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的通知
2025-06-0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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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的通知(財建[2013]865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
財政部關于印發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的通知
(財建[2013]86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做好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工作,全面掌握國有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和非國有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情況,我們制定了《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現印發給你們,并將報表編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決算報表的匯編范圍和說明
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含比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工業、商業、外貿、金融等)和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非國有單位,均應編報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具體項目編報范圍包括:
(一)在建項目(包括已安排投資未開工或未購置項目);
(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項目;
(三)2013年當年購置固定資產項目;
(四)2013年當年辦理竣工財務決算項目;
(五)停緩建項目。
二、決算報表編報的原則和方法
本報表按照項目建設單位財務隸屬關系進行編制、上報和匯總。
(一)中央級建設單位年度決算報表由中央各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編制、匯總,經審核后上報財政部。
(二)地方級建設單位年度決算報表由同級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編制、匯總,經審核后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將本地區的項目建設單位年度決算報表進行匯總、審核后上報財政部。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非國有單位按屬地原則選擇隸屬關系,并按相應程序進行決算報表編制和報送。
三、決算報表上報時間及要求
中央各主管部門(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于2014年4月30日前,將本部門(單位)、本地區審核無誤的決算匯總報表、報表編制說明、匯總及分戶數據光盤一式兩份上報財政部(中央部門及單位分別報經濟建設司和相關業務司各一份)。各部門(單位)、各地區決算匯總報表以萬元為單位上報,分戶數據以元為單位上報。
報表編制說明應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的全面狀況做詳細說明,具體包括: 固定資產投資總體情況與分類投資情況、資產形成結果、財政性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報表填報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方法、下一步工作建議等。特別是對財政性資金的到位與使用情況要做重點說明。
鑒于本報表統計范圍較大,涉及多部門業務范疇,中央各主管部門(單位)和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單位)、本地區所屬項目建設單位決算報表編制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做好部門間協調工作和報表布置、匯總和上報工作。
中央各主管部門(單位)和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各項目建設單位在做好建設資金清理、賬務核實的基礎上,認真編制決算報表,確保數據準確、真實、可靠和合法,并按規定認真做好決算報表的錄入、審核、匯總及上報工作。
四、決算報表軟件及相關材料
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文件材料可通過財政部網站經濟建設司頻道下載;軟件將由軟件公司以光盤形式發放(軟件公司電話:4001199797)。
附件:1.2013年固定資產年投資決算報表
2.2013年固定資產年投資決算報表主要指標解釋
財政部
2013年12月9日
附件2:
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主要指標解釋
固定資產投資:是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經濟活動,即固定資產再生產活動,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固定資產購置、房地產開發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
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統計范圍:本報表統計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含比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工業、商業、外貿、金融等)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非國有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單位或企業如未能統計駐外機構數據,可做出說明)。
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范圍:本年度在建項目(含已安排投資但未開工或未購置項目)、本年度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項目、本年度購置固定資產項目、本年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停緩建項目。財建01表和02表按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范圍統計填報。
一、報表封面
1、單位名稱:指單位(企業)全稱。
2、單位負責人:指單位(企業)總負責人。
3、財務負責人:指單位(企業)主管財務會計工作負責人。
4、填表人:指具體負責編制本報表的人員。
5、電話號碼:指單位(企業)財務機構所在地電話號碼。
6、單位地址:指單位(企業)實際辦公地址。
7、報送日期:指報表報出的實際日期。
8、單位統一代碼:各單位(企業)應按各級技術監督部門頒布核發的9位代碼填列;單位(企業)如未能領取統一代碼,則根據《自編企業、單位臨時代碼規則》(國資統發[1995]116號)編制填列。
9、隸屬關系:本碼由“行政隸屬關系代碼”和“部門標識代碼”兩部分組成,作為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劃分的依據。非國有單位按屬地原則選擇隸屬關系。具體填報方法如下:
(1)中央單位:前六個空格為零,后三個空格根據國家標準《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名稱代碼》(GB4657-2009)填報。
(2)地方單位:前六個空格根據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編制。具體編制方法:省級單位以行政區劃代碼的前兩位數字后加4個零表示;地市級單位以行政區劃代碼前4位數字后加2個零表示;縣級(及市轄區)單位以行政區劃代碼本身6位數表示。后三個空格按照單位財務或產權歸口管理的部門、機構,比照國家標準《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名稱代碼》(GB4657-2009)填報。
