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民對于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么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行政訴訟適用范圍。
當公民對于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么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行政訴訟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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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1.行政訴訟的有效期是六個月,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起算;如果相對人已經申請復議,再申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是十五日,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起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適用范圍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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