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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城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扎實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城市創新驅動發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扎實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城市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提質增效升級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深入開展各類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城市的評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城市評定管理工作按照“統籌推進、分類指導、擇優培育、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城市的申報主體為:符合條件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城市(州、盟)、直轄市所轄的區。

第四條 城市開展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的稱號分別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城市(城區)、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城區)。

第二章 試點城市的評定

第五條 試點城市的申報條件:

(一)城市領導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將知識產權納入議事日程,工作條件保障不斷加強。

(二)城市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在省(區、市)內位于中等以上水平。

(三)開展專利質量提升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四)開展城市知識產權運營工作,在專利質押融資、專利導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五)申報前一年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績效考核結果在省(區、市)內排名前50%。

第六條 試點城市的申報程序:

(一)制定初步方案。符合申報條件的城市,根據試點城市工作要求,結合城市工作實際,確定試點工作特色主題,制定試點城市建設工作方案(3年期),經城市政府原則同意后報省(區、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知識產權局)。

(二)考察推薦。省知識產權局依據試點城市申報條件和申報城市提交的有關材料,組織人員對申報城市進行考察,并結合本地區城市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對于擬推薦的城市,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試點特色主題、試點城市建設工作方案進行論證,指導城市進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報。由省知識產權局對省(區、市)內有關申請統一提出申報。申報時提交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函、申報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的申報函、試點城市建設工作方案、城市知識產權工作基本狀況表(見附件1),以及本辦法第五條所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試點城市集中評定工作,確定試點城市名單,印發通知并授牌。

第八條 試點城市獲批2個月內,應由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試點城市建設工作方案,建立試點城市建設領導和協調機制,并將有關文件報省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三章 試點城市的管理

第九條 省知識產權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下負責試點城市的日常管理。省知識產權局應明確試點城市管理責任處室,指派專人加強與試點城市的業務聯系,安排專門資金予以支持,每年對試點城市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 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應將城市試點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組織領導、體系建設、條件保障、制度創新,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第十一條 試點城市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機制,著力培育企業知識產權競爭能力,加大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工作力度,加強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試點特色主題方面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試點城市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知識產權局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劃。試點城市建設過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問題,應及時向省知識產權局請示和報告。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工作期限為3年,自批復通知印發之日起計算。期滿4個月內,由省知識產權局對試點城市組織考核驗收,并于驗收結束2周內將考核有關材料(主要包括驗收情況、驗收結果及城市總結材料)報國家知識產權局。考核驗收評價指標體系采用評定示范城市指標體系(見附件2)。

第十四條 考核驗收成績60分以下的城市,取消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城市稱號,并且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考核驗收成績60—70分的城市,可以申請進入新一輪試點工作。考核驗收成績70分以上的城市,可以申請進入示范培育階段。

第十五條 進入示范培育階段的程序是:試點城市期滿6個月內,在省知識產權局指導下,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印發示范培育工作方案。示范培育階段的周期是3年,自示范培育方案印發之日起計算,可以進行多輪示范培育工作。

第十六條 進入新一輪試點工作的程序是:試點城市期滿6個月內,在省知識產權局指導下,城市人民政府選擇試點特色主題,制定印發試點工作方案。新一輪試點自試點工作方案印發之日起計算,可以進行多輪試點工作。

第十七條 試點城市期滿6個月內未完成進入示范培育階段或新一輪試點的備案工作的,視為退出試點城市工作序列,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四章 示范城市的評定

第十八條 示范城市的申報條件:

(一)進入示范培育階段,培育時間滿1年,且工作成效顯著。

(二)將知識產權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對區縣政府的考核體系。

(三)城市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和工作保障條件居全國同類城市前列。

(四)申報前一年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工作評價結果在試點城市中位于前30%。

(五)城市專利資助政策突出質量和效益導向,試點及示范培育期間專利質量提升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六)開展城市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化建設工作,申報前一年專利質押融資額在試點城市中位于前30%。

(七)近3年省知識產權局對試點城市、示范培育階段城市年度考核中,至少有兩次考核成績優秀。

(八)近兩年未發生過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未出現較大數量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九)評定示范城市指標體系(見附件2)中客觀實力指標監測結果達到60分,指標體系總體得分加權折算之后達到80分。

第十九條 示范城市的申報程序:

(一)啟動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印發示范城市申報通知,并支持有關省知識產權局開展針對擬申報城市的客觀實力指標監測。各省知識產權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和指導省(區、市)內相關城市做好申報工作。

(二)測評推薦。省知識產權局依據評定示范城市指標體系(見附件2)對省(區、市)內申報城市進行測評,對符合條件的城市進行排序,統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提出申報。由省知識產權局對省(區、市)內有關申請統一提出申報。申報時提交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函、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書面申報函、城市知識產權工作基本狀況表(見附件1)、省知識產權局測評后的評定示范城市指標體系得分表(見附件2),以及本辦法第十八條所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示范城市評定工作,確定示范城市名單,印發通知并授牌。

第二十一條 示范城市獲批4個月內,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示范城市建設領導和協調機制,制定示范城市建設工作方案,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印發。

第五章 示范城市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示范城市的管理主要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相關省知識產權局配合對省(區、市)內示范城市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強對示范城市的管理和指導,每年對示范城市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對示范城市專利實力進行監測,至少組織一次針對示范城市的工作會議或工作培訓。相關省知識產權局應配合做好省(區、市)內示范城市的管理工作,設立配套資金,在各項工作中對示范城市給予政策傾斜。

第二十四條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示范工作的責任主體。示范城市人民政府應將知識產權工作提升到城市發展戰略層面,融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強化戰略謀劃、能力建設、政策融合,確保示范城市工作取得實效。

第二十五條 示范城市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實施城市知識產權戰略,加強城市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健全城市知識產權政策體系,加強知識產權政策實施的力度、深度以及與相關政策的協調性,提升城市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城市知識產權運用的經濟效益,提升城市知識產權執法保護的效果,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水平。

第二十六條 示范城市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劃。示范城市建設過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問題,應及時通過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示和報告。

第二十七條 示范城市工作期限為3年,自批復通知印發之日起計算。期滿4個月內,由城市人民政府通過省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申請復核函,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示范城市進行復核。逾期未提出復核的城市,視為退出示范城市工作序列,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八條 示范城市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考核的方式,必要時進行實地考核。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審核有關城市當前的狀況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示范城市申報條件,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取消示范城市資格;(二)該示范城市建設周期中的年度考核結果、專利實力監測情況以及示范城市建設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主要考核依據。

第二十九條 通過復核的城市,繼續保留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稱號,制定并印發新的示范城市建設工作方案,開展新一輪示范城市建設工作。未通過復核的城市,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稱號,并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示范城市。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知識產權局應將試點示范城市工作作為推動本地區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大投入,扎實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對省知識產權局試點示范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以不當方法影響驗收、評定、復核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經調查確認后,取消其申報資格;已取得試點和示范城市稱號的,予以取消。

第三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取消國家知識產權試點或示范城市稱號:發生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或出現較大數量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遏制的城市;專利行政執法工作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城市;連續2年工作考核結果為本類別城市中最后一名的示范城市。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城市(城區)評定和管理辦法》(國知發管字〔2014〕34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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