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2006年第5號[總第17號]——“42個部門單位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上)”
2025-06-0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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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2006年第5號(總第17號))“42個部門單位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上)”(2006年9月11日公告)一、基本情況發展改革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
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
(2006年第5號(總第17號))
“42個部門單位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上)”
(2006年9月11日公告)
一、基本情況
發展改革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委本級和15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批準的中央財政預算及財政部批復,2005年發展改革委組織分配5項財政性建設資金,共計1574.76億元。截至2005年底,除國債投資58.25億元結轉下年外,其他資金計劃已下達完畢。在組織分配上述政府性投資過程中,發展改革委堅持“五個統籌”,加強薄弱環節,充分發揮中央政府投資對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作用。一是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繼續加大對農業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生態環境建設、西部大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調整和改造等方面的投資力度,優先安排續建項目,控制新開工項目,保證重點支出。二是強化了投資計劃管理。200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初下達到具體項目的比例從2004年的57%提高到68%;加快國債投資計劃下達進度,年末國債投資結轉規模由上年的18%下降到5%。三是加強了投資制度體系建設。2005年發展改革委共制定了10項政府性投資管理制度,對提高投資項目決策和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中央政府投資管理中的主要問題。
1.至2005年底,發展改革委未下達投資計劃,結轉下年國債投資58.25億元;因投資計劃下達較晚,以及地方財政部門對部分國債轉貸資金未按規定向財政部做出還貸承諾等,財政部對發展改革委已安排的投資計劃153.48億元未撥付資金;已撥付的國債投資有22.81億元結存在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未投入使用。以上,共有國債資金234.54億元沒有安排下達或投入使用,占當年可安排國債投資的20.1%。上述做法影響國債投資的預期效益。
2.對354.4億元中央預算內投資,發展改革委年初下達計劃267.37億元,扣除其中含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未批復和“打捆”項目22.98億元,以及未細化的投資1.67億元,實際落實到項目242.72億元,占當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的68%,未達到“有預算二次分配權的單位年初下達預算要達到當年預算75%以上”的要求。
3.在“淮北大堤除險加固工程”等5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淮河干流上中游河道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等5個項目的初步設計尚未得到批復的情況下,發展改革委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10.9億元,不符合國家關于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
4.2005年10月,發展改革委在下達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投資計劃時,對財政部已撥付關閉破產補助38.33億元的10個資源枯竭型關閉破產煤礦,安排安全改造資金2 741萬元。對政策性關閉破產煤礦,不應再安排安全改造資金。
5.有的補助地方投資項目還存在計劃安排過細,不利于更好地發揮中央政府投資效益的問題。審計抽查農村衛生基礎設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農村基層計劃生育服務體系、農村巡回醫療車、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動物防疫項目、種養業良種和植保工程、漁政項目、西部地區退牧還草10項國債投資計劃,共下達國債投資計劃122.52億元,安排13488個項目。其中:補助投資100萬元以下的項目11479個,占總數的85.1%。補助投資20萬元以下的鄉鎮衛生院項目,涉及2024個;縣醫院傳染病區項目,涉及205個;鄉計劃生育服務站項目,涉及51個;縣動物衛生監督站項目,涉及146個;漁政執法車和執法快艇項目,涉及202個。
6.有的部分專項投資存在內容交叉,資金多頭審批安排的現象。2005年,發展改革委、交通部分別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投資”、“車購稅”和“以工代賑”等資金263.3億元,安排“縣際和農村公路改造”、“通達工程”、“鄉村公路”等6項專項投資,這些專項均涉及農村公路建設,內容相近,資金多頭下達。發展改革委一些專項投資也存在不整合、內容交叉,甚至有少數項目重復安排投資計劃。如2005年,發展改革委分別安排了4項涉及農村醫療的專項投資計劃。對齊齊哈爾二機床集團公司的“大重型數控銑鏜床”項目,發展改革委重復安排國債資金補助。
7.去年中央預算執行審計中曾發現,發展改革委到2004年底才下達“優質糧產業工程”、“動物防疫體系工程”當年國債投資計劃。從今年審計情況看,這一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因發展改革委與農業部對這兩個項目下達投資計劃方式的意見仍不一致,致使這兩個項目2005年度的投資計劃直到當年11月27日和12月30日才下達。
(二)部門預算執行中的主要問題。
1.個別項目預算執行和部分專項經費管理不夠規范。
2005年,財政部年中追加發展改革委“建設節約型社會展覽會”和“十一五重大節能工程實施方案編制”兩個項目預算900萬元。這些資金發展改革委當年未支出形成結余。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中央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并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的規定。
2005年9月,發展改革委無預算支出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禁化武辦)出版費4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2005年,發展改革委將“財政財務監督管理專項經費”100萬元在事業支出科目核算,既未按專項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和管理,也未向財政部報送使用情況報告。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關于“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的規定。
2005年5月30日,發展改革委將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99年以來撥入的“住宅配電設施改造經費”結余358. 52萬元,撥入委基建物業管理中心。這項改造項目自完成至今,未編報項目資金使用效果報告和竣工決算,也未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對項目完成、中止或撤銷形成的凈結余資金,實行審批管理。中央部門應當向財政部提出項目結余資金安排使用申請,經財政部審批后方可動用”的規定。
2.以前年度經費結余1640.18萬元未上繳財政。
在對發展改革委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的審計決定中,要求“發展改革委應將禁化武辦以前年度經費結余4341萬元全額上繳財政”。截至2005年底,發展改革委尚有1640.18萬元未上繳中央財政。
3.所屬單位為興辦的公司虛假注冊2450萬元。
發展改革委所屬中國交通運輸協會為下屬兩個全資公司籌措資本金1900萬元辦理虛假注冊;其成立的上海凌云航運公司辦理虛假注冊550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規定。
4.所屬單位興辦的公司未記投資1300萬元。
發展改革委所屬宏觀經濟研究院用原國家計委撥款1500萬元投資注冊北京國宏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05年底,這筆資金中仍有1300萬元未記入該院長期投資賬。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關于“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的規定。
5.用公款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220.99萬元。
截至2005年底,發展改革委所屬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全額財政補助社團)用結余資金和下屬單位上繳款共計220.99萬元為12名職工購買了某保險公司“員工福利團體退休金保險分紅型A”商業保險。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監察部《關于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的險種“限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的規定。
6.用公款為職工購買商品住房958.87萬元
2002年2月至2003年12月,發展改革委所屬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未經批準,使用由其投資興辦的中招國際招標公司出資的958. 87萬元為本中心職工購置商品房14套。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企業不得再為修建、購置職工住房提供資金”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部分國債資金未投入項目建設形成結余和閑置的問題,要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具體辦法,盡快下達投資計劃并及時撥付資金;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年初安排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問題,要求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年初計劃安排的到位率;對在未批復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的情況下安排下達10.9億元項目投資計劃的問題,要求今后嚴格按照現行基本建設程序下達計劃,并進一步規范投資計劃管理;對向10個已關閉破產煤礦安排下達“安全改造”投資計劃2741萬元的問題,要求今后對政策性關閉破產煤礦,不應再安排安全改造資金;對部分補助地方投資項目計劃安排過細的問題,要求進一步改進對補助地方專項投資的管理方式;對部分專項投資存在內容交叉和多頭審批安排資金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加強投資計劃安排的統籌協調和合理配置,并將重復安排的補助資金予以收回;對“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和“動物防疫體系”兩個專項仍未能在當年實現政策目標的問題,要求加強部門之間協調,采取有效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對經費結余未上繳財政的問題,要求發展改革委及時上繳;對興辦公司虛假注冊、未記投資,違規購買商業保險和商品住房等問題,要求有關單位據實變更登記、補記投資、清退保險和收回職工應繳房款。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發展改革委應規范投資專項設立,加強中央政府投資統籌管理,提高投資計劃管理的科學性;建立健全投資專項管理制度,保證中央政府投資管理程序嚴密、規范,管理辦法公開、透明;明確與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資管理職責,規范補助地方投資計劃管理;加強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強化對二、三級單位的財務管理,全面清理所屬單位興辦的各類公司。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發展改革委十分重視審計查出的問題,多次召開會議,制定整改措施,要求有關單位盡快整改。對部分國債資金未投入項目建設形成結余和閑置的問題,發展改革委將加強與財政部的溝通、協調,財政部今年初已將2005年發展改革委下達了投資計劃但尚未下撥的153.48億元國債資金予以撥付;要求部門、地方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逐月列出國債投資計劃下達進度;督促有關部門、地方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在確保投資效益的前提下,用好南水北調項目結存資金。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年初安排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問題,將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到項目的比例,努力達到規定的比例要求。對在未批復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的情況下安排下達10.9億元項目投資計劃的問題,已向各有關司局進一步重申了投資計劃下達程序的有關要求,即凡需該委審批可研報告的項目,必須在可研報告批復后安排投資;凡需該委批復初步設計的項目,可研報告批復后只能安排少量前期工作投資,項目主體工程投資必須在初步設計批復后安排;凡由部門或地方審批并申請該委安排補助投資的項目,在程序上須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向10個已關閉破產煤礦安排下達“安全改造”投資計劃2741萬元的問題,提出今后原則上不再安排國債投資用于關閉破產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對有的補助地方投資項目還存在計劃安排過細、不利于更好地發揮中央政府投資效益的問題,將進一步轉變職能,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逐步完善補助地方專項投資管理辦法。對有的專項投資存在內容交叉和多頭審批安排資金的問題,將會同交通部在統一的項目規劃內,分別用國債投資和車輛購置稅資金安排不同的單個項目;盡力統籌安排好各類專項投資,嚴格按照專項投資的安排原則和補助范圍,安排好具體建設項目;已收回對齊齊哈爾二機床集團公司重復下達的國債投資,并將杜絕此類事件再發生。對“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和“動物防疫體系”兩個專項仍未能在當年實現政策目標的問題,已與農業部達成一致意見,聯合制定了管理辦法,并于今年初共同制定了《2006年國家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國債項目投資重點領域和申報要求的通知》、《關于抓緊組織編報2006年動物防疫體系建設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通知》,目前2006年度這兩個專項的絕大部分投資計劃已經下達。對于部門預算執行中的問題,發展改革委也采取措施,積極整改。目前已將經費結余上繳財政;二級單位用公款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和商品住房資金已按規定退回;對興辦公司虛假注冊、未記投資的問題,有關單位已據實變更登記、補記投資;針對項目預算執行和專項經費管理不夠規范的問題,制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教育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審計署對教育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北京科技大學、教育部考試中心等15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教育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103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教育部2005年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部本級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財務管理工作較好;所屬二級單位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對上年度審計提出的意見能夠積極落實整改;進一步強化了對所屬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建立了高等學校科研經費、銀行貸款等監管制度。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47.69億元年初未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
