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編號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5-06-0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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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編號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外綜[2004]8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現將《中外合作辦
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編號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外綜[2004]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現將《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編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編號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向依法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編號程序和規范,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編號的規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編號由字母和數字組合的十部分構成,涵蓋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所在行政區劃、外國教育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辦學層次和性質、機構屬性、順序號等內容。第一部分(三個字母)為審批機關代碼,分別代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第二部分(兩位數字)為行政區劃代碼;第三部分(兩個字母)為外國教育機構所在國別或地區代碼;第四部分(一個字母)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第五部分(兩位數字)區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辦學層次和性質;第六部分(一個字母)區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第七部分(兩個字母)區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第八部分(四位數字)代表審批年份;第九部分(四位數字)為全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順序號;第十部分(一個字母)區分《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施行前后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第四條 依法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且編號具有唯一性。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編號,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編號,由該勞動行政部門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并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送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編號。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編號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所附行文式樣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及相應mdb電子文檔或《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申請表》復印件。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編號,向依法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第八條 違反《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超越職權審批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不予編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明顯違反《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有關規定的,暫不予編號,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司局建議該省級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自行糾正。
第九條 內地教育機構與港澳臺地區教育機構設立的合作辦學機構的許可證編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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