10、單位性質:分為行政事業單位(含比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工業、商業、外貿、金融等)和非國有單位。
11、所在地區:指單位(企業)實際所在地,根據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及調整情況按實際填列。
二、資金平衡表(財建01表)
本表主要反映:截至本年年初、年末,單位(企業)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情況。表中有關科目“年初數”由上年“年末數”導入,單位(企業)可對導入數據進行調整,調整部分需在報表編制說明中予以單獨表述。未按本表科目核算的單位(企業),根據本單位(企業)核算情況參考指標解釋,進行分析填報。
編制本表的目的:①綜合反映單位(企業)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各項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情況及其增減變動;②分析資金構成是否合理;③考核、分析資金使用效果。
(一)“資金占用”指標
1、基本建設支出合計:反映單位(企業)年末基本建設支出、更新改造支出、固定資產購置支出、房地產開發支出和其他固定資產支出。基本建設支出合計=交付使用資產+待核銷基建支出+轉出投資+在建工程。
2、交付使用資產:反映單位(企業)期末已經完成建造、購置過程,并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單位的各項資產的實際成本總額。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
3、固定資產:反映單位(企業)期末已經完成建造、購置過程,并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單位的各項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基建賬簿“交付使用資產”科目所屬“固定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固定資產”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4、流動資產:反映單位(企業)期末已經完成購置并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單位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動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基建賬簿“交付使用資產”科目所屬“流動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5、無形資產:反映單位(企業)期末已經完成購置過程并經驗收合格單獨交付使用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基建賬簿“交付使用資產”科目所屬“無形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無形資產”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6、遞延資產:反映不計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價值的各項遞延資產費用(不分攤待攤投資),是單位(企業)在投資期間發生的并已單獨結轉使用單位的各種遞延資產的實際成本,如生產職工培訓費、樣品樣機購置費、農業開荒費用等。包括基建賬簿“交付使用資產”科目所屬“遞延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7、待核銷基建支出:反映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包括基建賬簿“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額等。經營性建設項目不填列此科目。
8、轉出投資:反映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根據基建賬簿“轉出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不在此科目反映。
9、在建工程:反映單位(企業)期末各種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額。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
10、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反映期末尚處于建設中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即沒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資。包括基建賬簿“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11、設備投資:反映單位(企業)期末尚處于安裝過程中的設備以及尚未交付使用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包括基建賬簿“設備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在安裝工程”、“工程物資”、“設備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12、待攤投資:反映建設單位發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費用性投資支出。包括基建賬簿“待攤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待攤支出/費用”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13、其他投資:反映建設單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辦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購置投資支出;役畜、基本畜禽、林木的購置、培養、培育等投資支出;為生產企業用基建投資購置的尚未交付的專利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以及遞延資產等支出。包括基建賬簿“其他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14、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反映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借款的建設單位應向生產單位收取的基建投資借款。包括基建賬簿“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15、器材:反映建設單位期末在庫、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設備和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在庫的不需要安裝設備及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該部分成本應在“設備投資”科目反映)。包括基建賬簿“器材采購”、“采購保管費”、“庫存材料”、“庫存設備”、“材料成本差異”、“委托加工器材”、“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設備損失”和“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材料損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16、待處理器材損失:包括基建賬簿“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設備損失”和“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材料損失”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17、貨幣資金合計:反映單位(企業)期末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貨幣資金余額。貨幣資金包括銀行存款、財政應返還額度、現金、有價證券等。