教育部2005年度預算中,年初未落實到具體單位和項目的資金47.69億元,其中“行動計劃”專項預算25.92億元,小學、中學和高校修購專項預算12.6 億元,宣傳文化發展專項預算1.82億元,購房補貼經費預算7.35億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多報領政府特殊津貼561.55萬元。
截至2005年末,教育部“政府特殊津貼”撥款累計結存561.55萬元,主要原因是未定期核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變化情況,也未及時上報人事部,形成長期多報多領該項經費。上述做法,不符合人事部《關于〈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進行考核的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三)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程序支出印刷費2 465萬元。
教育部師范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分別負責《教師資格證書》和《學位證書》的管理工作,2005年共計支付兩證書印刷費2 465萬元。上述印刷項目屬于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列明的“印刷項目”,且符合“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標準,但均未編入政府采購預算,未按政府采購的程序對印刷單位公開招標。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關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以及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規定。
(四)“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項目未經可研論證安排預算2億元,應招標未招標8 427.97萬元。
2000年,財政部教科文司與教育部財務司共同建設“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簡稱CEE),網管中心建在北京科技大學。2000年12月,在未編寫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對投資規模進行論證的情況下,經教育部申請,財政部追加教育部當年教育事業費預算1億元用于CEE項目建設。2002年12月,在教育部未辦理項目申報和論證的情況下,財政部又追加該項目預算1億元。上述2億元資金分別撥至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大學等7所教育部直屬高校。截至2005年末,扣除仍在執行中的合同未付款706.2萬元外,尚有結存資金6 749.83萬元未明確用途,占該項目經費撥款的33.75%。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改進2000年中央預算編制的通知》關于“基本建設、企業挖潛改造……教育、科學……的事業性專項支出,要進行項目論證,測定支出概算”和財政部《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試行辦法》項目支出管理基本原則第(二)款關于“科學論證、合理排序的原則”等規定。
在該項目實施過程中,截至2005年12月,除二期設備及系統軟件采購經公開招標外,其余的設備和系統軟件采購、應用軟件開發及集成維護等服務均未招標,金額合計8 427.97萬元,占一二期項目建設合同總金額1.15億元的73.19%。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的規定。
(五)個別所屬單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4 771.45萬元,超標準收取評估費174.24萬元。
1.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集中各考點上交的考試費2.34億元,已上繳財政專戶1.86億元,應繳未繳4 771.4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關于“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收入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
2.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2005年在進行第十次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中,對申請增列博士學位一級學科點收費4 000元,超過收費許可證核定的增設博士點每個點評估費1500-2 200元的標準。截至2005年末,該中心共向北京大學等261所大學和研究所申請增列的980個一級學科博士點收費392萬元,其中超標準收費174.24萬元。上述做法,違反了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評估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執收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規定。
(六)部分所屬單位大宗印刷費、設備家具購置等開支1 169.4萬元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未按政府集中采購程序執行,個別所屬單位辦公樓等裝修開支2 463.44萬元未公開招標。
1.教育部所屬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2005年支付的《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印刷費218.92萬元,屬于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列明的“印刷項目”,且符合“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標準,但未編入政府采購預算,未按政府采購的程序公開招標。
2.2005年教育部所屬事業單位向財政部上報預算的27個單位中,22個單位未上報政府采購預算。經對其中教育部考試中心等7個單位延伸審計,其采購汽車、電子設備、辦公家具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列明的貨物和服務金額合計950.48萬元,既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亦未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的規定程序。
3.國家教育行政學院綜合教學樓和體育館工程2005年進行裝修時,通過自行組織招標、自行評標方式選擇承包商,中標金額1 295.78萬元;中央廣播電視大學2005年購買學習中心大樓,通過自行組織內部招投標選用了兩家公司進行大樓裝修改造,2005年已支付設備和工程款1 167.66萬元。
上述1至3項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關于“中央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按程序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關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以及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教育部本級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問題,鑒于已在年底前細化并撥付到項目執行單位,不再處理;對多報領政府特殊津貼的問題,已要求將多報領的資金抵減2006年度經費申請額度,今后按照規定核實申報;對“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項目未經可研論證安排預算、應招標未招標的問題,要求將不承擔該項目建設任務的天津大學等6所高校CEE項目結存資金收回,按重新論證后的建設方案安排使用,在今后項目建設中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對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程序支出印刷費的問題,要求今后按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全面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對教育部所屬單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的問題,要求上繳中央財政專戶;對超標準收取評估費的問題,要求教育部責成有關單位停止超標準收費,鑒于多收的評估費已上繳財政,不再處理;對部分單位大宗印刷費、設備家具購置等開支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未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程序,個別所屬單位辦公樓等裝修開支未公開招標的問題,要求今后按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全面執行政府采購制度。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教育部應加強與財政部等部門的協調,解決部分項目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問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及時解繳各項應繳收入;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強化政府采購管理,減少隨意性。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教育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非常重視。對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問題,將進一步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合理安排項目論證和評估時間,盡快細化項目預算,及早發揮資金的效用;對多報領政府特殊津貼的問題,已在申請2006年度的額度中予以核減;對“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項目未經可研論證安排預算、應招標未招標的問題,已責成有關單位認真進行整改,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已經收回天津大學等6所不承擔CEE項目建設任務學校的結存資金;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的問題,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已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專戶;對超標準收費問題,已責成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予以糾正并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對執行政府采購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今后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報政府采購預算,認真執行政府采購制度。
科學技術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
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科學技術部(簡稱科技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簡稱交流中心)等7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科技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24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科技部能夠按要求批復所屬單位預算,做好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工作,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比較健全,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及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制定了規范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的辦法,對加強科技資金管理,充分發揮科技資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科技部在財務主管司內建立了會計審計機構,承擔內部審計和科技經費監督職責。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歷年結余資金11.96億元未及時安排使用。
截至2005年底,科技部歷年結余資金11.96億元未及時安排使用,其中部本級2002年底財政撥款累計結余8.56億元;部本級由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直接支付”科技專項資金結余2.7億元;“九五”期間“863”計劃項目經費結余2709.04萬元;科技部安排或委托部直屬單位承擔、已按合同規定完成的134個課題(項目)資金結余4203.77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要求編好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有關部門要按時批復預算、撥付資金”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規定的通知》關于“合理編制課題研究費支出預算”的規定。
(二)虛列“其他外事經費”支出121萬元。
科技部辦公廳在2005年的“其他外事經費”中列支121萬元,用于計劃在2006年安排實施的委托項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規定。
(三)預算支出83.56億元未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
科技部在編制2005年部門預算時,未將13個科技專項的預算支出83.56億元細化到具體單位和具體項目,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四)科研項目資金1650.73萬元長期閑置。
科技部所屬交流中心等單位承擔的5個科研項目自2003年以來一直未執行,項目資金1383萬元長期閑置;原科技部生命科學技術發展中心承擔的某課題剩余經費267.73萬元,自2000年以來一直閑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規定的通知》關于“課題因故終止,必須經歸口部門批準。課題終止后,依托單位和課題責任人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剩余經費 (含處理已購儀器、設備及材料的變價收入)歸還原渠道,剩余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的規定。
(五)有關下屬單位對部分對外投資未能實行有效監管。
科技部所屬事業單位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的對外投資賬上未反映對8家企業的投資,未對這些企業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在科技部多次清理公司中一直未上報這些公司的情況。而且,“九五”期間“863”計劃形成的部分無形資產還被有些企業無償使用。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原國家科委《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關于“科學事業單位應……及時、全面、如實地進行會計核算,正確記錄和反映單位的各項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情況”和原國家科委《“863”計劃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關于“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授權,國家科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863’計劃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權,以及體現代表權的監督管理權,投資收益權和資產處置權”的規定。
