名│數量│收入│ % │稅額│稅額│業稅├─┬─┬─┬─┬─┬─┬─┬─┤一
│ │ │ │ │ │ │ │十│萬│千│百│十│元│角│分│聯
├──┼──┼──┼──┼──┼──┼──┼─┼─┼─┼─┼─┼─┼─┼─┤:
│ │ │ │ │ │ │ │ │ │ │ │ │ │ │ │存
├──┼──┼──┼──┼──┼──┼──┼─┼─┼─┼─┼─┼─┼─┼─┤根
│ │ │ │ │ │ │ │ │ │ │ │ │ │ │ │
├──┼──┼──┼──┼──┼──┼──┼─┼─┼─┼─┼─┼─┼─┼─┤由
│ │ │ │ │ │ │ │ │ │ │ │ │ │ │ │征
├──┴──┴──┴──┴──┴──┴──┼─┼─┼─┼─┼─┼─┼─┼─┤收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滯納金│ │ │ │ │ │ │ │ │機
├────────────────────┼─┼─┼─┼─┼─┼─┼─┼─┤關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 │ │ │ │ │ │ │或
│角 分 │ │ │ │ │ │ │ │ │代
├──────────┬─────────┼─┴─┴─┴─┴─┴─┴─┴─┤征
│ │ │備注: │單
│ 征收機關 │委托代征代扣單位 │ │位
│ (蓋章) │ (蓋章) │ │存
│ │ │ │查
├──────────┼─────────┤ │
│經辦人(章) │經辦人(章) │ │
└──────────┴─────────┴───────────────┘
說明:
農業特產稅完稅證一式四聯:各聯顏色用途是:
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記帳 由征收機關作記帳憑證(白紙綠油墨);
第四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
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3.經濟性質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其他”項目填列。
4.地址: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5、稅款所屬時期:指發生納稅義務的時期。
6、征收環節:分“生產環節”和“收購環節”填寫。
7.農業特產稅附加,可以填寫在征收欄最下方。
8.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三、牧業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牧業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0000
┌───┬────┬─────┬──────────────────┐
│納稅人│ │納稅人名稱│ │
│代碼 │ │ │ │
├───┼────┼─────┼──────────────────┤
│地 址│ │稅款所屬時│ │
│ │ │ 期 │ │第
├───┼──┬─┼──┬──┼──┬───────────────┤一
│ 稅目 │計稅│牲│計征│減免│應納│ 實 納 金 額 │聯
│(畜種)│單價│畜│稅額│稅額│稅額├─┬─┬─┬─┬─┬─┬─┬─┤:
│ │ │數│ │ │ │十│萬│千│百│十│元│角│分│存
├───┼──┼─┼──┼──┼──┼─┼─┼─┼─┼─┼─┼─┼─┤根
│ │ │ │ │ │ │ │ │ │ │ │ │ │ │
├───┼──┼─┼──┼──┼──┼─┼─┼─┼─┼─┼─┼─┼─┤由
│ │ │ │ │ │ │ │ │ │ │ │ │ │ │征
├───┴──┴─┴──┴──┴──┼─┼─┼─┼─┼─┼─┼─┼─┤收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 │ │ │ │ │ │ │ │機
│滯納金 │ │ │ │ │ │ │ │ │關
├─────────────────┼─┼─┼─┼─┼─┼─┼─┼─┤或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 │ │ │ │ │ │ │ │代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征
├────────┬────────┼─┴─┴─┴─┴─┴─┴─┴─┤單
│ │ │備注: │位
│ 征收機關 │委托代征代扣單位│ │存
│ (蓋章) │ (蓋章) │ │查
│ │ │ │
├────────┼────────┤ │
│經辦人(章) │經辦人(章) │ │
└────────┴────────┴───────────────┘
說明:
牧業稅完稅證一式四聯:各聯顏色用途是:
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記帳 由征收機關作記帳憑證(白紙綠油墨);
第四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
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牧戶,應填寫牧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3.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稅款所屬時期:指發生納稅義務的時期。
5.牧業稅附加,可以在稅目下合并填寫,也可以分別填寫。
6、本完稅證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7.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 )cm。
四、耕地占用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0000
┌────┬────┬──────┬────┬──────┬────┐
│納稅人代│ │納稅人名稱 │ │ 地 址 │ │
│碼 │ │ │ │ │ │
├────┼────┼──────┼────┼──────┼────┤
│項目類別│ │稅款所屬時期│ │批準文號及日│ │
│ │ │ │ │期 │ │
├────┼────┼──────┼────┼──────┼────┤
│被占耕地│ │批準占地面積│ │實際占地面積│ │第
│ 位置 │ │ 平方米 │ │ 平方米 │ │一
├────┼────┴┬─────┴┬───┴──────┴────┤聯
│ │應稅面積(│征稅標準(元│ 實 納 金 額 │:
│占地類別│平方米) │/平方米) ├─┬─┬─┬─┬─┬─┬─┬─┤存
│ │ │ │十│萬│千│百│十│元│角│分│根
├────┼─────┼──────┼─┼─┼─┼─┼─┼─┼─┼─┤
│ │ │ │ │ │ │ │ │ │ │ │由
├────┼─────┼──────┼─┼─┼─┼─┼─┼─┼─┼─┤征
