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
2025-12-13 10:26
295人看過
內地
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2008年6月11日起生效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修訂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
(2008年6月11日起生效執行)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修訂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
取消《安排》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用下列規定代替:
“(一)在內地:
1.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第二條
取消《安排》第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用下列規定代替:
“(一)在內地,是指按照內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準,在內地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但是,該用語不包括僅由于來源于內地的所得,在內地負有納稅義務的人;”第三條
取消《安排》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中“六個月”的規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第四條
《安排》第十三條第四款及議定書第二條提及的公司財產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位于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按以下規定執行:
在股份持有人轉讓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內,該公司財產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經為不動產。第五條
取消《安排》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下列規定代替:
“五、除第四款外,一方居民轉讓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該收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資本,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第六條
本議定書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準程序,互相書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經正式授權,已在本議定書上簽字為證。
本議定書于2008年1月30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寫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
評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