(六)所屬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轉讓股權收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001年,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向北京市某軟件系統公司轉讓股權,獲得轉讓價款2938.8萬元。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扣除項目時,該中心將其實際出資額790萬元按1010萬元計算進行申報,由此造成少計繳企業所得稅。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關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歷年結余資金未及時安排使用的問題,要求科技部盡快安排上述資金,發揮科技資金的使用效益。對虛列當年其他外事經費支出121萬元的問題,要求追回有關款項,調整有關賬目;對項目預算未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的問題,要求今后嚴格執行預算管理的規定,進一步細化預算;對科技項目資金長期閑置的問題,要求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對部分對外投資未能實施有效監管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其安全、完整;對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轉讓股權收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要求按規定繳納。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加強財務管理,發揮財務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科技專項資金和科研課題管理;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嚴格執行預算法規,細化預算和完整編制預算。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科技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和具體整改措施。對歷年結余資金,科技部已作了部分安排,其余正在按照要求積極與財政部門溝通,加緊組織項目,安排資金使用;對虛列外事經費的問題,已按要求追回款項;對項目預算未細化的問題,正積極研究建立科技項目論證管理機制,細化預算編制;對部分項目資金長期閑置的問題,已收回全部資金重新安排使用;對部分對外投資未能實施有效監管的問題,已成立核查小組,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對未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正積極與稅務部門聯系補繳企業所得稅。同時,科技部對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益、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提出了五項具體措施。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簡稱國防科工委)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9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防科工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委本級和17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防科工委重視預算分配和財務管理工作,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預算執行及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國防科工委部門預算中包含非所屬單位預算1500萬元。
2005年,國防科工委部門預算中包含非所屬單位預算 1500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的規定。
(二)國防科工委自行使用基建項目結余418萬元安排新項目。
2005年,國防科工委在所屬信息中心某建設項目已完工并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的情況下,批復使用該項目結余418萬元投資于信息中心新項目,不符合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關于“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其中國家投資形成的結余資金,5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
(三)國防科工委未及時轉批預算3.47億元。
2005年,國防科工委未及時轉批預算資金3.47億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
(四)北京理工大學挪用科研專用基金2411.05萬元。
2000至2003年,北京理工大學挪用科研專用基金累計2411.05萬元用于支付院(系)、部分職工應負擔的單位、個人合作購房款,不符合財政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關于“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和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關于“單位住房基金應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籌集”的規定。
(五)北京理工大學3000萬元委托貸款資金存在損失風險。
2004年,北京理工大學以銀行委托貸款的方式,將3000萬元借給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的新合作方,供其支付原合作方的股權和債權轉讓價款,在委托合同到期后直至2006年1月仍未能收回委貸資金。上述做法,不符合《教育部關于同意北京理工大學與北京泰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作試辦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的批復》關于“國家和北京理工大學不負責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建設和發展所需的經費投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規定。
(六)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部分項目經費結余4.32億元,影響資金使用效益。
因部分項目未啟動、項目執行緩慢等原因,截至2005年底,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項目經費結余累計4.32億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并將北京理工大學挪用科研專用基金事項依法移送國防科工委處理,目前國防科工委正在進一步調查。對部門預算包含非所屬單位預算和未及時轉批預算的問題,要求國防科工委嚴格按照規定編報部門預算和轉批所屬單位預算;對國防科工委自行使用基建項目結余安排新項目的問題,要求其認真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不得自行使用基建項目結余安排新項目;對北京理工大學委托貸款資金存在損失風險的問題,要求北京理工大學盡快收回資金;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項目經費結余的問題,要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今后嚴格執行年度預算,按照工程進度請款,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國防科工委應進一步加強對審批項目的審核把關和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國防科工委及所屬單位應科學、合理地編報預算,嚴格執行年度預算,并按項目進度請款,避免財政資金大量沉淀或閑置,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防科工委對以前年度審計查出的問題認真進行了糾正,審計決定執行率達100%。對本次審計發現的問題,國防科工委要求所屬各部門、各單位認真研究,全面整改。對部門預算中包含非所屬單位預算的問題,國防科工委已商財政部在編報2007年度預算時解決;對未及時轉批預算的問題,國防科工委已采取措施,今后將按期批復所屬單位預算;根據審計提出的進一步加強對審批項目的監督檢查的建議,國防科工委已成立領導小組,召開工作會議,布置在系統內全面開展自查工作。對委貸資金存在損失風險問題,北京理工大學積極組織力量依法催收,目前已收回1320萬元,在糾正問題的同時,該校加強了對財務人員和重大項目負責人的培訓工作,制定、修訂了《北京理工大學專用基金管理辦法》等7項制度,進一步提高學校財務管理水平。對項目經費結余問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采取了提前論證項目實施方案等多項措施,加快項目執行進度,并制定、修訂《科技項目結題的結余經費結算暫行辦法》等14項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規范管理。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央民族干部學院(以下簡稱民干院)等4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民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國家民委本級和20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民委能夠認真做好對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及時批復預算,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加強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陸續出臺和修訂了《國家民委財務公開暫行辦法》、《國家民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9項制度;2005年開展了國家民委系統“財務管理和會計基礎工作”檢查,加強了財務管理。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無預算支出1 968.92萬元。
國家民委于2005年底將以前年度財政專項經費結余 1 968.92萬元作為“民族頻道”項目前期費用,撥給中國民族報社,該項支出沒有列入國家民委2005年度預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的規定。
(二)委屬民干院違反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申報程序,申領財政基建資金2 048萬元。
民干院未按規定報經批準,興建并于2003年完工交付使用1、2號學生宿舍(專家公寓),2004年11月以新開工項目的名義,向國家民委申報2005年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國家民委納入2005年部門預算向財政部申報并獲批準。民干院取得財政基建撥款2 048萬元以后,用于償還一期工程拖欠工程款1 544.75萬元,剩余503.2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部門預算的各項數據要做到準確、可靠,確保部門預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規定。
(三)部分所屬單位擠占、挪用、截留財政專項資金1 969.08萬元。
1.中國民族報社挪用財政專項資金1 030萬元。該社于2005年底收到國家民委撥來的“民族頻道”項目前期費用1 968.92萬元之后,將其中1 030萬元用于墊付下屬北京民族印刷廠的各種欠款。
2.民族畫報社侵占、截留財政基建專項資金115萬元。國家民委2004年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220萬元用于民族畫報社購買德國海德堡彩色無版印刷機。民族畫報社在與設備銷售方商談并確定價格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截留差價的目的,先將220萬元支付給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再讓該公司以“服務中介費”的名義將差價款115萬元返給北京萬疆民族文化經濟咨詢有限公司(由民族畫報社代管的民族攝影藝術出版社與外商的合資公司,簡稱萬疆公司),隨后萬疆公司以歸還欠款和借款的形式轉入民族畫報社88萬元,余款27萬元未使用。因民族畫報社沒有從事印刷業務的資格,該設備自2005年6月以來一直閑置。
3.民干院虛列支出,挪用財政專項設備購置費366.5萬元。2004年,民干院以購置設備名義列支財政專項設備購置費共計366.5萬元,支付給北京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其中200萬元用于償還以前年度基本建設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另外166.5萬元由該公司以退設備款的名義歸還給民干院。2005年,民干院在無車輛政府采購預算的情況下,用該筆資金中的97.33萬元購置了兩部轎車和一部旅行車。
4.民干院虛列支出,截留財政專項資金88.24萬元。2004年,民干院通過虛構3個培訓班、虛列考察費用支出的方式,向蘇州農村干部學院支付財政專項經費58萬元;通過虛構5個干部培訓班、虛列考察費用支出的方式,從財政專項經費列支30.24萬元,納入本單位餐飲收入。
5.民干院采取虛列支出等手段,挪用財政專項資金176.14萬元。2004年12月,民干院根據國家民委機關服務局上交款項的要求,采取虛編《國家民委接待培訓班費用明細表》的辦法,以“付民委服務局2004年各種培訓班交通費等”名義,用財政專項經費支付國家民委機關服務局123萬元,機關服務局將其作為事業收入。該院于2004年10月違反財政專項經費預算支出范圍,購買“柯斯達”客車一輛,支出53.14萬元。
6.民干院出國考察培訓班支出擠占財政專項資金193.2萬元。2004年10月至2005年11月,民干院共組織“西部民族地區領導干部城鎮建設與環境保護研討班”等5個出國考察培訓班。根據規定,出國費用由國家民委、中央統戰部和國家外國專家局承擔一部分,出國人員單位自籌(理)一部分。實際是這5個班315.09萬元的考察培訓費用全部由財政專項經費列支;該院共收取學員出國費193.2萬元,其中2004年36萬元,2005年157.2萬元,作為其他收入入賬。
上述1至6項的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無預算支出的問題,要求國家民委辦理增加支出預算手續,同時責成中國民族報社將挪用的1030萬元追回;對違反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申報程序、申領財政基建資金的問題,責成民干院將剩余的基建專項資金進行清理,并要求國家民委今后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對民干院、民族畫報社截留、挪用、擠占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責成民干院、民族畫報社分別作上繳財政、歸還原渠道、沖轉有關賬目、增加財政專項經費結余等處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國家民委應進一步加強預算、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科學合理地編報預算,按規定處置結余資金,統一規范所屬單位會計核算,切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清理下屬公司,明確產權關系。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民委及相關所屬單位對本次審計高度重視。國家民委專門召開會議,責成有關部門積極落實審計決定,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強調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財務管理工作,強化依法理財的觀念,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貫徹落實經濟責任制,促進財務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立將在民委系統財務工作會議上傳達國家民委上述會議精神,通報審計有關情況,研究改進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的措施。對審計查出的違規問題,國家民委各單位正在積極整改落實。對于挪用、截留的財政專項資金,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追回或上繳財政;對于不符合財經法規的違規行為,正在進行清理和糾正,要求今后嚴格內部管理,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
公安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公安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公安大學、第一研究所等9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公安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所屬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公安部基本能按預算法的規定及時批復預算,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對以前年度審計查出的問題大部分進行了糾正和改進。但是這次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項目執行不及時,造成財政資金350萬元長期沉淀。
因項目一直未執行,截至2005年11月底,財政部撥入公安部的2003和2004年度兩項公安業務專項資金共計350萬元,閑置未用,不符合財政部《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試行辦法》關于“中央部門要按照核定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并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的規定。
(二)部屬公安大學未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支付征地費用及工程款1.02億元。
