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的旅途中,婚姻有時會遭遇波折,走到分岔路口,而離婚時大家最關心的兩個關鍵問題便是:財產如何分割?孩子又該怎么判決?今天就來給大家詳細講講。
一、離婚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首先,我國法律遵循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分割原則,在一般情況下,婚后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像稿費、專利轉讓費用等,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這些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夫妻兩人婚后一起開了家小店,多年經營攢下一筆積蓄,這積蓄就是共同財產,要拿來分割。但要是一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并且房產證上只有其一人名字,沒有特殊約定的話,那大概率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然而,平等分割也并非絕對。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過錯,像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況,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上也能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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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子撫養權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孩子撫養權的判定,首要考量的是 “孩子的最佳利益”。
對于年幼的孩子,尤其是哺乳期內(一般指 2 周歲以下)的嬰兒,撫養權通常判給母親。因為這個階段孩子對母親的依賴更強,母親也更方便哺乳照顧。但如果母親患有嚴重疾病,或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比如吸毒、賭博等惡習,那撫養權可能會判給父親。
當孩子 2 周歲以上,法院會綜合多方面因素。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包括經濟收入,穩定的住所等,誰能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學習條件很關鍵。還有撫養條件,像是否有時間陪伴孩子成長,有沒有老人幫忙照顧等。若一方能舉證自己經常陪伴孩子讀書、玩耍,帶孩子參加各種活動,而另一方工作繁忙常年出差,那前者爭取撫養權就更有優勢。
對于 8 周歲以上的孩子,他們已經有了一定自主意識,法院還會尊重孩子的意愿,詢問孩子想跟爸爸還是媽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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