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州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州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州委的堅強領導下,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和州委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州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建設全國先進自治州,確保與全國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三、州政府的工作準則是:勤政為民,依法行政,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州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州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同志。
五、州政府組成人員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職,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州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州長領導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長協助州長工作。
州長出國訪問或較長時間離開州境期間,受州長委托,由常務副州長主持州政府工作。
七、副州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州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副州長對分管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穩定和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
副州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互為AB角的副州長,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履職。
八、秘書長在州長領導下,協助州長協調處理相關工作,協助常務副州長處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州政府辦公室工作。
九、州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州政府的決定,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州審計局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州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職能
十、州政府要加快職能轉變,堅持發展第一要務,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等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一、全面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推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二、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快完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三、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四、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實現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法定化,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五、加強環境保護,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推進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優化政務服務環境。
十八、州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適時向州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等議案,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提請州政府討論的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州政府擬發的規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努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擴大立法公眾參與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
二十、州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超越本部門職權范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提請州政府制定。
州政府法制機構要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二十一、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備案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辦理。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適時進行后評估,定期進行清理并公開清理結果。
二十二、州政府各部門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第五章 健全決策機制
二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或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四、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州政府全體會議或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五、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提請州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州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健全專家決策咨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饋制度。
二十七、嚴格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實現政務公開
二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依法依規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五公開”。全面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服務。
二十九、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州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做好政策解讀工作。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處置工作,建立健全政務輿情監測、收集、研判、回應、處置機制,落實工作責任,認真回應社會關切,做到不被動、不失聲、不缺位。
三十二、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提升政府網站服務功能,暢通政府和群眾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便民服務。
第七章 強化監督問責
三十三、州政府要自覺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州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建議案、提案,實行州政府領導領辦重點建議、提案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州政府報告。
三十五、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州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主動接待群眾來訪,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重視“省長信箱”交辦件和“州長信箱”的辦理工作,努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三十八、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州政府對各部門和縣市政府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績效管理,每年進行績效管理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行政問責、干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三十九、加強政務督查。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于政府工作的全過程,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后檢查落實情況,樹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風。
州政府組成人員及州政府副秘書長負責抓好分工范圍內的督促檢查,認真辦理各級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建立限時反饋制度,對上級重要文件和會議、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按規定時限書面報告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結果運用,將督查事項落實情況納入承辦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四十、嚴格行政問責,堅持把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和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為問責重點,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
第八章 嚴格會議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實行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州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二、州政府全體會議由州長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體組成人員出席。
州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討論決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由州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通報全州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重要情況。
州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縣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州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州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列席,可邀請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州政協的領導和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恩施軍分區及各民主黨派、群眾團體負責同志參會。
四十三、州政府常務會議由州長或由州長委托常務副州長召集和主持,副州長、秘書長出席。
州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傳達和貫徹州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研究討論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討論提請州委常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和提請州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和州政府擬發的規范性文件;研究決定州政府重大工作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其他需提交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州政府常務會議每月不少于1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州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州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州監察局、州政府法制辦及與會議內容有關的州政府部門、縣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州人大常委會、州政協、恩施軍分區和其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會。
四十四、州政府專題會議由州長或副州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州長、副州長委托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涉及兩位以上州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參加人員由召集人確定。
州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州政府工作部門重要情況和問題的匯報,研究、協調解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具體問題。
四十五、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由州長批準召開。提請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州長協調并審核后報州長審定。會議文件由州長批印,匯報材料由分管副州長批印。提交會議的議題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的,主辦部門應當在會前進行協調,凡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會議討論。