公安大學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在未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的情況下,征地554.4畝,截至2005年11月末,共支付征地及征地補償費6 591.64萬元;于2005年7月,擅自開工建設圖書館等3個基建項目,合同價款1.72億元,截至2005年11月末,已支付工程款3 627.0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國家計委《關于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關于“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尤其是在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必須嚴格按照現行建設程序執行”的規定。
(三)部屬公安大學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6 740.78萬元。
2002至2005年,公安大學已完工房屋改擴建及維修、道路改造、綠化等單項工程基建項目,尚欠工程款6 740.78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關于“對因項目竣工未結算產生的拖欠工程款,承發包雙方應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結算。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的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由該部門負責督促完成結算”的要求。
(四)部屬第一研究所以現鈔方式直接收付外匯,并將外匯結余939.57萬元存放他處。
2004至2005年,公安部所屬第一研究所以外幣形式收取相關費用折合人民幣296.29萬元。此外,截至2005年11月,該所還存放他處外幣余額折合人民幣643.28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關于“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和關于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的有關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公安部預算項目執行不及時、造成財政資金長期沉淀的問題,要求上報財政部批準后調整使用;對公安大學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問題,要求公安部責成該大學盡快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基建手續;對拖欠工程款的問題,要求分析原因抓緊結算;對存放他處的外匯和以現鈔方式直接收支存放的外匯資金,要求嚴格按照外匯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外匯業務。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加強對二級預算單位的指導、監督檢查,在整體上提高二級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尤其要提高基建管理和資金管理水平。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公安部領導非常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對預算項目執行不及時,財政資金350萬元長期沉淀的問題,公安部已向財政部報送了2005年財政資金結余情況,并提出了專項結余調整使用意見,待財政部批準;對公安大學未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的問題,現已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立項;對公安大學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問題,公安部正在督促公安大學抓緊結算; 對第一研究所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問題,公安部紀檢部門正在作進一步審查,并責成第一研究所對外匯收支情況作一次徹底清理。
民政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審計署對民政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簡稱福彩中心)等8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民政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13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民政部2005年度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能夠認真做好對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及時批復預算;積極糾正以前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決定執行率100%。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漏記資產賬7.49億元。
截至2005年末,民政部會同財政部采購作為中央救災儲備物資的救災帳篷累計37萬余頂,支付購置費7.49億元。民政部將上述物資購置費列支后,記賬人員記賬時漏記資產賬7.49億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的規定。
(二)自行處置資產,形成賬外資金1809萬元。
2004年11月,民政部未報經國管局批準,自行處置所屬無錫培訓中心土地等資產,并將已收到的1809萬元土地轉讓款存入部機關服務局開設的銀行賬戶,并從中支出 14.34萬元。該項收支未納入民政部預算和法定賬冊統一核算。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汽車的資產處置,均需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和《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實施細則》關于“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收入”的規定。
(三)福彩中心5500萬元資產面臨風險。
福彩中心于1996年5月存入某財務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萬元。因該公司未如期兌付存款本息,且已進入破產清算,上述存款本息面臨損失風險。
1993年5月,福彩中心向海南省某公司投資500萬元。目前,因福彩中心與該公司的聯系已中斷,不掌握該公司經營情況,500萬元投資面臨損失風險。
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辦法》關于“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效益論證,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增值”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漏記資產賬的問題,要求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救災儲備物資管理相關規定,盡快將有關物資納入財務管理范圍;對自行處置資產、收入形成賬外資金的問題,要求將有關收支納入法定賬冊核算,盡快履行資產處置報批手續,并依法繳納國家有關稅費;對福彩中心資產面臨風險的問題,要求民政部加強對福彩中心的資金監管,采取措施避免資金損失,酌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同時,建議民政部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所屬單位的財務監管力度。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民政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進行整改。為糾正漏記資產賬的問題,現已對儲備的救災帳篷進行了全面清理、盤庫,掌握了有關情況;對自行處置資產,收入形成賬外資金的問題,民政部機關服務局已經撤銷上述資金賬戶,將資金收支全部轉入該局法定賬戶內核算,并已廢止原土地出讓合同,收回土地;對福彩中心資產面臨風險的問題,該中心已成立追款小組開展工作,同時制定了重大支出項目專家論證、集體決策制度,以堵塞資金管理漏洞。
司法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審計署對司法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和中國公證員協會等兩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司法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11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司法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總體較好,部本級2005年度預算收支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及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部所屬二級單位基本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2003至2004年,司法部所屬國家司法考試中心未將法律出版社支付的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勞務費82.41萬元納入該中心法定財務賬冊核算,而直接由法律出版社代支付購置辦公家具、車輛等費用69.41萬元,發放人員獎金和服裝費等13萬元。
(二)2004年,司法部所屬中國公證員協會未將法律出版社以現金形式支付的《公證規章匯編》征訂費20.17萬元納入法定財務賬冊核算,而直接在賬外全部用于發放人員和有關單位的勞務費。
上述(一)、(二)兩項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關于“事業單位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單位的會計核算”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要求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和中國公證員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清理賬外資產,完善內控制度,加強財務管理,今后杜絕類似問題發生。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司法部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認真整改。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和中國公證員協會已按規定對賬外資金進行了清理和糾正,并將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
財政部具體組織2005年度
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審計署于2006年4月對財政部具體組織200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
一、基本情況
財政部是主管全國財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根據財政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中央財政總收入17 260.49億元,完成預算的106.4%;總支出20 259.99億元,完成預算的105.4%;赤字2999.5億元,控制在全國人大批準的3000億元赤字范圍內。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財政部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落實全國人大提出的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在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加強收入征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進財政體制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2005年中央本級實現收入16 548.53億元,比2004年增加2593.19億元,增長18.6%。二是財政部按照“兩個務必”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嚴格控制會議費、招待費、公務用車等一般性支出,對當年實現的超收收入1637億元,除按照有關規定增加對地方的稅收返還、一般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教育科學支出共353億元外,主要用于加強對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投入和解決歷史欠賬,沒有安排經常性開支。三是當年中央財政用于“三農”的支出達到2975億元,比上年增長13.3%,有力支持了農村稅費改革和“三補貼”政策的落實,促進了糧食穩定增產和農民持續增收,加強了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用于科技、教育、衛生等方面的支出1067.29億元,比上年增長18.3%;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達到1635.82億元,比上年增長10.8%。四是當年中央財政安排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補助支出11 484.02億元,其中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區的財力性轉移支付達3812.07億元,比上年增長46.4%。
同時,財政部還以建立和規范部門預算為重點,繼續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推進綜合預算管理。到2005年底,國務院批準的收費項目有90%已納入預算管理;實行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部門從2002年的38個擴大到全部中央部門;有非稅收入的中央部門均納入了收入收繳管理改革實施范圍。二是穩步推進中央部門實物費用定額改革試點。試點部門由2004年的5個增加到18個。三是規范結余資金管理。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對部門結余資金的報送、確認、安排、使用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還制定了《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部內工作規程》,明確了財政部各司局在結余資金管理中的職責。四是開展了政府收支分類改革試點。經過近6年的改革,財政部在6個中央部門和5個省(市)開展了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模擬試點。通過試點,進一步完善了《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方案》,為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奠定了基礎。目前,中央財政已初步構建起一套“預算有標準、執行有約束、決算有考核”的制度框架,為進一步規范財政管理,推進其他各項財政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總的看,財政部在具體組織200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過程中較好地履行了職責,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總體是好的。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項基金未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管理。
財政部2006年3月受國務院委托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報告200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情況時,未報告一項基金收支情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該項基金2004年底結余21.12億元,2005年收入5.06億元、支出2.57億元,年底結余23.61億元。)
(二)在某項基金自身收入能夠滿足支出需要的情況下仍從預算內安排15億元。
2005年,中央某項基金可供安排的收入57億元,當年實際支出30億元。在基金自身的收入能夠滿足支出需要的情況下,財政部仍從預算內安排15億元。這一做法不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批準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高比例提取委托手續費。
2005年,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完成處置不良貸款569億元后,財政部在其實際發生費用4552萬元的情況下,同意其按回收現金8.54億元的18%提取委托手續費1.54億元。這一提取比例是信達公司實際費用率5.29%的3.4倍,是2005年財政部下達該公司考核費用率6.21%的2.89倍。
(四)批準中國中信集團公司超標準提取公益金。