│ │ │ │ │ │ │ │ │ │ │ │收
├────┴─────┴──────┼─┼─┼─┼─┼─┼─┼─┼─┤機
│加征 倍占用稅額 │ │ │ │ │ │ │ │ │關
├─────────────────┼─┼─┼─┼─┼─┼─┼─┼─┤或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 │ │ │ │ │ │ │ │代
│滯納金 │ │ │ │ │ │ │ │ │征
├─────────────────┼─┼─┼─┼─┼─┼─┼─┼─┤單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 │ │ │ │ │ │ │ │位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存
├────────┬────────┼─┴─┴─┴─┴─┴─┴─┴─┤查
│ │ │備注: │
│ 征收機關 │委托代征代扣單位│ │
│ (蓋章) │ (蓋章) │ │
│ │ │ │
├────────┼────────┤ │
│經辦人(章) │經辦人(章) │ │
└────────┴────────┴───────────────┘
說明:
耕地占用稅完稅證一式五聯:各聯用途是:
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記帳 由征收機關作記帳憑證(白紙綠油墨);
第四聯:通知 土地管理部門憑此辦理劃撥土地手續(白紙紫油墨);
第五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
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農戶姓名;如屬單位,應填單位全稱。
3.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項目類型:按“國家建設”、“鄉鎮集體建設”、“農村居民建房”、“其他”等項目填列。
5.稅款所屬時期:指繳納的稅款所屬年度。
6.批準文號批準日期:以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占地批件日期和文號填列。
7.征稅標準:指土地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8.本完稅證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9.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五、契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0000
┌─────┬──┬─────┬────┬────┬────────┐
│納稅人代碼│ │納稅人名稱│ │地 址 │ │
├─────┼──┴┬────┴─┬──┼────┴─────┬──┤
│房地產位置│ │稅款所屬時期│ │契約(合同)成立日期│ │
├──┬──┴───┼────┬─┴┬─┴──────────┴──┤第
│ │房地產權屬轉│ │稅率│ 實 納 金 額 │一
│稅目│移面積(平方│計稅金額│ % ├─┬─┬─┬─┬─┬─┬─┬─┤聯
│ │米) │ │ │十│萬│千│百│十│元│角│分│:
├──┼──────┼────┼──┼─┼─┼─┼─┼─┼─┼─┼─┤存
│ │ │ │ │ │ │ │ │ │ │ │ │根
├──┼──────┼────┼──┼─┼─┼─┼─┼─┼─┼─┼─┤
│ │ │ │ │ │ │ │ │ │ │ │ │由
├──┼──────┼────┼──┼─┼─┼─┼─┼─┼─┼─┼─┤征
│ │ │ │ │ │ │ │ │ │ │ │ │收
├──┴──────┴────┴──┼─┼─┼─┼─┼─┼─┼─┼─┤機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 │ │ │ │ │ │ │ │關
│滯納金 │ │ │ │ │ │ │ │ │或
├─────────────────┼─┼─┼─┼─┼─┼─┼─┼─┤代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 │ │ │ │ │ │ │ │征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單
├─────────┬───────┼─┴─┴─┴─┴─┴─┴─┴─┤位
│ │ │備注: │存
│ 征收機關 │委托代征代扣單│ │查
│ (蓋章) │ 位 │ │
│ │ (蓋章) │ │
├─────────┼───────┤ │
│經辦人(章) │經辦人(章) │ │
└─────────┴───────┴───────────────┘
說明:
契稅完稅證一式五聯:各聯用途是:
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單位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記帳 由征收機關作記帳憑證(白紙綠油墨);
第四聯:通知 房產管理部門憑此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白紙紫油墨);
第五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
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農戶姓名;如屬單位,應填單位全稱。
3.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稅款所屬時期:指發生納稅義務的時期。
5.契約合同成立日期:指納稅人簽定土地、房屋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6.稅目: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項目填列。
7.本完稅證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8.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六、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存根)│ 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 │
├───────────────┼────────────────┤收據
│ │ │聯:
│(××)(省簡稱)農稅定××號│(××)(省簡稱)農稅定××號 │納稅
│ │ │人收
│ 稅額:××元 │ 稅額:××元 │執,
│ │ │作完
│ 填票人(簽章) │征收機關(簽章) 填票人(簽章)│稅憑
│ │ │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
│ │ │
└───────────────┴────────────────┘
