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_全文
2025-09-1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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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6]258號)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辦發[2016]25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有關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促進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國際開發機構等,以及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有關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適用本通知。
二、根據我國債券市場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應當獲得有權部門同意人民幣債券發行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與人民幣債券發行、使用和償還有關的人民幣賬戶和人民幣跨境收付進行管理。
四、境外機構可以選擇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行)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委托主承銷商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托管行)開立托管賬戶兩種方式,存放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及辦理相關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境外機構在向有權部門提出人民幣債券發行申請時應當選擇確定適用的賬戶。
五、境外機構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行應當按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 249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等規定,憑境外機構提交的有權部門同意人民幣債券發行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為其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六、境外機構委托主承銷商開立托管賬戶的,主承銷商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制度規定在托管行開立托管賬戶,其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托管賬戶名稱格式為:主承銷商+境外機構+人民幣債券資金托管賬戶。托管行應當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資產托管經驗豐富、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商業銀行。
境外機構、主承銷商、托管行應當簽署托管協議,就賬戶開立、資金存管、跨境匯劃和數據報送等約定三方權利和義務。托管行負責對境外機構、主承銷商做好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主承銷商、境外機構應當向托管行提供有權部門同意人民幣債券發行的證明文件、債券募集說明書、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債券發行材料。此外,主承銷商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業務經營許可等證明材料,境外機構還應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七、境外機構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行應當按照有權部門同意人民幣債券發行的證明文件中所規定的發債所籌集的人民幣資金境內外使用比例,辦理相關跨境人民幣資金匯劃業務。
境外機構委托主承銷商開立托管賬戶的,托管行應當按照有權部門同意人民幣債券發行的證明文件中所規定的發債所籌集的人民幣資金境內外使用比例,憑境外機構和主承銷商的指令辦理相關跨境人民幣資金匯劃業務。
八、境外機構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行應當做好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以及通過該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境外機構委托主承銷商開立托管賬戶的,托管行應當做好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債券資金托管賬戶信息,以及通過該賬戶辦理的跨境和境內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其他開辦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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