2005年,財政部批準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按上年稅后可供分配利潤17.54億元的39%,提取公益金6.84億元,不符合公司法關于法定公益金按稅后利潤5%至10%提取的規定。
(五)采取退庫方式解決應由預算安排的支出100億元。
2005年,財政部從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上繳的所得稅中退庫100億元,彌補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煉油項目虧損。這種暗抵收入的做法違反了“收支兩條線”原則,縮小了中央財政收支規模。
(六)省級財政對中央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預算編報不完整。
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省級政府應將中央財政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全部編入本級預算。但據對20個省(區、市)的審計調查,2005年,這些省(區、市)本級預算共編報中央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3444.27億元,僅為中央實際補助7733.65億元的44.5%。究其原因,一是中央預算年初沒有將中央補助地方支出分解到地區和項目,而且省本級預算編報的時間早于全國人大審查批準中央預算的時間,地方政府在編制預算時難以對中央補助資金特別是專項補助的數額作出預計。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不強。雖然財政部2005年提出了“按上一年執行數或上級下達的預計數編報”的原則要求,但各地在實際執行中仍不規范。調查的20個省(區、市)2005年本級預算編報的中央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僅為上年執行數的47.7%,2006年也才達到52.5%。年初預算編報不完整,致使預算執行結果與年初預算出入較大;未編入預算的這部分資金實際上脫離了省級人大的審查監督。
(七)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設置交叉重復、分配制度不夠完善、資金投向較為分散。
目前參與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部門多達37個。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中央財政分配的239項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中,有41項內容交叉重復,涉及資金156.37億元;有65項沒有管理辦法或管理辦法未公開,涉及資金705.89億元,占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總額的20%。按項目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有71項(不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和國債投資項目),涉及資金545.55億元,具體分配到44149個項目,其中10萬元以下的項目8825個,平均每個項目4.36萬元。
(八)將中央補助地方支出383.69億元列入部門預算。
2005年,15個中央部門在部門預算中共安排中央補助地方支出383.69億元。這種由中央主管部門對口下達補助地方資金的做法,打亂了正常的預算管理級次和資金分配渠道,造成中央財政本級預算支出和補助地方預算支出不真實,不利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人大的監督。一些資金名義上是專項轉移支付,實際用作部門經費或系統內經費補助。
三、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基金未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的問題,要求財政部從2006年起,將這項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并將收支情況向全國人大報告。對在某項基金自身收入能夠滿足支出需要的情況下仍從預算內安排15億元的問題,要求財政部今后在安排用于該方面的預算支出時,應首先動用該項基金。對批準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高比例提取委托手續費的問題,要求財政部對此提取比例重新審核,從嚴控制。對批準中國中信集團公司超標準提取公益金的問題,要求財政部予以糾正,從2006年起嚴格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采取退庫方式解決應由預算安排的支出100億元的問題,要求財政部今后通過財政支出的方式安排進口原油差價補貼。對省級財政對中央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預算編報不完整的問題,要求財政部盡快細化中央補助地方支出預算,編制分地區、分項目的詳細預算,提高年初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的到位率。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設置交叉重復、分配制度不夠完善、資金投向較為分散的問題,要求財政部完善制度,進一步加強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對將中央補助地方支出383.69億元列入部門預算的問題,要求財政部督促有關部門將部門預算中用于補助地方的專項資金列入補助地方支出,對一時無法列入的資金加強監管。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財政部應嚴格控制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設置,新增項目須報經國務院批準;對到期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應及時清理,逐步整合現有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統籌安排轉移支付資金;進一步推進中央基本建設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變審批投資項目過細、過小的做法,并主要通過政策、規劃和必要的監督檢查,指導地方管好用好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促進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財政部對上述問題非常重視,正在積極研究整改,對有些問題已經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如對補助地方支出列入部門預算的問題,財政部提出四項整改措施:一是盡可能將部門預算中大部分用于補助地方的專項資金改列地方專款;二是對部門預算中暫時無法改列地方專款的專項資金實行分類管理,規范資金使用和管理;三是加大對部門專項資金的整合力度;四是繼續嚴格執行預算編制制度,控制部門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的數量。
人事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審計署對人事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國高級公務員培訓中心、人事信息中心等8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人事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12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人事部2005年度預算支出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所屬二級單位基本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外事服務凈收入160.86萬元掛往來賬,未按比例上繳財政。
從2001年10月至審計時,人事部將外交部匯入的臨時國際職員上繳收入160.86萬元一直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掛賬,未按比例上繳財政,不符合財政部《外事服務收入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外事服務凈收入是指外事服務收入扣除外事服務支出后的凈額。外事服務凈收入的25%上繳中央財政”的規定。
(二)財政周轉金6515.37萬元未按規定清理。
截至2005年底,人事部本級管理的6515.37萬元財政周轉金未按規定清理,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整頓財政周轉金方案的通知》關于“從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周轉金一律只收不貸”和“財政周轉金只收不貸后,各級財政部門對已到期的周轉金借款,要積極清收。對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難度較大的借款進行轉投資或核銷處理等,徹底解決財政周轉金的有關遺留問題”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外事服務凈收入掛往來賬、未按比例上繳財政的問題,要求及時上繳中央財政,并按規定調整有關賬目;對財政周轉金未按規定清理的問題,要求商財政部解決。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要科學、合理地編報預算,規范賬務處理,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人事部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積極整改。已將掛往來賬的外事服務凈收入按規定調整了有關賬目并按比例上繳了中央財政;對財政周轉金方面存在的問題,已在積極與財政部溝通,將按有關規定解決;人事部還強化了依法理財觀念,進一步健全了財務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部機關外事服務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人事部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辦法》等規定。
國土資源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土資源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簡稱信息中心)、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等12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土資源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55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土資源部大部分預算收支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有關單位能夠認真落實上年度審計決定,進一步健全了內部控制制度,預算管理和財務核算逐步規范。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部屬單位多報預算5454.35萬元。
2002至2005年,中國國土資源航空物探遙感中心未按規定編制某專項經費預算,多申報并獲得財政資金3939.64萬元;2003至2004年,信息中心重復申報項目預算,多獲得財政資金656萬元;2003至2005年,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和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多編報人員工作量,多列預算858.71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對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和“項目申報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
(二)部屬信息中心多報“金土工程”一期建設項目概算4180.34萬元。
2005年,信息中心申報“金土工程”一期建設項目,發展改革委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5億元,財政部已下達預算8000萬元。“金土工程”的有些建設內容與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數字國土工程”基本相同,存在資源浪費、重復申報的問題。
“金土工程”一期多申報概算4180.34萬元,不符合《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關于“加快電子政務建設……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現有網絡平臺條件,嚴禁重復建設”的規定。
(三)網絡建設未統籌規劃,造成財政資金浪費。
1999至2005年,信息中心和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在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數字國土工程”項目中,分別投入財政資金1950萬元和2230萬元,用于建設全國國土資源主干網和國家地質調查骨干網。由于網絡建設未統籌規劃,出現同一個城市重復租用數字電路的問題。由此,兩中心每年要分別支付數字電路租用費104萬元和128萬元,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對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的規定。
(四)有些項目未按進度申報預算,財政資金閑置 1402.8萬元。
2003至2005年,信息中心在“國土資源信息化標準建設”和“國土資源網絡信息安全保密系統建設”項目資金結余較大的情況下,未按項目進度申報預算,造成1402.8萬元財政資金閑置,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對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的規定。
(五)未按預算規定使用財政資金1.8億元。
1999至2005年,信息中心在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數字國土工程”中,安排了1.72億元的電子政務建設內容,超出了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2004和2005年,信息中心在“國家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項目中,撥付給6個省(市)項目資金860萬元用于地方國土資源部門的信息化建設。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務制度,不得自行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六)部分下屬二級事業單位項目預算執行率偏低。
截至2005年底,國土資源部部分下屬二級事業單位有12.05億元的項目預算未執行,項目預算執行率平均為55.37%,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務制度”的規定。
(七)所屬單位私存私放人民幣49.29萬元、美元1757元。
2003年至2006年1月,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所屬北京勘察技術工程有限公司私存私放工程款等收入,共計人民幣49.29萬元、美元1757元,支出人民幣37.52萬元,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關于“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預算編制不實、多獲得財政資金的問題,要求收回重新安排支出預算或上繳中央財政;對多申報項目概算的問題,要求有效配置現有資源,并按實際需求申報項目后續投資;對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未統籌規劃網絡建設、未按項目進度申報預算和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的問題,要求國土資源部加強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的管理,合理安排項目預算,避免重復建設和資金閑置問題的發生,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對部分下屬二級事業單位項目預算執行率偏低的問題,要求國土資源部督促下屬單位嚴格執行預算,提高預算執行率,申報預算要考慮資金結存情況;對私存私放資金的問題,要求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加強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管理,從實際情況出發安排項目和資金,建立有效的項目庫,嚴格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優化配置;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要整合現有資源、統籌規劃,防止重復建設和損失浪費問題的發生;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對這次審計反映的問題,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并要求有關單位查找問題產生的根源,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審計決定。目前,對國土資源大調查預算編報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正建立項目庫,實行項目滾動管理,加強項目預算審核;對重復申報建設內容的問題,正進一步優化項目的詳細設計方案,糾正項目之間部分重復的問題,調減重復部分的預算;對重復建設的問題,已制定詳細的項目實施方案,加強與有關單位相關任務的充分銜接;對私存私放資金的問題,已按審計決定整改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鐵道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鐵道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北京鐵路局、鐵道部科學研究院等11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鐵道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53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以來,鐵道部制定下發60多個關于資金管理的部門文件等,完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促進鐵路財務工作法制化、規范化;進一步強化財務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工作,對本級和所屬單位財務進行定期審計和財務檢查,并積極采取措施解決資金管理中存在風險和損失等問題,對于規范部門資金使用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部所屬二級單位基本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預算支出基本上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鐵路建設基金年初預算44.9億元未細化到項目。
