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內檔案調卷辦法(一)部各司、局因公需要調閱檔案時(包括查閱、摘錄、復制、借出)均需辦理調卷登記手續;個人非公查閱檔案的,不予辦理。(二)部屬企、事業單位調閱本單位的檔案,須持
一、部內檔案調卷辦法
(一)部各司、局因公需要調閱檔案時(包括查閱、摘錄、復制、借出)均需辦理調卷登記手續;個人非公查閱檔案的,不予辦理。
(二)部屬企、事業單位調閱本單位的檔案,須持有本單位介紹信,并說明借閱檔案的內容、范圍和用途,方可調閱;如調閱本單位以外的檔案,需繳納手續費(每卷一元);調閱部黨組檔案,按第(四)條辦理。
(三)外單位調閱檔案,需繳納手續費(每卷二元),檔案一律不得出;復印時需有檔案處工作人員在場。
(四)調閱檔案審批手續:
1.調閱各單位檔案,調卷人填寫調卷單并簽字即可;如需復印,必要時由檔案處領導批準。
2.調閱原部黨組檔案,調卷人必須是黨員,需所在單位司局長批準;調閱部黨組、部務會議記錄檔案,如涉及人事方面的內容,應由部長或副部長批準。
3.調閱人事司檔案,須經人事司領導同意,方可調閱。
4.國務院文件一律不外借。
5.調閱跨司局檔案,需經檔案所屬司局辦公室或綜合處領導同意,方可調閱。
(五)調閱人對所借檔案不得任意拆散、調換、抽取及在文件上涂改、圈劃;所借檔案須在半個月內歸還,不得積壓;到期仍在使用的,需持檔案到檔案處辦理續借手續;調離工作的必須歸還所借檔案;借出的檔案不得隨意轉讓他人,他人要用需另行辦理登記手續。
(六)歸還檔案,由檔案處管理人員當面清點、簽收,調卷單存檔案處備查。
(七)調卷人應對所借檔案負責保密,不得遺失;遺失檔案的應寫出詳細報告,經主管單位司、局長審批后,報部保密委員會給予適當處理。
二、后庫檔案調閱辦法:
(一)部機關、部屬單位和外單位調閱后庫檔案,均由辦公廳檔案處函調。如查閱單位確需派人去后庫,需經辦公廳領導批準,并持檔案處介紹信,否則一律不予接待。
(二)調閱后庫檔案審批手續:
1.調閱各司局檔案,需經檔案處負責人批準。
2.調閱原部黨組檔案,調閱人必須是黨員,并經所在單位司、局長批準。調閱原部黨組會議記錄,涉及人事方面內容的檔案,由部長或副部長批準。
(三)調卷人如需以檔案為證明材料,復印時經檔案處負責人批準,必要時經辦公廳領導審查批準;部機關以外單位調閱檔案,需繳納手續費(每卷五元)。
(四)去后庫調卷由管理人員在辦公室接待,調閱人不得進庫查閱。
(五)調出的檔案,由檔案處負責電話定期催還,及時送后庫;檔案借出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個月,如到期仍用,需持檔案到檔案處辦理續借手續。
三、本辦法自即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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