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私車公用協議書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居住地址:
銀行賬戶: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鑒于:
甲方為乙方員工,為了方便進行公司經營活動,雙方同意甲方將其自有私車(下稱“車輛”)提供給乙方用于各項工作使用之情形,并僅限甲方使用。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車輛基本情況
1.車輛產權為甲方所有,車牌號 (請填充) ;
2.車輛狀況為: 良好 ,年檢: 合格;
3.車輛具備登記證書、行駛證、保險協議,年檢合格證等相關證照。
二、車輛使用管理
1.甲方同意將車輛提供給乙方用于公司經營所需,乙方使用甲方車輛期間,甲方 □可以 /□不得 再將該車作為私車使用。乙方根據工作需要使用甲方車輛時,由 (請填充) 駕駛。
2.交通事故及相關風險事件的處理
(1)鑒于車輛僅能由甲方本人駕駛,甲方為車輛實際駕駛者,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律法規,違規違章駕駛(包括但不限于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全部獨自承擔;
(2)如遇車輛因乙方工作安排,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按照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相關責任;
(3)車輛在因乙方工作安排使用過程中,發生失竊、損毀等風險的,如該等風險是由于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該責任與損失;
(4)甲方在外出履職過程中發生事故的,相應認定工傷后,乙方將按照國家工傷保險規定向甲方負擔必要賠償。如事故系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應向甲方承擔財產賠償責任。乙方已向甲方賠償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已向甲方承擔的賠償。如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乙方承擔責任后,甲方在事故中存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乙方可向其追償。
三、車輛費用
1.車輛因乙方工作安排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燃油費、通行費、路橋費等按乙方公司財務制度規定及流程據實報銷。
2.車輛公用補貼:協議期限內乙方按每月 (請填充) 元(含稅)補貼給甲方。
3.甲方負責車輛的以下費用:
(1)日常保管和維護修理(包括但不限于維修保養費、維護費、年檢費);
(2)因甲方違規違章駕駛等故意或過失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違章罰款、民事賠償等);
(3)車輛使用期間的投保費用(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責任險等)。
四、車輛租用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從 (請填充) 年 (請填充) 月 (請填充) 日至 (請填充) 年 (請填充) 月 (請填充) 日止;本協議期滿可以續簽,期滿前甲方離職或書面通知乙方,本協議終止。車輛自 (請填充) 年 (請填充) 月 (請填充) 日起交付給乙方使用。
五、甲方保證
1.保證所提供車輛具有合法性,并能滿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2.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合理、合法使用車輛,及時處理車輛的違章及肇事事故等。
3.甲方必須為租賃車輛投保以下險種:
(1)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
(2)商業險,其中應當包括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
4.甲方需提供身份證復印、駕駛證復印件各1份,供乙方存檔。
5.甲方不得私自將車輛轉租、轉借或抵押給他人,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六、乙方保證
1.按照協議約定合法使用車輛。
2.憑據報銷甲方因公正常使用車輛而發生的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
3.乙方對于車輛除使用權外的其他物權糾紛一概不承擔責任。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須遵守本協議約定,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為,并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鑒定費、公證費等費用損失)。
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當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協商決定是否終止或中止本協議的履行,或部分、全部的免除受影響方的義務。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或失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盡到及時(不可抗力發生7個工作日內)通知的義務。“不可抗力”是指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戰爭、騷亂、洪水、地震、臺風、國家公布的疫情等事件。
八、協議變更、解除及終止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公司制度執行或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約定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
3.任何一方解除通知書到達另一方之日起本協議解除,若因另一方原因導致無法簽收解除通知書,則解除通知書自寄出之日起5日后即視為到達。
九、其它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
2.當車輛年檢到期,甲方沒有及時進行年檢或未通過年檢,本協議立即終止,乙方及時返還車輛。
3.本協議首部載明的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為文書的地址及有效的司法送達地址,如任何一方變更其地址則應提前3日將其新的通訊地址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導致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4.產生糾紛,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交由 乙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裁決。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僅為簽署頁)
本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及捺印):
乙方(簽字或蓋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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