2005年初,鐵道部報經財政部批復的鐵路建設基金預算454.77億元中,有44.9億元為預留待分配資金,未細化到具體項目,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未將國有資產收益6.85億元納入預算管理。
1996至2003年,中國鐵路建設投資公司代表鐵道部,將30.28億元鐵路建設基金和3億元其他財政性資金投入兩家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截至2005年底,共獲得投資紅利6.85億元,均沉淀在中國鐵路建設投資公司,未納入鐵道部收支預算管理。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關于“國有資產收益應按中央、地方產權關系和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規定。
(三)向非預算單位撥款3200萬元。
2004至2005年,鐵道部將非預算單位北京交通大學和西南交通大學有關項目列入鐵路建設基金預算并撥付資金3200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的規定。
(四)北京鐵路局動用鐵路資金1.64億元建設別墅式酒店。
2000至2004年,北京鐵路局將所屬西山療養院改造工程拆分立項,在未經原國家計委和鐵道部審批的情況下,動用更新改造資金6524萬元、公益金9829萬元,建成集住宿、餐飲及娛樂為一體的別墅式酒店,并于2003年2月以北京西山翠源山莊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對外營業。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國家計委《關于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關于“任何部門、地方和企業……不得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逃避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批管理”和鐵道部《鐵路運輸設備更新改造計劃管理辦法》關于“嚴禁用更新改造資金建設樓堂館所”,以及財政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企業提取的公益金應主要用于企業集體福利設施建設”的規定。
(五)鐵道部所屬兩個單位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931萬元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2004至2005年,鐵道部科學研究院未經批準將軌道衡計量檢定費、鐵路罐車容積計量檢定費兩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共計827萬元,轉作經營服務性收入,未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2005年,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鐵道分校未經批準將收取的函授教材費104萬元,轉作經營服務性收入,未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審計署《關于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不得將收費項目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管理”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鐵道部鐵路建設基金年初預算未細化到項目的問題,要求今后進一步加強預算編制工作,細化預算;對未將國有資產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問題,要求將國有資產收益全部納入收支預算管理;對向非預算單位撥款的問題,要求今后依法加強預算管理;對北京鐵路局用鐵路資金建設別墅式酒店的問題,依法移送鐵道部處理;對鐵道部所屬兩個單位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問題,要求今后按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一)認真落實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細化預算,逐步減少預留待批資金;完善項目庫建設,按項目進度編制預算和撥付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收費項目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
(二)制定和完善鐵路建設基金管理辦法,規范征收上繳行為和程序,嚴格控制非大中型項目支出,并將鐵路建設基金投資項目收益納入部門經營預算體系。(三)加強鐵路資產的管理,對各級鐵道資金結算中心集中管理的鐵路資金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規范運作機制,注意防控風險;在鐵路企業改革中,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鐵路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鐵道部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整改,目前除北京鐵路局用鐵路資金1.64億元建設別墅式酒店問題尚在處理外,其他審計決定已全部落實:對鐵路建設基金年初預算44.9億元未細化到項目的問題,鐵道部將加強預算編制工作,細化預算;對國有資產收益6.85億元未納入預算的問題,鐵道部已將國有資產收益納入2006年度收支預算;對向非預算單位撥款3200萬元的問題,從2006年起不在鐵路建設基金中安排非預算單位撥款;對行政事業性收費931萬元未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問題,已將其全部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交通通信中心等5家下屬單位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使用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情況。
一、基本情況
交通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16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總體較好,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重視財務工作,依據國家財經法規,結合交通行業特點,制定了較為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促進了交通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加強財務監督,對資金使用單位財務實行定期審計,對財政撥款、基金等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對資金規范使用和提高效益起到積極作用。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專項建設資金年初預算55.42億元未細化到項目。
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年初安排預留待批資金55.42億元未細化到項目,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安排專項建設資金3800萬元補助自籌資金項目。
2004年6月,交通部批復由北京市自籌資金改建110國道。2005年10月,發展改革委核準該項目由北京國投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出資及申請國內銀行貸款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在此情況下,2004至2005年,交通部又將3800萬元交通專項建設資金撥付到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用于補助該項目建設。這一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規定。
(三)多安排管理費預算668.86萬元。
2001至2005年,交通部在安排西部科技項目經費9.68億元時,其中的管理費1637萬元,占項目經費總額的1.69%,超過規定多安排668.86萬元(該項目管理費目前由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代管)。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設科技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評審和管理費用在經費總額1%范圍內據實列支”的規定。
(四)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滯留3.08億元交通專項建設資金。
2000至2001年,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采取虛列基建支出的方式,將交通專項建設資金(車輛購置附加費)3.08億元滯留在委本級,并違規用其中1.06億元核銷原所屬企業的借款,不符合財政部《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辦法》關于“車購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和財政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年度決算編制辦法(試行)》關于“車輛購置附加費支出決算明細表,反映車輛購置附加費上年度及本年度實際支出數情況”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交通部專項建設資金年初預算未細化到項目的問題,要求今后按預算管理規定,細化預算;對違規安排專項建設資金補助自籌資金項目的問題,要求按原渠道收回;對違規多申報管理費預算的問題,要求歸還財政或報經財政批準用以抵撥以后年度的財政撥款;對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滯留資金的問題,依法移送交通部處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交通部商有關部門完善《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專項建設資金補貼標準,確保公開、公正,并從機制和制度上加強規劃和預算安排上的協調和制約,確保預算的真實、合法。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交通部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整改,除移送處理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虛列支出、滯留交通專項建設資金問題尚在處理外,已全部落實審計決定:對年初預算未細化到項目的問題,將進一步細化預算,不斷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對違規安排專項建設資金的問題,已通知用款單位退回;對違規多申報管理費預算的問題,將在2006年及以后年度的預算額度內抵頂。
信息產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信息產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遼寧省通信管理局等34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信息產業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55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信息產業部2005年度能夠執行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預算批復及時,執行比較規范;部所屬二級單位基本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截留辦公用房租金收入1.42億元。
2001至2005年,信息產業部所屬28家通信管理局取得辦公用房租金收入1.05億元,其中有3629萬元發放給職工;2003至2005年,所屬應急協調中心取得辦公用房租金收入 3710萬元,其中3347萬元存放于北京某物業公司。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關于“各部門、各單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預算管理”的規定。
(二)部分通信管理局超標準購置辦公用房。
2004年,遼寧省通信管理局購買某培訓中心作為辦公用房。該培訓中心總投資1.18億元,建筑面積20887平方米,占地約50畝。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將其中部分客房作為辦公用房,其余客房及其他設施目前均閑置;廣東省通信管理局成立時辦公用房為劃轉給的辦公樓,建筑面積9806平方米。在辦公面積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并有5172平方米出租的情況下,未經批準又自行購買業務用房5052平方米;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辦公樓建筑面積1974平方米,又以3766萬元購買了建筑面積8065平方米的辦公樓,而將其中5814平方米出租。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黨政機關現有辦公樓已達到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不準改擴建、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的規定。
(三)申報的預算中含非預算單位項目6067萬元。
信息產業部2005年預算包含了中國電子科技集團項目預算6067萬元,而該集團自2002年起已從信息產業部劃出,實行獨立核算,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信息產業部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和“年度預算確定后,企業、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系同時,相應辦理預算劃轉”的規定。
(四)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中列支人員工資159.41萬元。
截至2005年12月,信息產業部某下屬單位在電子發展基金項目中列支人員工資159.41萬元,不符合財政部、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電子項目經費:指用于項目本身所必須的經費支出,主要包括:設備購置、原材料、燃料動力、資料、印刷、租賃費、鑒定驗收等費用”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所屬單位截留辦公用房租金收入的問題,要求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對部分通信管理局超標準購建辦公用房的問題,要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對預算中含非預算單位項目的問題,要求理順預算撥款關系;對某單位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中列支人員工資的問題,要求將資金歸還原渠道。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加強對本級及所屬單位財政資金及工資補貼的管理,加強對本級及所屬單位工程項目和資產購置的管理,嚴格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控制基本建設規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對本次審計發現的問題,信息產業部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已將截留的租金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對工資補貼進行清理;對超標準購建辦公用房的問題,已責成通信管理局盡快處置;對預算中含非預算單位項目的問題,提出了清理措施;對某單位在電子發展基金中列支人員工資的問題,已將資金歸還原渠道。在糾正具體問題的基礎上,信息產業部領導要求各單位舉一反三,切實加強預算管理,進一步完善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農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農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等19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農業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50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農業部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能夠認真做好對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進一步加強了預算、計劃和財務管理等工作,強化項目資金和資產監管;認真糾正以前年度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決定執行率達到了100%。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年初預算未細化到具體單位或項目6.69億元。