18、銀行存款:反映單位(企業)按規定存在銀行自籌資金戶、待轉自籌資金戶、清理資金戶、基建資金戶和采購用款戶等款項,包括基建賬簿“銀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銀行存款”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19、財政應返還額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單位年終注銷財政直接支付額度或注銷授權支付零余額賬戶額度時,財政部門已下達預算指標未撥付資金的數額。根據年終“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財政應返還額度合計數填列。
20、現金:反映單位(企業)期末的庫存現金。包括基建賬簿“現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庫存現金”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21、有價證券:反映單位(企業)購入的國庫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包括基建賬簿“有價證券”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22、預付款合計:預付款合計=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預付設備款。
23、預付備料款:反映按規定預付給施工企業的備料款。包括基建賬簿“預付備料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預付材料款”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24、預付工程款:反映按規定預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包括基建賬簿“預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預付工程價款”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25、預付設備款:反映按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設備款。包括基建賬簿“應付器材款”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其他賬簿“預付設備款”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26、應收款合計:應收款合計=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
27、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反映有償調出設備、材料及有償轉出未完工程的應收價款。包括基建賬簿“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等。
28、應收票據:反映單位(企業)收到的未到期也未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包括基建賬簿“應收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應收票據”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29、其他應收款:反映除預付款項和應收款項以外的其他各項預付及應收款項。包括基建賬簿“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其他應收款”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30、固定資產合計:固定資產合計=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清理+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30-35項僅反映基建賬簿中相關科目,其他賬簿不在此科目反映。實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企業)如未設基建賬簿,則不需要在30-35項中反映固定資產信息,有關固定資產信息均反映在1-29項中。
31、固定資產原價:反映建設單位自用的固定資產原價和由主管部門(生產企業)無償調撥的固定資產原價。包括基建賬簿“固定資產原價”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32、累計折舊:反映第31項固定資產期末累計折舊額。包括基建賬簿“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33、固定資產凈值:根據“固定資產原價”科目減“累計折舊”科目的余額填列。
34、固定資產清理:反映建設單位毀損、報廢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凈值以及在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包括基建賬簿“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額等。如為貸方余額應以“-”號反映。
35、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反映建設單位在清查財產中發現的尚待批準處理的固定資產盤虧扣除盤盈后的凈損失。包括基建賬簿“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所屬“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36、資金占用合計:資金占用合計=基本建設支出合計+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器材+貨幣資金合計+預付款合計+應收款合計+固定資產合計=82行資金來源合計。
(二)“資金來源”指標
37、基本建設撥款合計:反映用于單位(企業)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撥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撥款、主管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撥款、進口設備轉賬撥款、器材轉賬撥款等。其他單位、團體或個人無償捐贈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和物資也在此科目反映。投入固定資產的資金如果形成項目資本和資本公積,則不在此科目反映。基本建設撥款合計=以前年度撥款+本年撥款+預收下年度財政性資金撥款+本年交回結余資金(負值)。
38、以前年度撥款:反映以前年度撥入的到本年末尚未沖轉的財政性資金以及其他撥款。以前年度撥款=(以前年度)中央財政性資金撥款+地方財政性資金撥款+其他撥款。
39、中央財政性資金撥款:反映以前年度由中央財政預算撥入的基本建設資金、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包括由中央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家主權外債資金。
40、地方財政性資金撥款:反映以前年度由地方財政預算撥入的基本建設資金、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包括由地方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家主權外債資金。
41、其他撥款:反映以前年度由主管部門或企業自籌資金撥款、進口設備轉賬撥款、器材轉賬撥款以及其他單位、團體或個人無償捐贈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和物資。此項中不反映由財政撥入的部門預算資金,部門預算資金應在39項“其他”、40項相應指標中反映。
42、本年撥款:反映本年內撥入的財政性資金以及其他撥款。本年撥款=(本年)中央財政性資金撥款+地方財政性資金撥款+其他撥款。
43、中央財政性資金撥款:略。
44、中央基建撥款:反映本年內由中央財政預算撥入的基本建設資金,目前主要是指國家發改委、國防科工局掌握和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資,即由國家發改委、國防科工局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下達投資預算的資金。包括基建賬簿“基建撥款”科目所屬“本年基建撥款”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補助收入”等科目相關部分等。
