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若男方為軍人,當這段婚姻走向盡頭,涉及到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分割時,情況往往會比普通婚姻復雜一些,這也引發了眾多人的關注。
一、男方是軍人離婚孩子判給誰
法院在判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時,核心原則是 “子女利益最大化”,會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雖然男方身為軍人,但這一身份在撫養權判定中并非決定性因素,只是在同等條件下,軍人職業的穩定性等因素可能會被納入考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1)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等特殊情況,孩子也可能判給父方。
(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如果子女是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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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如何分割
軍人的財產分割相對復雜,要區分不同財產類型。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歸軍人個人所有。而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2、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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