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沒有故意殺人那么嚴重,那么,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故意傷害罪量刑加重情節是什么?
一、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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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傷害罪量刑加重情節是什么?
(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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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傷害罪怎么確定管轄?
確定輕傷害案管轄的應注意幾點:
(1)被害人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有證據,則案件屬于可提起自訴的案件;沒有,則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
(2)被害人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提起公訴的選擇問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符合提起自訴的法定條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即是自訴案件;若堅持按公訴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則應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按公訴案件予以管轄處理。
(3)是被害人是否控告、要求追訴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被害人與侵害人和解、被害人放棄追訴時,不應主動追訴,否則,會造成被告人(侵害人)訴訟權利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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