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當夫妻關系走到盡頭,分居甚至離婚成為無奈的選擇時,一系列法律問題便接踵而至。今天,咱們就來聊聊分居如何離婚以及財產該如何分割。
一、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是不是分居達到一定時間就可以自動離婚了呢?在這里明確告訴大家,在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說法。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申請離婚登記后有 30 天的冷靜期,冷靜期屆滿后,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關于分居與訴訟離婚的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不過要注意,這里強調的是 “感情不和” 分居,并且要有證據證明分居事實和分居時長。比如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租房合同、居委會證明、聊天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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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關系,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在此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協商優先: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在分割財產時,要考慮子女的生活和學習需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同時,適當照顧女方的利益,因為在婚姻中女方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
(3)照顧無過錯方: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行為,在分割財產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且可以適當多分財產。
(1)房產:如果是婚后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上述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但如果是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對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
(2)車輛:與房產類似,婚后購買的車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一般會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如車輛的使用情況、市場價值等,進行合理分配。
(3)公司股權:如果一方持有公司股權,在離婚時,需要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的股權,可以通過協商由一方取得股權,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也可以將股權進行分割,雙方分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但要注意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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