四十六、州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應向州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州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與會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和通知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的,必須通過州政府辦公室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參加。
四十七、州政府會議由州政府辦公室承辦會務,會議議題和匯報材料應于會前送達州政府領導。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州政府專題會議形成的紀要,一般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四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凡以州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州性會議,統一由州政府辦公室按《會議活動辦理規范》辦理;州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縣市政府領導參加,按照“分工對口”原則安排;州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范圍的會議,不得以州政府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州領導出席。全州性會議要盡量壓縮規模,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第九章 規范公文辦理
四十九、各地、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及湖北省國家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
五十、各地、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公文,以及擬以州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州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按州政府領導分工呈批。
五十一、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決定、命令,向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務委員會提請的議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項,由州長簽署。
五十二、以州政府名義發文,“州政發”“州政文”“州政規”,經分管副州長審核后,由常務副州長或州長簽發;“州政任”由州長簽發;“州政函”“州政電”一般由分管副州長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由秘書長審核、分管副州長簽署意見后,報常務副州長或州長簽發。
以州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州政辦發”一般由分管副州長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由秘書長審核、分管副州長簽署意見后,報常務副州長或州長簽發;“州政辦函”一般由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副州長或州長簽發;“州政辦電”一般由分管副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秘書長、副州長或州長簽發。
“政府情況通報”印發州長、副州長講話的,一般應經州長、副州長本人審定,也可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通報其他情況的,由秘書長簽發。“政府督查通報”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報分管副州長簽發,特殊情況由秘書長簽發。
五十三、州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五十四、州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政府報送州政府的公文,應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并嚴格按程序報送。除州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事先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如有不同意見應如實反映,否則不予受理。
五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州政府批轉或州政府辦公室轉發。凡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
需報州政府審批方可行文的,經批準后冠以“經州人民政府批準”或“經州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由部門行文。
五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體系,在嚴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有序推進電子公文傳輸,提高公文處理時效,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章 嚴肅財經紀律
五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重大支出事項、大額資金安排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自覺遵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加快建設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現代預算管理制度。
五十八、規范預算執行管理。經州人民代表大會或州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預算,嚴格按批復方案執行。申請使用年度預算未分解到具體使用部門的支農、科技、旅游、衛生和計生等專項資金,按照“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申請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報分管副州長審核、常務副州長審批;其他未分解下達的專項資金,由部門提出申請,報常務副州長審批,其中涉及大額資金使用的,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其他未作預算安排的支出,需要調整或追加預算經費的,一律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五十九、規范政府投資管理。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已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的,按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流程、審批權限執行。未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的新增投資項目或超年度預算安排的投資項目以及政府對外投資項目,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六十、嚴格預備費管理。州級預備費專項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突發自然災害、應急搶險等難以預見的支出,動用預備費由常務副州長、州長共同簽批。
六十一、嚴格控制財政對外借款。除上級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和經州政府批準的特殊事項外,原則上不得向非本級預算單位辦理借款。確需使用財政短期借款的部門,必須向州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所有借款事項需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六十二、嚴格政府債務管理。除上級政府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轉貸、上級政府新增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外,未經批準,州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六十三、嚴格政府性資產管理。州政府各部門通過出售、轉讓、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房屋和土地資產,或利用資產對外投資、股權轉讓的,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報州政府審批;各部門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的處置,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州政府審批;各部門出租出借資產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州政府審批。
第十一章 嚴明紀律作風
六十四、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做到令行禁止。
六十五、州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接受和維護州委的領導。堅決執行州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書面或口頭向州政府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州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州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州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報經州政府同意。
六十六、州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事項必須逐級請示、報告,對不及時報告造成工作失誤的,或故意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州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及時向州政府報告。
六十七、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八、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假制度。州長與常務副州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州長離開州境出差或休假,須報州委同意并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報批;副州長、秘書長離開州境出差或休假,應報州長同意并向州委報備;副州長、秘書長在恩施城區外、州境內活動,應報告州長;州長、副州長、秘書長的活動安排應告知州政府辦公室。副州長、秘書長外出期間,如遇分工負責或分管領域內工作有重大活動或重要事項,應按AB角互補工作制度主動協調其他領導辦理或向州長報告安排其他領導辦理。
州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外出,應經分管副州長同意后報州長批準,并報州政府辦公室備案;縣市政府主要領導外出,須報州長批準,并報州政府辦公室備案。
州政府領導、州政府各部門和縣市政府領導因公出國(境)訪問,按照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六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務值班和應急值守工作,落實24小時政務值守制度,嚴格執行值班和節假日、特殊時期領導帶班制度,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并妥善做好處置工作。
七十、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增強學習實效,不斷提高推動科學發展、駕馭復雜局面、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
七十一、州政府領導同志必須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不允許超標準接待;基層單位負責同志不得到機場、車站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到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游覽。
七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提倡“開短會、發短文、講短話、簡辦事”的務實作風,切實改進學風、文風、會風、事風。州政府領導不為會議和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確需發賀信(賀電)、題詞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須按程序報批。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州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三、州政府領導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州委、州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州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邀請州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均應事先向州政府書面請示,由州政府辦公室從嚴控制、統籌安排。
第十二章 樹立廉潔政風
七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六條意見”、州委實施細則,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和“四講四有”。
七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門黨組(黨委)要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格履行監督責任,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班子成員要落實分管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加強檢查、指導、督辦。
七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門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落實國家關于禁止新建樓堂館所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按規定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不得利用婚喪喜慶等事宜借機斂財。
七十八、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嚴格要求和管理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第十三章 附則
七十九、州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八十、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恩施州人民政府2012年1月16日印發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恩施州政規〔2012〕1號)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法律條文。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