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審批程序的請示的通知》的通知
2025-06-0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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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審批程序的
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海關總署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審批程序的請示的通知》的通知
([1988]署稅字第1188號 1988年11月16日)
廣東分署,各局、處級海關: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8)32號轉發的《國家計委、國家旅游局關于嚴格執行合資、合作建設旅游飯店審批程序的請示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請各關對現已登記備案的合資、合作旅游飯店項目進行認真清理,凡屬于國辦發(1988)32號文件中提及的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應通知其按該文件第一條的規定辦理補報手續,在補報手續未辦妥以前,對其進口貨物不得再繼續予以減免稅。
二、對各類資金建設的旅游飯店,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中外合資、合作建造的旅游飯店、公寓、寫字樓項目,應由申請單位提供國家計委的審批文件;
(二)使用國外商業貸款和其他外匯貸款自建的旅游飯店,應憑國家旅游局的批準證明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三)使用國內資金建設的旅游飯店,須驗憑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旅游局、國家物價局的批準文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上述申請建設單位如不能按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對其進口貨物海關不再予以減免稅。
三、利用中國銀行、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和中國投資銀行的貸款建造的旅游飯店進口物資的稅收優惠,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國內企業單純利用上述金融機構的貸款,但未組成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不論在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或內地,都按(87)署稅字第37號文規定享受優惠。
(二)國內企業借用上述金融機構的貸款,并與其合資建造、共同經營(金融機構派有專人參加管理)的旅游飯店,可按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解釋》[關稅司已以(85)稅征字第83號文轉發]享受優惠;如是合作建造、經營的旅游飯店,在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的,仍可按(85)稅征字第83號轉發的文件規定享受優惠,其辦公用品,交通工具可按(84)署貨字第490號及(85)署貨字第283號文享受免稅,在非開放城市和地區的,應按(87)署稅字第37號文規定享受優惠。
過去的規定與本項規定有抵觸的,應予停止執行。
以上希予研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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