45、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反映本年內由中央財政撥入的專項資金,包括中央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車購稅專項、保障性住房專項(含廉租住房專項、農村危房改造專項)、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三河三湖與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專項、環境監測能力專項、節能技術改造專項、農村環境保護專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專項、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專項、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重大科技專項、醫改設備購置專項等。包括基建賬簿“基建撥款”科目所屬“本年財政專項撥款”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補助收入”等科目相關部分等。
46、中央政府性基金:反映本年內由中央財政撥入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中央農網還貸資金、鐵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港口建設費、旅游發展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中央特別國債經營基金、彩票公益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船舶港務費、貿促會收費、長江口航道維護、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鐵路資產變現收入等。包括基建賬簿“基建撥款”科目所屬相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補助收入”等科目相關部分等。
47、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反映由中央財政撥入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家以所有者身份通過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
48-49:略。
50:省級撥款:反映由省級財政預算撥入的基本建設資金、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包括由省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地方政府債券,以及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家主權外債資金。
51-53:略。
54、預收下年度財政性資金撥款:反映單位(企業)本年收到的下年度財政性資金撥款。
55-56:略。
57、本年交回結余資金:反映單位(企業)本年交回財政或主管部門及其他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結余資金。根據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所屬“本年交回結余資金”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以“-”號填列。
58-60:略。
61、項目資本:反映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包括基建賬簿“項目資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實收資本”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62、中央財政性資金撥入:反映中央財政通過基本建設資金、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撥入,并作為項目資本的部分。
63、地方財政性資金撥入:反映地方財政通過基本建設資金、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撥入,并作為項目資本的部分。
64、項目資本公積:反映經營性項目取得的項目資本公積,包括投資者實際交付的出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差額等。包括基建賬簿“項目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資本公積”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65、中央財政性資金形成:反映中央財政性資金形成項目資本公積部分。
66、地方財政性資金形成:反映地方財政性資金形成項目資本公積部分。
67、基建借款:反映單位(企業)借入并償還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借款。單位(企業)基建借款來源包括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投資借款、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投資借款、向國外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等借入的國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資借款。但應根據償還主體不同,區分填列科目。由單位(企業)償還的,如:各級政府統一借入并轉貸給單位(企業)的資金,在此科目反映;未由單位(企業)償還的,如:各級政府統借統還并無償撥付給單位(企業)的資金,不在此科目反映,應在財政性資金對應科目反映。
68、企業債券資金:反映單位(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債券資金以及應付債券利息。
69、待沖基建支出:反映實行投資借款的單位(企業)本年度完成的所有待沖銷的交付生產單位使用資產價值。包括基建賬簿“待沖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70、應付款合計:應付款合計=應付器材款+應付工程款+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及福利費+其他應付款。
71、應付器材款:反映購入器材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僅反映基建賬簿“應付器材款”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的貸方期末余額,其他賬簿不在此科目反映。
72、應付工程款:反映已經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手續但尚未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價款。包括基建賬簿“應付工程款”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應付賬款”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73、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反映有償調入設備、材料及有償轉入未完工工程的應付價款。僅反映基建賬簿“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不在此科目反映。
74、應付票據:反映單位(企業)為抵付貨款和工程價款等而開出、承兌的尚未到期付款的應付票據。包括基建賬簿“應付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應付票據”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75、應付工資及福利費:包括基建賬簿“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76、其他應付款:反映除上述應付款項以外的其他應付、暫收款項,包括基建賬簿“其他應付款”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其他應收款”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77、未交款合計:未交款合計=未交稅金+未交基建收入+其他未交款。
78、未交稅金:反映單位(企業)應交未交的各種稅金。包括基建賬簿“應交稅金”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未交稅金”科目涉及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分等。
