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幾個問題的說明
2025-12-0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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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幾個問題的說明(中辦發[1986]9號1986年3月29日)《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
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幾個問題的說明
(中辦發[1986]9號 1986年3月29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以下簡稱《規定》)下達以后,在執行中有些單位和地區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正確貫策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將幾個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規定》中所說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不準用公款(行政經費、事業經費、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各種形式的集資經商、辦企業,為本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
二、根據《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科研、教育等事業單位,可以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黨政機關為改善后勤服務工作,方便職工生活,可以開辦為本機關服務的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浴室、招待所、禮堂、印刷廠等,有條件的也可以向社會開放,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照章納稅。
四、黨政機關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其他經營網點,應當繼續興辦。但必須以安排待業青年為主,著重發展服務業和加工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合法經營。主辦機關應加強領導。
五、《規定》中所說的“徹底脫鉤”,是指企業在人、財、物方面與黨政機關分開管理,即:企業人員不得列入行政編制;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承擔經濟責任,其經濟收益黨政機關不得占用;企業占用機關的房屋、設備、運輸工具等,必須有償使用,合理收費。
六、《規定》中所說的領導干部子女、配偶,是指在職和退居二線的縣、團級(含縣團級)以上干部的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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