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重大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重大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相關工作給予適當補助。用于支持農村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建設、美麗鄉村建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和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等工作。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實施期限至2023年,屆時根據農村綜合改革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編制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分配下達預算和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的分解下達、審核撥付、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以及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并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各地應創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積極采用以獎代補、民辦公助、先建后補、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綜合改革發展有關事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第五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規范、公正、公開的原則,采用因素法分配。采用的因素及權重為:鄉村人口(40%)、村個數(10%)、績效評價結果(20%)、其他因素(30%)。
第六條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將當年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比例不低于70%。相關轉移支付預算下達文件抄送各地財政部派出機構。
財政部在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時一并下達各省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和績效目標。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后,應當在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將轉移支付分配結果抄送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本地農村綜合改革實際情況等,安排本級相關資金,與中央下達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統籌使用,確保開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資金需要。
安排用于832個貧困縣脫貧攻堅期內開展整合試點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按照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省級及省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規劃,加強與中央補助資金和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
第十條
財政部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要求,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進行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并于次年3月底前,根據財政部下達的區域績效目標,對本省上一年度資金使用、項目建設、農村綜合改革進展等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自評結果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績效評價,并對績效評價結果采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在資金分配、競爭立項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督促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切實加強資金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可制定有關具體管理辦法,并抄送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
第十六條 上劃xx兵團、中央直屬墾區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xx兵團。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是指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派出機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敦斦筷P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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