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旅程中,有時夫妻雙方會走到一個岔路口,面臨分居甚至離婚的抉擇。今天咱們就來詳細聊聊,分居多久才可以去離婚,以及離婚的手續流程究竟是怎樣的。
一、分居多久能離婚
首先要明確,分居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離婚。我國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里有幾個關鍵要點:
1、 “感情不和”,如果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分居,不算在內;
2、 “滿二年”,這個時間節點需要證據支撐,比如分居協議、租房合同、鄰居證言等能證明分居時長和原因的材料。
3、但這不是唯一途徑,若存在重婚、家暴、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其他法定離婚情形,即便不分居或分居未滿二年,只要證據確鑿,一方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屬實,同樣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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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手續流程如何辦理
1、協議離婚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離婚協議需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受理: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三十日就是所謂的 “冷靜期”。
審查: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對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核實是否確屬自愿離婚,協議內容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等。
登記(發證):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雙方婚姻關系正式解除。
2、訴訟離婚
起訴: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要求離婚的一方需向被告住所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子女出生證明、財產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
立案: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
審理: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先進行調解,嘗試化解雙方矛盾,促使和好或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若調解不成,則進入庭審程序,雙方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查明案件事實。
判決: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原告在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后可以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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