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一旦出現女方出軌這種情況,很多問題都會隨之而來,其中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確定往往是大家最為關注的。今天,咱們就來深入聊聊這兩個重要話題。
一、女方出軌,孩子就一定能判給男方嗎
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國,法院判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核心原則是 “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這可不是簡單地因為一方出軌就直接把撫養權判給另一方。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4、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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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其數額的確定同樣有一定的標準和考量因素。
一般按照月總收入的 20% 至 30% 的比例給付。例如,如果男方月收入是 8000 元,那么他每月支付的撫養費大概在 1600 元到 2400 元之間。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 50% 。
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比如,從事個體經營的一方,沒有固定的月薪收入,這時就會參考當地同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來確定撫養費數額。
如果有特殊情況,如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額治療費用等,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而且,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但如果子女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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