2005年,農業部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中有6.69億元年初未細化到具體單位或項目,導致這類資金到11月才全部分配下達到項目執行單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將本級部分行政事業類項目財政資金797.41萬元轉入二級預算單位賬戶。
2005年,農業部將部分行政事業類項目經費797.41萬元撥付至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由各相關單位計入事業收入、撥入專款或預收賬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關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向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的規定。
(三)向非預算單位撥付資金47.5萬元。
2005年,農業部將由其所屬的全國農業展覽館承辦的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農產品促銷項目資金47.5萬元,直接撥付給該館所屬的匯川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非預算單位)。該公司將其作為營業收入。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的規定。
(四)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的主要問題
1.將財政資金1849.75萬元隱匿于其下屬單位,形成賬外資金。
2001至2005年,該院截留系統科學事業費預算資金1849.75萬元,隱匿于所屬漁業工程研究所,形成賬外資金,用于該院自籌基本建設等。截至2005年底,共支出1756.12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2.違規核銷對下屬單位的借款及投資335萬元。
2004年,該院在其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和營口增殖站等單位正常運營的情況下,決定核銷用財政性資金對這些單位的借款及投資33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預算單位清產核資資金核實辦法》關于“中央預算單位對于清查出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當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或合法手續后,可按規定權限核銷或在辦理資金核實手續時申報核銷處理”的規定。
3.挪用財政項目資金及基本事業費800萬元,用于單位自籌基本建設等。
2002年,該院增加對其所屬漁業機械研究所等3個研究所的財政預算撥款(項目資金及基本事業費)800萬元,并要求全額交回。在收到返還的800萬元后,該院將其中698.9萬元用于院部自籌基本建設支出,101.1萬元用于彌補人員經費超支等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挪用”的規定。
4.自行改變預算資金用途,違規設立“基金”7220.9萬元。
1995至2005年,該院從財政科學事業費預算中共安排資金7220.9萬元,自行設立“成果轉化項目基金”、“科研基金”和“人才專項基金”。對“成果轉化項目基金”采取有償使用的方式,截至2005年底,已向該項基金使用單位收取資金占用費854.4萬元。對后兩項基金采取隨年度預算批復所屬各相關單位并撥付資金的方式。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五)所屬單位擠占、挪用項目資金914.71萬元。
2002至2005年,全國農業展覽館、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在“農業博物館運轉費”、“檔案室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審核等前期工作費”、“農作物病蟲害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等項目經費中,列支辦公室家具購置、租車費、會議費等公用支出914.71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六)所屬單位轉移財政項目資金603.55萬元。
2003至2005年,農業部質量安全認證中心以簽訂行業產品認證項目委托協議的方式,共撥付給其所屬的種植業產品認證等3個分中心“產品質量認證”項目經費等959.29萬元,并于當年全部列報決算。截至2005年底,3個分中心累計支出545.41萬元,結余413.88萬元。
2005年,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將“動物疫情防治與監測”項目資金,撥付給其所屬的畜牧獸醫器械測試中心技術服務費15萬元,該中心計提營業稅及附加0.83萬元,結余14.17萬元;撥付給中國農業大學等單位2006年技術服務費、會議費共63萬元;將“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項目資金,撥付給其所屬北京斯泰德動物產品安全中心等內設機構106.5萬元,截至2005年底,用于會議費、專家勞務費等支出9萬元,結余97.5萬元。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將“農業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項目預算15萬元,全部轉移到非預算單位--中國漁船漁機行業協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和財政 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中“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的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年初預算資金未細化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做好細化預算的工作,切實將項目資金及時落實到具體單位或項目;對向非預算單位撥款、套取財政資金、設置賬外賬等問題,要求相關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并責成農業部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轉移、擠占、挪用財政項目資金等問題,要求歸還原渠道,同時,責成農業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基本建設結余資金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已要求相關單位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財政;對違規向下級單位基本賬戶劃撥資金、擅自改變預算,違規設立基金等問題,已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清理,吸取教訓,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細化部門項目預算;進一步加強對業務司局及部屬單位財政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檢查力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范資產流失。
四、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農業部高度重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召開會議分析審計發現問題,積極部署落實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要求認真對待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逐項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總結、吸取經驗教訓,制定和完善加強財務管理的制度、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對預算不細化的問題,將積極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對向非預算單位撥款、騙取財政資金、設置賬外賬等違紀違規資金,相關單位已按審計要求全部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單位轉移、擠占、挪用的財政項目資金,已全部歸還原渠道。同時,農業部已對相關單位進行了通報批評,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先做出了調離工作崗位、誡勉談話等處理。其它問題各相關單位正在逐項落實整改。農業部還采取了積極開展財政、法律、法規等培訓,制定、修訂規章制度,加大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
商務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商務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機關服務局、培訓中心等7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商務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4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商務部2005年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能夠認真做好對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及時批復預算;進一步加大預算和財務管理力度。商務部所屬單位大部分預算收支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通過自行設立項目挪用公用經費716.46萬元。
2005年,商務部在預算已安排“部門機動經費”的情況下,又根據本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辦法,自行設立項目,將716.46萬元公用經費用于單身宿舍改造等支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的規定。
(二)政府性基金項目預算執行率低。
2005年,財政部批復商務部某政府性基金項目預算為6.54億元,商務部實際支出3.11億元,僅占預算批復金額的47%,有23個項目預算執行率不到30%;財政部批復商務部另一政府性基金項目預算為5.01億元,商務部實際支出1.17億元,僅占預算批復金額的23%。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的規定。
(三)處置國有資產所得資金未及時入賬。
2002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未經批準,自行將其管理使用的建筑面積為22 634.81平方米的信息咨詢大樓產權轉讓給中國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轉讓所得1.2億元長期存放在該公司開立的賬戶內。直至2005年10月,商務部才將這筆資金轉入機關服務局賬內。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關于“國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車的處置,均報國管局審批”的規定,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的規定。
(四)商務部機關服務局某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該局所屬企業董事長之便,2000年至2003年先后挪用單位巨額資金,給私人企業無償使用,為其牟利。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挪用公用經費的問題,要求歸還被挪用資金;對政府性基金項目預算執行率低的問題,要求加大政府性基金項目預算執行力度;對處置國有資產所得資金未及時入賬的問題,要求向國管局補辦房產轉讓的審批手續;對部機關服務局某工作人員涉嫌經濟犯罪的問題,已經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查處。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商務部應積極消化結余資金,加強政府性基金項目預算的編制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加強資產管理,加強對機關服務局所辦企業的財務監管力度。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商務部非常重視審計查出的問題,專門研究整改措施。截至目前,已將被挪用資金歸還原渠道,已將政府性基金預算撥入資金的結余退還中央財政,正向國管局補辦房產轉讓的審批手續。商務部還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提出了消化各項資金、基金結余的具體措施,要求進一步規范預算管理程序,嚴格按支出水平編制預算;要求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資產進行動態管理;已委托中介機構對機關服務局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下一步將實行財務集中統一管理和財務經理委派制;已成立行政事務服務中心,設立政務大廳,開展政務公開、一站式服務試點工作。
文化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文化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國家圖書館、市場發展中心等8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文化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36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文化部2005年度預算收支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能夠做好對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及時批復預算;針對一些重點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使用以前年度專項結余8819萬元未納入年度預算。
文化部在編制2005年度預算時,未反映以前年度專項結余8819萬元,在當年預算執行中安排使用了上述結余資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規定。
(二)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未經批準收取費用1.08億元。
自1996年起,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在未報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情況下,向音像企業收取音像制品統一防偽標識費用(該中心以每枚1.55分的價格從標識生產商購進,以每枚2.8分的價格向音像企業出售),截至2005年底,累計收費1.08億元,支出8842萬元,結余2013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執收執罰單位應憑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的規定。
(三)中國藝術科技研究所套取財政專項資金403.26萬元。
2005年,中國藝術科技研究所通過與下屬某公司簽訂委托購買設備合同的方式,從零余額賬戶分五次將“舞臺系統工程仿真系統”專項預算403.26萬元轉入該公司。該公司將其中的300.96萬元轉回該所,已用于基本支出113.55 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關于“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的規定。
(四)國家圖書館圖書購置未按規定執行政府采購。