當日有效,隔日作廢
說明:
1.此憑證為左右兩聯式。左聯為存根聯,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留存。右聯為收據聯,交納稅人收執,作完稅憑證。兩聯顏色為同一顏色白紙黑油墨。
2.收據聯必須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3.票面稅額最大限額為貳拾元。
七、農業稅收稅款退稅憑證
農業稅收稅款退稅憑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0000
┌──────┬──────┬────┬───┬─────┬────┐
│納稅人名稱 │ │ 地址 │ │結算方式 │ │
├───┬──┴──────┴┬───┴┬──┴─────┴────┤
│ │ 原完稅憑證 │ 退稅 │ 退 還 金 額 │
│稅 種├────┬──┬──┤ 原因 ├─┬─┬─┬─┬─┬─┬─┤第
│ │填開日期│字號│稅額│ │萬│千│百│十│元│角│分│一
├───┼────┼──┼──┼────┼─┼─┼─┼─┼─┼─┼─┤聯
│ │ │ │ │ │ │ │ │ │ │ │ │:
├───┼────┼──┼──┼────┼─┼─┼─┼─┼─┼─┼─┤存
│ │ │ │ │ │ │ │ │ │ │ │ │根
├───┼────┼──┼──┼────┼─┼─┼─┼─┼─┼─┼─┤
│ │ │ │ │ │ │ │ │ │ │ │ │退
├───┴────┴──┴──┼────┼─┼─┼─┼─┼─┼─┼─┤稅
│退還金額合計(大寫) 萬 仟│ │ │ │ │ │ │ │ │單
│ 佰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位
├─────┬───┬───┬┴────┼─┴─┴─┴─┴─┴─┴─┤存
│ 退稅機關 │負責人│退稅單│ 填票人 │ 退 稅 受 領 人 │查
│ │ │位 │ ├─────┬─┬─────┤
│ (蓋章) │(簽章)│(蓋章)│ (簽章) │(簽章) │住│ │
│ │ │ │ │ │址│ │
└─────┴───┴───┴─────┴─────┴─┴─────┘
說明:
農業稅收稅款退稅憑證一式五聯:各聯用途是:
第一聯:存根 退稅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收執 交退稅受領人收執。(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支款憑證 銀行信用社作支款憑證。(白紙綠油墨)
第四聯:回執 退稅機關付款記帳依據。(白紙藍油墨)
第五聯:報查 定期上報縣級征收機關備查。(白紙紫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
1.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單位的全稱。
2.地址:指接受退稅稅款的接受人地址。
3.結算方式:指退稅款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結算。
4.本憑證第二聯(收執)套印“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5.本憑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八、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0000
┌─┬──┬─────┬───┬──────────────────┐
│交│代碼│ │地 址│ │
│款├──┼─────┼───┴───┬──────────────┤第
│人│名稱│ │納稅清算期限 │ │一
├─┴──┴┬────┴┬─────┬┴──────────────┤聯
│應納稅種名│應納稅項目│估算應納稅│ 實 交 保 證 金 │:
│稱 │名稱 │額 ├─┬─┬─┬─┬─┬─┬─┬─┤存
│ │ │ │十│萬│千│百│十│元│角│分│根
├─────┼─────┼─────┼─┼─┼─┼─┼─┼─┼─┼─┤
│ │ │ │ │ │ │ │ │ │ │ │由
├─────┴─────┴─────┼─┼─┼─┼─┼─┼─┼─┼─┤征
│實交保證金(大寫) 拾 萬 仟 佰│ │ │ │ │ │ │ │ │收
│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機
├────┬────┬─┬───┬─┴─┼─┴─┴─┴─┴─┴─┴─┤關
│ │ │清│納稅額│ │清算日期: │存
│征收機關│ 填票人 │算├───┼───┤ 年 月 日 │查
│(蓋章)│(簽章)│記│稅票號│ ├─────────────┤
│ │ │錄├───┼───┤交款人 │
│ │ │ │退還額│ │ (簽章) │
└────┴────┴─┴───┴───┴─────────────┘
說明:
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一式三聯:各聯用途和顏色為:
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存查(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收據 退交款人收執,憑此辦理納稅清算。清算后將此聯交征收機關,作會計憑證(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報查 定期上報縣級征收機關(白紙綠油墨)。
有關問題及填寫口徑:
1.逾期未辦理納稅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2.交款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編碼。
3.交款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4.地址:指交納保證金的交款人地址。
5.本收據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6.本憑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九、農業稅收罰款收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收罰款收據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0000
┌─┬──┬────┬───┬───────────────────┐
│納│代碼│ │地 址│ │
│稅├──┼────┼───┴─┬─────┬──────┬────┤第
│人│名稱│ │經濟類型 │ │補稅憑證字號│ │一
├─┴──┼──┬─┴┬──┬─┴─┬───┴──────┴────┤聯
│ │應納│處罰│處罰│處罰收│ 處 罰 金 額 │:
│違章性質│稅額│種類│比例│入科目├─┬─┬─┬─┬─┬─┬─┬─┤存
