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網絡的傳播力量是很大的。近日,福建廈門一女生,通過好友得知自己在某網絡平臺上被祭奠!人還活著卻被人網絡祭奠4.3萬次,侵犯人格權怎么處理
事件回顧
近日,福建廈門一女生,從好友那里得知,網絡上的一個祭祀平臺設有自己的紀念館,包括靈堂、詳細個人信息和照片等等。經過相關了解,該館建立于2016年1月,6年來訪問量達到了4.3萬余人次。該女生認為平臺侵害肖像權、名譽權,要求平臺承擔侵權責任。平臺確認情況屬實,但因紀念館設于多年前,當時還未實行實名制登記,無法提供其真實信息。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法律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平臺未嚴格履行審核責任,未要求注冊用戶進行實名認證,致璐璐人格權被侵害,遂判決平臺承擔侵權責任。
侵犯人格權是屬于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為,侵權人要承擔侵權的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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