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婚姻關系的建立往往承載著雙方對未來的美好期許。但倘若婚后發現一方患有傳染病,這無疑給平靜的生活投下了一顆重磅炸彈,此時很多人會心生疑問:這種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嗎?今天咱們就來詳細聊聊這背后的法律門道。
一、一方有傳染病可以撤銷婚姻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不是所有一方患有傳染病的情況都能成為撤銷婚姻的理由。我國法律對于撤銷婚姻有著嚴格且明確的規定,重點在于婚前隱瞞病情這一關鍵情節。
2、如果一方在婚前就知曉自己患有傳染病,卻故意向另一方隱瞞,導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步入婚姻殿堂,那這種隱瞞行為嚴重侵犯了另一方對婚姻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另一方是有權利主張撤銷婚姻的。
3、一旦婚姻被依法撤銷,那這段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在財產處理上,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用以彌補因這段 “問題婚姻” 遭受的精神、物質損失,讓權益受損者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慰藉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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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規定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情形
1、隱瞞重大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里的重大疾病范疇涵蓋了諸如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像艾滋病、淋病、梅毒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以及有關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這條法規的核心要義在于保障婚姻當事人對另一半健康狀況的基本知情權,讓雙方都能基于真實、全面的了解來做結婚的決定,避免婚后陷入因疾病帶來的困境與痛苦。
2、受脅迫結婚:除了隱瞞重大疾病外,受脅迫結婚也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所謂受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
3、當發現存在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時,不是自行宣告婚姻無效就行,必須走法定程序。受害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并且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一般來說,因隱瞞重大疾病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受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況,一旦逾期,當事人就喪失了撤銷婚姻的勝訴權,只能接受婚姻關系存續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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