79、未交基建收入:反映單位(企業)應交未交的基建收入。包括基建賬簿“應交基建收入”的期末余額等。
80、其他未交款:反映單位(企業)應交未交的除稅金、基建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項,包括基建賬簿“其他應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額等。
81、留成收入:反映單位(企業)按規定從實現的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歸自身使用的各種收入。僅反映基建賬簿“留成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額,其他賬簿不在此科目反映。
82、資金來源合計:資金來源合計=基本建設撥款合計+項目資本+項目資本公積+基建借款+待沖基建支出+應付款合計+未交款合計+留成收入=36行資金占用合計。
三、投資項目表(財建02表)
本表反映201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自籌建起至本年年末止資金來源和資金支出累計情況,是資金平衡表(財建01表)的項目明細表。編制本表的目的:①檢查項目概算執行情況;②考核分析投資效果;③為編制竣工決算提供資料;④了解項目基本屬性及行業分布。
主要指標填列方法如下:將屬于報表統計范圍的所有項目按項目名稱逐項填列,逐級上報的數據軟件中均應包括所有項目分項內容,逐級上報的紙版報表中可只顯示合計數。
1、項目編號:本碼由五位數字組成,由軟件根據項目排序從00001號開始自動生成。
2、項目名稱:項目全稱,不能少于4個字符(2個漢字)。
3、單位性質: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含比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非國有單位”劃分,以數字“1”、“2”或“3”代表。
4、基建程序進度:按照“在建”、“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已辦理竣工決算”、“停緩建”劃分,以數字“1”、“2”、“3”或“4”代表。其中:
在建項目:指已立項并安排投資但尚未完工的項目,包括已安排投資未開工項目。
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分兩種情況,一是資產已交付使用,竣工財務決算未編制;二是資產已交付使用,竣工財務決算已編制,但尚未批復。包括本年度購置固定資產資產項目。
已辦理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填報本年度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
停緩建項目:根據國民經濟宏觀調控及其他原因,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再建設或短期內整個項目停止建設。
5、項目規模:按照大中型、小型劃分,以數字“1”或“2”代表。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6、項目性質:按照新建、改擴建和其他劃分,以數字“1”、“2”或“3”代表。其中:
新建:指從無到有建設,或者在原有基礎上,經建設,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原值三倍以上。
改擴建: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造性或擴大性建設,且建設后,新增固定資產價值未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原值三倍。
7、項目類型:按照經營性項目、非經營性項目劃分,以數字“1”或“2”代表。其中:
非經營性項目:為社會公眾提供產品或服務的非盈利性投資項目,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科教文衛體、民政、勞動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監獄、勞教所、消防設施、法院審判用房、檢察院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環境保護、水利設施項目及其他。
8、建設管理模式:按照公私合作關系、代建制、項目法人模式、工程建設領導小組或指揮部模式、基建處(室)模式和其他劃分。以數字“1”、“2”、“3”、“4”、“5”、“6”代表。其中:
公私合作關系:指政府與民營機構(或私營企業、國營公司、特定專業領域的企業財團)簽訂長期合作協議,授權民營機構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并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具體模式包括設計-建造(DB)、設計-建造-融資-經營(DBFO)、建造-擁有-運營(BOO)、建造-擁有-運營-移交(BOOT)、購買-建造-營運(BBO)、建造-租賃-營運-移交(BLOT)、經營許可證、運營與維護合同等。
代建制: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項目法人模式:為某一建設項目專門設立獨立機構或企業法人本身負責工程建設的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施工、經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政府行政首長擔任,工程項目管理班子由項目建成后的使用或經營單位組建,工程完工后,轉為經營管理班子。
工程建設領導小組或指揮部模式:由政府成立臨時的專門機構,負責某一工程建設與監督管理全過程,機構負責人由政府部門主管領導擔任,其他管理人員從有關政府部門或單位臨時抽調,項目建成后即撤銷。
基建處(室)模式:經常有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和機關事業單位,設有基建處(室),專門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
其他:除上述模式之外的其他模式須在備注欄內注明,單位(企業)購置固定資產須在備注欄內填寫“單位購置”。
9、項目行業性質:按照項目所屬行業類別劃分,以具體數字代表:1、農林牧漁業;2、采礦業;3、制造業;4、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5、建筑業;6、批發和零售業;7、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8、住宿和餐飲業;9、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10、金融業;11、房地產業;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3、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5、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16、教育;17、衛生和社會工作;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9、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20、國際組織。具體行業包含細類參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如為購置固定資產應在“6、批發和零售業”中按照固定資產所屬具體行業類別選擇。
10、項目所屬支出大類:按照項目用途劃分,以具體數字代表:1、三農;2、保障性安居工程;3、鐵路公路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4、教育衛生科學文化等社會事業;5、自主創新和結構調整;6、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7、災后恢復重建;8、其他。具體支出包含細類參見填報軟件系統。
11、開工年份:已開工項目反映實際開始施工的年份;已安排投資未開工、未購置項目以及停緩建項目反映立項批復的開工年份、計劃購置年份;本年度已購置固定資產項目反映實際購置年份。年份以四位數字填列,如“2013”。
12、竣工年份:資產已交付使用項目,反映實際竣工驗收年份;本年度已購置固定資產項目反映實際購置年份;其他項目反映預計竣工、計劃購置年份。年份以四位數字填列,如“2013”。
13、項目已批概算數:經批準的項目概算總投資,概算如有調整,需經批準,否則不能填報調整后的概算數,但可在備注欄內注明。
14、投資資金來源:反映項目資金已籌措情況。總計數=財政性資金合計+其他資金合計。資金不論是否形成項目資本和資本公積,均按資金來源渠道填列。