│ │ │ │ │名稱 │十│萬│千│百│十│元│角│分│根
├────┼──┼──┼──┼───┼─┼─┼─┼─┼─┼─┼─┼─┤
│ │ │ │ │ │ │ │ │ │ │ │ │ │由
├────┴──┴──┴──┴───┼─┼─┼─┼─┼─┼─┼─┼─┤征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 │ │ │ │ │ │ │ │收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機
├──────┬───────┬──┴─┴─┴─┴─┴─┴─┴─┴─┤關
│ 征收機關 │ 填票人 │ 備注: │存
│ (蓋章) │ (章) │ │查
│ │ │ │
└──────┴───────┴──────────────────┘
說明:
本收據一式四聯,各聯用途和顏色為:
第一聯:存根 征收機關存查(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收據 交納稅人收執(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記帳 征收機關留作稅收會計憑證(白紙綠油墨);
第四聯:報查 定期上報縣級征收機關備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
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編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3.地址:指交納罰款的納稅人地址。
4.本收據第二聯(收據)套印“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5.本收據邊沿尺寸為(13×19)cm。
十、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
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0000
┌──────┬─────────┬──────┬─────────┐
│納稅人名稱 │ │ 納稅環節 │ │
├──────┼─────────┴──────┴─────────┤
│納稅人地址 │ │
├─────┬┴────┬─────┬───┬─────┬─────┤
│起運地點 │ │轉運地點 │ │ 運達地點 │ │第
├─────┼─────┼─────┼───┴─────┴─────┤一
│產品名稱 │計量單位 │外運數量 │完稅證號碼、減免稅、定期納稅批│聯
├─────┼─────┼─────┤準文號或一次征分批外運簽注 │:
│ │ │ │ │存
├─────┴──┬──┴─────┼───────────────┤根
│外運數量(大寫)│ │ │
├────────┼────────┤ │由
│ │自 年 月 日│ │填
│ 本單有效期 ├────────┤ │發
│ │自 年 月 日│ │機
├────────┴────────┼───────────────┤關
│ 填發機關(蓋章) │查驗情況 │存
│ │ │查
│ │檢查單位(蓋章)檢查人(查) │
│ │ │
│ 經辦人(章) │ 年 月 日│
└─────────────────┴───────────────┘
說明:
本收據一式三聯,各聯用途和顏色為:
第一聯:存根 由填發機關存查(白紙黑色墨);
第二聯:客戶聯 交納稅人收執,隨貨同行(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報查聯 報上一級征收機關存查(白紙綠油墨);
1.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2.納稅環節:分“生產環節”和“收購環節”填寫。
3.納稅人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本收據第二聯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5.本收據邊沿尺寸(13×19)cm。
十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是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在農業稅收票證上套印的用以證明其合法性的專用章戳。凡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在其規定聯次的臺頭中央套印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票證之外,自行制定的其他各種農業稅收票證,應當套印本級征收機關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不得套印本章。
國家稅務總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的形狀為圓形,邊沿直徑為25mm,邊沿刻一道粗圈,粗圈寬度為0.5mm。監制章上方環邊刻“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中間刻“農業稅收”,下方環邊刻“票證監制章”字樣,字體為楷體,印色為紅色。
監制章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作膠片樣章下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十二、農業稅收票證征收專用章
農業稅收票證征收專用章是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在填開稅票后加蓋于農業稅收票證上征收機關專欄專用的戳記。不得以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公章等其他章戳代替票證征收用章。農業稅收票證征收專用章格式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一刻制并留底備查。
十三、農業稅收退庫專用章
農業稅收退庫專用章是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辦理農業稅收退庫業務,填開退稅憑證時使用的并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業務專用章。農業稅收退庫專用章格式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評論

若小夕

又要換發票章了!

1天前

布丁魚

嚴查偷稅諞稅!

1天前

流星番茄

嚴查明星偷稅諞稅![靈光一閃]

半年前

寂寞遠去

聽從指揮

半年前

不奢望承諾

轉發了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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