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
2025-06-0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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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
領導
黨政領導
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1993年11月14日)為了更好地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戰略思想,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
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
(1993年11月14日)
為了更好地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戰略思想,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使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的有關領導干部切實承擔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推動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全面落實,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黨委、政府都要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責任制。要把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一方平安,作為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之一,并同黨政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晉職晉級和獎懲直接掛鉤。黨政領導干部要把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為年度工作計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各級黨委、政府在研究決定各地區、各部門黨政領導干部的任免、獎懲等問題時,要把干部本人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實績作為一個重要條件。干部本人或其所負責的地區、單位受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一票否決的,在這些地區、單位的治安面貌改變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領導干部政績,辦理他們晉職晉級工作時,須征求所在地區、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意見,認真考察上述領導干部抓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實績。
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嚴重失職,導致治安秩序長期混亂或發生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區、部門的黨政領導干部,要根據其應承擔的責任,按照中共中央紀委《黨員領導干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有權對上述地區、部門的黨政領導干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提出建議。
五、縣級以上(含縣級)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要認真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定期檢查下一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領導干部抓治安綜合治理的情況,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并向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通報,不得弄虛作假,更不得隱瞞不報。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對干部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可根據此規定,并參照《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規定(試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99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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