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下發施行,現根據《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一、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人民...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下發施行,現根據《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
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評定檢察官等級范圍內的人員,現行政職能未達到勞人薪〔1988〕5號文件規定的最低職級的,待按規定確定職級后再評定檢察官等級;未參加上年度考核的、因違法違紀正在受審查的暫緩評定檢察官等級。
下列人員不參加評定檢察官等級: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準離、退休的人員;已決定調離檢察機關的人員;已批準辭職或決定辭退的人員;尚未辦理干部錄用手續的人員;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任命為檢察官的人員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錄用檢察人員條件和未經省級檢察院審核同意被錄用的人員。
二、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的標準
評定檢察官等級,應根據其所任檢察官職務、行政職級、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以及德才表現等,通盤考慮,全面衡量,執行下列評定標準:
(一)部長級的檢察官:可以評定為一級大檢察官。
(二)副部長級的檢察官:可以評定為二級大檢察官。
(三)廳長級的檢察官:
任現職級滿3年、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3年、工作年限滿35年的,可以評定為一級高級檢察官;
其余的可以評定為二級高級檢察官。
(四)副廳長級的檢察官:
任現職級滿6年、工作年限滿22年的,或者任現職級滿3年、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3年、工作年限滿35年的,可以評定為二級高級檢察官;
其余的可以評定為三級高級檢察官。
(五)處長級的檢察官:
現任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現職級滿3年、工作年限滿22年的,或任現級不滿3年、工作年限滿26年的,可以評定為三級高級檢察官;其他處長級的檢察官(不含各級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任現職級滿5年、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5年、工作年限滿35年的,可以評定為三級高級檢察官;
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和現任部門領導職務的檢察員,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擔任部門領導職務的檢察員,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不具備評定三級高級檢察官條件的,可以評定為四級高級檢察官;其他處長級的檢察官(不含各級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現任職級滿3年、工作年限滿18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3年、工作年限滿22年的,可以評定為四級高級檢察官;
其余的可以評定為一級檢察官。
(六)副處長級的檢察官:
現任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檢察長職務滿8年、工作年限滿35年的,可以評定為三級高級檢察官;其余的可以評定為四級高級檢察官;
現任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可以評定為四級高級檢察官;其他副處長級檢察官(不含各級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任現職級滿3年、工作年限滿22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3年、工作年限滿26年的,可以評定為四級高級檢察官;
現任省級人民檢察院部門領導副職的檢察員、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檢查委員會委員和現任部門領導職務的檢察員、縣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不具備評定四級高級檢察官條件的,可以評定為一級檢察官;其他副處長級的檢察官,任現職級滿3年、工作年限滿16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3年、工作年限滿20年的,可以評定為一級檢察官;
其余的可以評定為二級檢察官。
(七)科長級的檢察官:
科長級的檢察官(不含各級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任現職級滿5年、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5年、工作年限滿35年的,可以評定為四級高級檢察官;
現任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和現任部門領導正職的檢察員、縣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不具備評定四級高級檢察官條件的,可以評定為一級檢察官;其他科長級的檢察官,任現職級滿2年、工作年限滿20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2年、工作年限滿24年的,可以評定為一級檢察官;
現任地市級人民檢察院部門領導副職的檢察員、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和現任部門領導正職的檢察員,不具備評定一級檢察官條件的,可以評定為二級檢察官;其他科長級的檢察官,任現職級滿2年、工作年限滿10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2年、工作年限滿14年的,可以評定為二級檢察官;
其余的可以評定為三級檢察官。
(八)副科長級的檢察官:
現任縣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可以評定為一級檢察官;其他副科長級的檢察官(不含地市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任現職級滿2年、工作年限滿26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2年、工作年限滿30年的,可以評定為一級檢察官;
現任地市級人民檢察院部門領導副職的檢察員、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和現任部門領導正職的檢察員,不具備評定一級檢察官條件的,可以評定為二級檢官;其他副科長級的檢察官,任現職級滿2年、工作年限滿16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2年、工作年限滿20年的,可以評定為二級檢察官;
現任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和縣級人民檢察院部門領導副職的檢察員,不具備評定二級檢察官條件的,可以評定為三級檢察官;其他副科長級的檢察官,任現職級滿2年、工作年限滿8年的,或者任現職級不滿2年、工作年限滿12年的,可以評定為三級檢察官;
其余的可以評定為四級檢察官。
(九)科員級的檢察官:
工作年限滿30年的(不含縣級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可以評定為二級檢察官;
工作年限滿18年的,可以評定為三級檢察官;
工作年限滿8年的,或者現任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不具備評定三級檢察官條件的,可以評定為四級檢察官;
其余的可以評定為五級檢察官。
(十)本標準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檢察官職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選舉、任命的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職務。同時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職務的,按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確定。
“行政職級”,是指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主管部門正式確定的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職務層次相對應的行政職務級別。
“行政職級任職時間”,是指現行政職級從其主管部門正式下達任命通知之日起計算的任職的時間。連續擔任同一行政職級的職務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正式參加工作年限的總和。工作滿十二個月為工作年限滿一年。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在校學習的時間可按學制計入工作年限時間。
計算“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截止至1998年10月31日。
三、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認真作出思想動員和教育宣傳工作,使檢察官明確施行檢察官等級制度的目的和意義,了解《暫行規定》的內容和有關評定等級的規定,統一思想認識,正確對待檢察官等級的評定。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要以身作則,嚴于律己,在評定等級的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對未列入檢察官等級評定范圍的其他檢察人員,要作出解釋工作,穩定思想,不搞攀比。
(二)依照《暫行規定》和本辦法,確定評定檢察官等級的具體對象,對屬于評定范圍的檢察官,要認真核實檢察官的職務、行政職級、任職時間、工作年限,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行政職級的,要及時予以確定。
(三)對擬評定檢察官等級的檢察官逐人填寫評定檢察官等級審批表,按干部管理權限經干部主管部門審核后,依照檢察官等級批準權限逐級上報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填報,其他檢察官由所在人民檢察院負責填報。
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的批準時間統一填寫為1998年11月1日。
(四)評定檢察官等級,是檢察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一定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領導和檢察官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辦事,對政策上不清楚的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絕對不允許自立章程,亂開口子。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指導,對在檢察官等級評定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嚴肅查處,保證首次評定檢察官等級工作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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