15、財政性資金:合計數=中央財政性資金小計+地方財政性資金小計。包括財政性資金撥入作為項目資本和資本公積部分。
16、中央財政性資金:小計數=中央基建投資+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中央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其他。
17-21:略。
22、地方財政性資金:小計數=省級財政性資金+地市級財政性資金+縣及縣以下財政性資金。
23、省級財政性資金:略。
24、地方政府債券:2009年開始,由財政部代理發行以地方政府冠名的債券。本科目反映由各級政府統借統還的地方政府債券。
25-26:略。
27、其他資金:合計數=銀行貸款+利用外資+自籌資金+其他。此項反映非財政性資金投入部分,包括非財政性資金投入作為項目資本和資本公積部分。
28、銀行貸款:反映單位(企業)向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借入的各項貸款。
29、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反映單位(企業)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機關法人三類融資平臺)向銀行借入的各項貸款。
30、利用外資:反映單位(企業)收到的國外資金。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出口信貸、外國銀行商業貸款、對外發行債券和股票等對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資及其他投資等。折算匯率為本年年末匯率。
向國外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等借入的國外借款,根據償還主體不同,區分填列科目。由單位(企業)償還的,包括各級政府統借統還并轉貸建設單位資金,填列本科目;未由單位(企業)償還的,由各級政府統借統還并將借款無償撥付給單位(企業)資金,不填列本科目,應填列財政性資金對應科目。
3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反映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并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國際金融機構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
32、外國政府貸款:反映外國政府向本國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贈與性質的優惠貸款。
33、外商直接投資:反映外國投資商以外匯現金、設備(或實物)、技術、專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
34、自籌資金:反映單位(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股票等方式籌集的資金,以及單位(企業)自有資金。
35、企業債:反映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36、股票融資:反映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包括配股)籌集的資金。
37、其他資金:反映單位(企業)收到的除以上各種資金之外的資金。包括集資、社會捐贈資金等。
38、社會捐贈:反映單位(企業)收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無償捐贈的財產。
39、投資資金支出:反映項目自籌建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計發生的投資支出。總計數=交付使用資產小計+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出+轉出投資。
40、交付使用資產:小計數=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
41-47:略。
48、當年投資支出:反映本年年初到本年年末止累計發生的投資支出。
49、竣工項目結余資金:反映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或已辦理竣工決算項目已籌措資金在項目竣工后仍未全部支出留有結余部分,由系統根據“基建程序進度”篩選竣工項目,并按公式“結余資金=投資資金來源總計-投資資金支出總計”自動計算生成。
50、竣工項目超概金額:反映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或已辦理竣工決算項目投資資金支出超過已批概算數部分,由系統根據“基建程序進度”篩選竣工項目,并按公式“超概金額=投資資金支出總計-項目已批概算數”自動計算生成。
51、在建及停緩建項目結轉資金:反映在建項目及停緩建項目已籌措資金尚未全部支出需結轉至以后年度支出的部分。由系統根據“基建程序進度”篩選在建及停緩建項目,并按公式“結轉資金=投資資金來源總計-投資資金支出總計”自動計算生成。
52、是否使用財政性資金:系統根據“投資資金來源”項下“財政性資金”填列情況自動識別生成。
四、資產基本情況表(財建03表)
本表反映本年年末行政事業單位(含比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基本情況,包括基建賬、財務賬、企業會計賬中的固定資產。編制本表的目的:①了解國有單位(企業)資產存量情況;②掌握國有單位(企業)新增資產情況。
主要指標填列方法如下:
一是本表按單位填報,不按項目填報。單位指作為資產使用方的行政事業單位(含比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是單位填報數據應與報送財政部其他司局的有關數據一致。具體資產范圍參照《固定資產分類及代碼》(GB/T 14885-2010)填列。
三是本表分為“行政事業單位(含比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資產基本情況”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基本情況”兩類,填報單位根據單位性質選擇一類填列。
1、固定資產: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原值。
2-8:略。
9、土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將“土地”計入“固定資產”部分。
10、無形資產:略。
11、土地使用權: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將“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部分。
12、當年新增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自本年年初到本年年末止投入使用或減少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原值,如為當年減少應以“-”號反映。
13-18:略。
19、固定資產凈額:固定資產凈額=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24:略。
25、當年新增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反映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自本年年初到本年年末止已經完成建造、購置過程,并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或減少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原值,如為當年減少應以“-”號反映。
五、項目統計分析表(財建04表)
此表由系統根據02表自動分類匯總生成。其中:
生產性投資:具體包括“行業”分類中的(一)至(五)類,即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
消費性投資:具體包括“行業”分類中的(六)至(十九)類,即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基礎設施投資:具體包括“行業”分類中的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信息傳輸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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