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到來,又進入犬類傷人的高發期。然而,仍有不少養犬人抱著“我家小狗不咬人”的僥幸心理,于是便不牽狗繩遛狗。9歲兒童被小狗追得摔傷,主人被判賠償7000余元
潘某某今年9歲,平時喜歡在其居住的連云區某小區內籃球場打籃球。去年8月2日下午,潘某某和父親又一起在小區籃球場打球,沒有想到剛開始沒多久,一只小狗在進入籃球場后突然朝著他追來。潘某某連忙躲避,卻摔倒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檢查,潘某某右側內踝骨骺骨挫傷,外踝皮下軟組織挫傷,關節腔少量積液,醫囑建議石膏外固定。經鑒定,潘某某傷致右外踝扭傷,骨骺挫傷,護理期45日,營養期以7日為宜。右外踝關節骨骺處生長期后續檢查治療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該小狗的主人系同住一小區的趙某某及其父親趙某,當天趙某某正在小區內遛狗,但沒有進行束鏈、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導致小狗看到潘某某手中的籃球突然興奮而不受管控,追趕兒童。
事發后,趙某某向潘某某預先支付了1000元賠償費用,但雙方未能就后續費用達成一致意見,潘某某的父母遂起訴至連云區法院,要求趙某及趙某某賠償損失11819.3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飼養的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趙某某在帶領其與趙某共同飼養的小型犬進入小區公共場所,未采取束鏈、戴嘴套、及時有效制止犬只追人等安全防范措施,導致潘某某被該犬追趕奔跑躲避,后摔倒受傷,兩人作為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對潘某某的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潘某某已年滿9歲,具備在公共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的行為能力,受到小狗追趕采取逃跑的方式躲避并無不當;其監護人雖在現場,但小狗躥出事發突然,不能苛求其立即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所以對趙某某提出“監護人存在監護不到位”的意見未予以采納。法院最終判決趙某某和趙某賠償潘某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74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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