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專用公路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統稱公路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門及授權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護和管理公路路產、保障公路暢通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國土、城建、規劃、工商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積極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規,愛護公路路產的義務;對違章侵占、損壞公路路產的行為有檢舉、揭發的權利。
第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應遵循依法治路、預防為主、管養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省交通廳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機關,各市、地、州、縣交通局是本行政區域的公路路政管理主管機關。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 各級公路路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三)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對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罰;
(五)與規劃、國土、城建部門共同依法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六)審理從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設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運輸,并對其實施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八)維護公路、公路渡口的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配合公路養護部門加強公路養護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
第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按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路政巡查車須裝有“路政管理”標牌,標志燈飾。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一)國道、省道經營使用權變動;
(二)在國道上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管道、桿線、電纜;
(三)跨越市、地、州行政區域的超限運輸。
前款第(一)項中國道經營使用權變動還需要轉報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下列行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一)縣道經營使用權變動;
(二)在省道及縣道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管線、桿線、電纜;
(三)砍伐國道、省道和縣道行道樹在二十株以上的(砍伐十九株以下的由縣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跨越縣、區的超限運輸。
前款第(一)、(二)、(三)項需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查。
第三章 路產保護
第十四條
不準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確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電纜、架設桿線或者進行其它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并繳納公路路產占用費或公路路產賠償費。影響車輛通行的,還應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不得在公路上打場曬糧、擺攤設點、堆物作業、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水、以及進行其他危及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十六條 堆放公路維修養護材料,應當符合《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公路改建要保證車輛通行。
第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圍內,不得進行爆破作業、采挖砂
石、攔河筑壩、傾倒垃圾、堆放物資材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線周圍一百米范圍內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業。
在公路兩側取土采石、開礦、開山放炮和其它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設施的安全
第十八條
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通行。必須通行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妨礙交通的,還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對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還應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
超限運輸單位,應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繳納為保障超限車輛通行而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九條
鐵輪車、履帶車以及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必須通行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按照原公路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條
機動車輛制造、修理廠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車。必須試車的,應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領試車號牌,在指定的試車路段和時間內進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繳納公路路產賠償費。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橋梁、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梁、渡槽、管線等,應符合公路技術標準和公路的遠景發展規劃,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禁止涂改、移動和損壞公路標志、標線、測樁、界碑、護欄等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及公路兩側設置標牌、廣告牌,不得有礙公路通暢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設置標牌、廣告牌,必須報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有償設置。
第二十四條 嚴禁亂砍濫伐和損壞公路行道樹,確需間伐更新的,應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并辦理手續。
行道樹梢與電力線距離不足三米,與電信線距離不足二米,電力、電信部門可以修剪枝丫。剔除上述規定距離以外的枝丫,須證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公路用地范圍內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構造物或工程設施的,其建筑設施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
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
在上述控制范圍內修建臨時性建筑,應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因公路建設、加寬改造等需要拆除臨時性建筑時,應無條件拆除。
第二十六條
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在國道、省道或二級以上的高等級公路上接道的應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繳納接道費。
第二十七條
在國道、省道和重要縣道沿線規劃和新建集鎮,應選在公路的一側進行,新建集鎮的邊緣與公路連溝外緣的凈距:國道、省道不少于八十米,縣道不少于五十米,鄉道不少于十五米。
夾公路形成的場鎮,一時不能改造的,應加強集市管理,劃行歸市,不應再沿公路發展。公路已繞過鎮的,不得再夾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第二十八條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應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發展規劃區域為界限,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與當地城建部門共同商定,并隨城市建設區域的發展變化進行合理調整。
第二十九條 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公路渡口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經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省交通、財政和物價部門批準收取通行費的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由收費部門按規定設置收費站,實施收費管理。
未經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公路上設站收費。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設置平交道口;
(二)禁止鐵輪車、履帶車、未封閉的垃圾車、教練車、拖拉機、非機動車以及其它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三)禁止低于規定時速的車輛在高還公路上行駛;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亂停車輛,占道行駛,擺攤設點;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三十米和立交橋通道邊緣五十米內修建永久性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或個人、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沒收非法所得,責令繳納規定的費用,并可處以罰款。
(一)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責令繳納公路路產占用費或公路路產賠償費,并可處以不超過占用費或賠償費20%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公路、公路設施造成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承運單位或個人繳納公路路產賠償費,并可處以不超過公路路產賠償費一倍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五)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并責令賠償損失。
(六)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公路路產造成損失的,并責令賠償損失。
(七)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按《公路渡口管理規定》處罰。
(八)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兩倍的罰款。
(九)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對公路路產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不超過公路路產賠償費一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或市、地、州、縣交通主管部門責成限期改正,對主要責任人由其主管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擅自在公路上設置障礙、堆放物件材料、設卡收費,嚴重影響公路暢通和安全又拒不執行公路路政處罰決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有權強行排除。
對損害公路路產又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行駛,并可暫扣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扣證的,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因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或路政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失誤,造成管理相對人經濟損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承擔經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級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公路路產賠償費的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公路路產占用和接道費的標
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收費票據必須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省財政監章的專用票據,票據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發放。
收取的公路路產賠償費、公路路產占用費和接道費,應專項用于公路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濫用和截留。路政管理中的罰沒收入應全部上繳財政
第四十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以及國內私人投資修建的公路,其路政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門和投資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未作約定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年公布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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