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時孩子的撫養權需要進行變更。這可能是因為父母的生活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或是孩子的意愿發生了改變。那么,變更撫養權需要滿足哪些要求?又該如何進行變更呢?
一、變更撫養權需要什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比如,一方因重大疾病生活無法自理,且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和精力照顧孩子,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變更撫養權,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長環境。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若一方經常對孩子不管不顧,甚至存在打罵等虐待行為,嚴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另一方就可以提出變更撫養權,為孩子提供一個安全、溫暖的家。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當孩子年滿八周歲,他們已經有了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且這一方具備撫養孩子的經濟、生活條件,那么撫養權的變更也會被考慮。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例如,撫養孩子的一方因工作變動,需要長期在外地工作,無法照顧孩子,或者一方的居住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不利于孩子居住和學習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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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撫養權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1、協商變更:父母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變更撫養權協議。協議要明確變更后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數額、探視權等內容。然后,將協議進行公證,以增強其法律效力。雖然公證不是必須的步驟,但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
2、訴訟變更:如果協商不成,想要變更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準備起訴狀,寫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即變更撫養權的訴求)、事實和理由(闡述符合變更撫養權條件的具體情況)。同時,要收集相關證據,如對方患病、傷殘的診斷證明,虐待孩子的證據(如照片、視頻、證人證言等),自己的收入證明、居住條件證明等,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證據和實際情況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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