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
2025-06-06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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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民發〔2017〕19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社區社會組織是由社區居民發起成立,
民政部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
(民發〔2017〕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社區社會組織是由社區居民發起成立,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對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精神,根據中央有關文件要求,現就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提出如下意見。
一、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總體要求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某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部署要求,以滿足群眾需求為導向,以鼓勵扶持為重點,以能力提升為基礎,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積極作用。力爭到2020年,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初見成效,實現城市社區平均擁有不少于10個社區社會組織,農村社區平均擁有不少于5個社區社會組織。再過5到10年,社區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備,整體發展更加有序,作用發揮更加明顯,成為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有力支撐。
二、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
(一)提供社區服務。支持社區社會組織承接社區公共服務項目。推動家庭服務、健康服務、養老服務、育幼服務等領域的社區社會組織主動融入城鄉社區便民利民服務網絡,為社區居民提供多種形式的生活服務。鼓勵社區社會組織多為社區內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空巢老人、農村留守人員、困境兒童、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提供生活照料、文體娛樂、醫療保健等志愿服務。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面向社區提供心理疏導、人文關懷、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專業服務。引導農村社區社會組織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開展以生產互助、養老互助、救助互助為主的活動,增強農村居民自我服務能力。
(二)擴大居民參與。發揮社區社會組織扎根社區、貼近群眾的優勢,廣泛動員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協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推動社區居民有序參與基層群眾自治實踐,依法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等活動。引導社區居民在參與社區社會組織活動過程中有序表達利益訴求,養成協商意識、掌握協商方法、提高協商能力,協商解決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關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和矛盾糾紛。鼓勵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拓展流動人口有序參與居住地社區治理渠道,促進流動人口社區融入。
(三)培育社區文化。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完善社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的積極作用,豐富群眾性文化活動,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指導社區社會組織在組織開展文化、教育、體育、科普、娛樂、慈善等社區居民活動中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鼓勵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楷模、文明家庭等各種社區創建活動,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維護公序良俗,形成向上向善、孝老愛親、與鄰為善、守望互助的良好社區氛圍,增強居民群眾的社區認同感、歸屬感、責任感和榮譽感。
(四)促進社區和諧。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源頭治理方面的積極作用,協助提升社區矛盾預防化解能力。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物業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調解和信訪化解。指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群防群治,協助做好社區矯正、社區戒毒、刑滿釋放人員幫扶、社區防災減災、精神障礙社區康復等工作,積極參與平安社區建設,助力社區治安綜合治理。
三、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
(一)實施分類管理。符合法定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以到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其中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請。民政部門要通過簡化登記程序、提高審核效率、結合社區社會組織特點制定章程范本等方式優化登記服務。落實中央有關文件要求,對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不同規模、業務范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管理,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對規模較小、組織較為松散的社區社會組織,由社區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其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二)明確發展重點。加快發展生活服務類、公益慈善類和居民互助類社區社會組織。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或強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吸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揮“三社聯動”優勢。加快農村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引導它們有序參與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在脫貧攻堅、就業創業、生產互助、衛生健康、文化體育、社會治安、糾紛調解、生活救助、減災救災、留守人員關愛等方面發揮作用。支持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和返鄉創業農民工創建農村社區社會組織或到農村社區社會組織中就業。
(三)加大扶持力度。要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資金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推動建立多元化、制度化的資金保障機制。推動基層政府將城鄉社區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逐步擴大購買范圍和規模,支持社區社會組織承接相關服務項目。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將加大對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支持力度。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支持資助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等服務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社區發展基金會,為城鄉社區治理募集資金,為其他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資助。鼓勵有條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的公益慈善類服務活動給予一定經費和服務場地支持。推動政府資金、社會資金等資金資源向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和服務項目傾斜。依托街道(鄉鎮)社區服務中心、城鄉社區服務站等設施,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臺,鼓勵將閑置的賓館、辦公用房、福利設施等國有或集體所有資產,通過無償使用等優惠方式提供給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建設孵化基地,為初創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公益創投、補貼獎勵、活動場地、費用減免等支持。
(四)促進能力提升。加強社區社會組織人才培養,通過強化業務培訓、引導參加相關職業資格考試等措施,著力培養一批熱心社區事務、熟悉社會組織運作、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骨干。推動建立專業社會工作者與社區社會組織聯系協作機制,發揮專業支撐作用,提升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水平。強化社區社會組織項目開發能力,通過開展社區服務項目交流會、公益創投大賽等方式,指導社區社會組織樹立項目意識,提升需求發現、項目設計、項目運作水平。推進社區社會組織品牌建設,引導優秀社區社會組織完善自身發展規劃和品牌塑造,加強公益活動宣傳,提高品牌辨識度和社會知曉度。指導社區社會組織規范資金使用和活動開展,強化決策公開和運作透明,不斷提升服務績效和社會公信力。
四、加強對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服務
(一)加強黨的領導。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要求,推動街道(鄉鎮)黨(工)委和城鄉社區黨組織加強對社區社會組織各項工作的領導,確保社區社會組織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沿著正確方向發展。推動建立城鄉社區黨組織與社區社會組織定期聯系制度,組織和協調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城鄉社區共駐共建活動。鼓勵社區黨員擔任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把符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骨干培養發展為黨員,把社區社會組織中的優秀黨員吸收到城鄉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中。社區社會組織要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要求,在城鄉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加強自身黨的建設工作,推進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社區社會組織黨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黨組織活動,在業務活動中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團結動員社區群眾,嚴格落實“三會一課”等制度,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引導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二)加強工作指導。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已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日常活動、負責人、資金往來、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管理,通過抽查、評估、培訓等方式,指導其強化自律誠信和守法意識,按照章程規定健全組織機構,完善運行機制,建立管理制度,強化組織人員、重大活動、收費標準等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監督。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做好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服務指導等工作,指導社區社會組織建立必要的活動制度和服務規范,自覺踐行服務社區、服務居民的宗旨,對于存在問題的組織及時提醒和幫助糾正。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發揮管理服務協調作用,規范社區社會組織行為,提供資源支持、承接項目、代管資金、人員培訓等服務。
(三)做好組織宣傳。各級民政部門要在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過程中,進一步深化對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積極爭取黨委和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推動將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和管理工作納入基層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科學制定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規劃、扶持措施、管理制度,加大部門協調力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形成各部門共同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工作格局。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作用,及時歸納總結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先進經驗,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優秀典型、先進事跡的表揚、獎勵和宣傳,營造關心、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民政部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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