國家圖書館每年購置館藏圖書的專項資金全部為財政專項撥款。2004和2005年國家圖書館采用委托指定經銷書商采購的方式購置館藏圖書,分別支出1.15億元和1.2億元,均未執行政府采購。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和《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關于“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專項結余未納入年度預算的問題,要求按規定編制完整的部門預算;對未經批準收取費用的問題,要求盡快補辦相關報批手續,嚴格按照有關部門批復和國家政策規定執行;對套取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要求將其歸還原渠道;對圖書購置未按規定執行政府采購的問題,要求盡快制定相關圖書采購辦法,逐步實施政府采購。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進一步加強預算和專項資金管理,細化預算編制,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對本部門收費項目的清理、檢查,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行政性收費的規定,杜絕未經批準自行收費現象發生;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工作。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文化部十分重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專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責成有關司局和所屬單位逐條落實,認真整改。對專項結余未納入年度預算的問題,將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工作,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制完整的部門預算;對未經批準收取費用的問題,已按要求向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報送了《文化部關于申請設立音像制品防偽標識收費項目的函》,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先后印發了《關于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收取音像制品防偽標識費的復函》和《關于音像制品防偽標識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意收取音像制品防偽標識費,將其收支按照財政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規定,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套取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已按要求將轉出的違規資金全額歸還了原渠道;對圖書購置未按規定執行政府采購問題,已按要求制定了《2006年度圖書資料采購環節調整實施方案》,并根據圖書資料采購的特點,將逐步推進政府采購工作。
衛生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衛生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醫學科學院等4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衛生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56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衛生部重視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能夠及時批復預算和按規定使用預算資金,會計核算較為規范。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閑置財政專項資金6.12億元。
截至2005年底,衛生部本級累計閑置衛生專項資金2.84億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閑置2003至2005年衛生專項項目資金3.28億元,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中央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并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的規定。
(二)未按實際需要申請預算1000萬元。
衛生部在未考慮項目當年實際建設需要的情況下,申報了2004年某防治防疫項目預算1000萬元,導致資金閑置,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申報的項目“應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的規定。
(三)未經報批調整項目預算6813萬元。
2004年,衛生部未報經財政部批準,同意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調整正在執行的防治防疫項目預算6813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 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復,中央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的規定。
(四)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預算2450萬元編制不規范。
2005年,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未經充分論證,編制了衛生專項資金項目預算1500萬元,導致該項目預算執行率過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屬3個單位編制的衛生專項預算,包含了基本支出預算950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的規定。
(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中國醫學科學院無預算支出專項資金324萬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下屬單位2004至2005年在衛生專項資金中無預算列支物業管理費、辦公局域網專線接入費等共計269萬元;中國醫學科學院下屬藥用植物研究所2005年在財政專項科研課題經費中提取管理費55萬元,用于彌補基本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六)中國醫學科學院及所屬單位對外投資,3567.48萬元資產面臨損失。
1997至2000年,中國醫學科學院及下屬藥用植物研究所、協和醫藥開發總公司投資2410萬元設立3家公司。至2005年底,這3家公司均處于停業狀態,初始投資及經營性借款共計3439.48萬元面臨損失。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原國家科委《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關于“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論證,堅持投資回報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的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的規定。
(七)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用植物研究所違規對外提供保證擔保,造成損失128萬元。
2001年,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用植物研究所為其所辦公司借款128萬元進行保證擔保,并于2003年履行了保證擔保責任(該公司至今處于停產狀態,無力償還該筆借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閑置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要求衛生部進一步加快項目執行進度;對未按實際需要申請預算的問題,要求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預算;對未經報批調整項目預算的問題,要求補辦項目預算調整的報批手續;對預算編制不規范和無預算支出專項資金的問題,要求予以糾正;對中國醫學科學院對外投資和違規對外擔保的問題,要求認真清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進一步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對投資的管理,完善對外投資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衛生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高度重視,要求認真落實審計決定,抓好整改,切實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對資金閑置的問題,衛生部已采取了每月通報預算執行進度、強化項目執行督導等一系列措施加快項目執行進度;對未考慮項目當年實際需要申報項目預算的問題,衛生部已商財政部調整預算;對未經報批調整項目預算的問題,衛生部已補辦了報批手續;對所屬單位預算編制不規范的問題,衛生部已要求有關單位嚴格按制度規定編制預算,并正采取措施解決上述單位基本經費不足問題;對所屬單位無預算支出項目資金的問題,已按要求進行了整改,并表示今后將嚴格規范預算支出的管理,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對中國醫學科學院對外投資及提供擔保面臨損失的問題,中國醫學科學院正在抓緊清理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同時,衛生部也加強了所屬單位對外投資的管理,加大監管力度,以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審計署對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簡稱國家人口計生委)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藥具發展中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等3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人口計生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委本級和11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人口計生委重視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內控制度比較健全,2005年度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其所屬二級單位基本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使用上年結余資金139.72萬元未納入預算安排。
2005年,國家人口計生委使用上年結余資金139.72萬元,用于彌補經費超支,未納入預算安排,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規定。
(二)所屬藥具發展中心賬面未反映對外投資1280萬元。
2000年4月,國家人口計生委藥具發展中心出資1280萬元,與某中心合資成立公司,但該中心賬面未反映上述投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使用上年結余資金未納入預算安排的問題,要求進一步規范預算編報工作;對藥具發展中心賬面未反映對外投資的問題,要求進一步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將對外投資納入資產核算和管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規范投資行為、嚴格審批程序、加強監督檢查,組織對所屬事業單位投資、借款、擔保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清理。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人口計生委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處理意見,召開專題會議,認真研究整改措施,責成有關單位限期逐項落實。目前,上述問題已經按審計決定予以糾正。國家人口計生委已將2005年計劃生育事業費項目結余資金全部納入2006年度預算統籌安排,專款專用;藥具發展中心已將1280萬元對外投資納入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度財務收支
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審計署對中國人民銀行(簡稱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上海、成都等19家分支機構2005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人民銀行預算執行情況。
一、基本情況
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全部財務收支經財政部批準后,按收支凈額納入財政預算。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人民銀行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財務管理工作,通過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制度,促進了完善集中采購管理體制和健全內控機制,加強了內部管理,預算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同時,進一步加強了財務信息化建設,開發了《人民銀行綜合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增強了財務管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人員經費擠占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1.26億元。如成都分行在郵電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福利費、勞保費、醫療費、水電費等支出中列支獎金、補貼等1 775.26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預算管理的規定》關于“各項費用支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據實列支,項目之間不得相互擠占串用”的規定。
(二)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核算違規問題10.1億元。據對人民銀行總行及19家分支機構抽查發現,截至2005年底,固定資產購建結余資金達10.1億元。部分分支機構對結余資金管理不夠規范,如2005年1月,鄭州中心支行將總行已經列支并下撥的7 000萬元固定資產購建資金,分兩筆轉入在光大銀行合肥分行開立的未經財政專員辦批復的賬戶(審計發現后該行才將資金轉回)。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關于“人民銀行遵循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原則”的規定。
(三)會計核算中其他違規問題1.3億元。主要是少計收入、多計支出和存在賬外固定資產等違規問題。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人民銀行人員經費擠占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的問題,移送財政部處理;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的違規問題,要求人民銀行調整相關賬目,認真進行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人民銀行應嚴格執行財政部批復的預算指標;進一步嚴格預算管理,特別是工資管理,認真糾正擠占其他科目發放獎金、補貼的違規行為;對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積極與財政部協商,從制度上加以改進和完善。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人民銀行高度重視并積極配合這次審計工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有些已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加強制度建設。針對內部管理的薄弱環節,先后制定了四項部門規章制度,以進一步規范財務會計行為,完善預算執行的長效機制。二是嚴格工資管理。明確要求所屬分支機構對自行出臺、無政策依據的津貼、補貼一律停止發放,并依據有關政策對全行個人津貼、補貼進行清理規范,認真糾正擠占其他費用發放津貼、補貼的問題。三是規范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核算。擬將各分支機構年底未使用的項目資金上劃總行,同時與財政部協商,完善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核算辦法。四是強化財務基礎工作。已部署全系統對銀行賬戶進行全面清理,從源頭上杜絕“賬外資金”等違規行為,并于近期統一組織對會計財務基礎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認真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和不規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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