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嚴格審核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法人資格的通知
2025-11-2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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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資格
企業
合營者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嚴格審核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法人資格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87)外經貿資四字第180號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嚴格審核舉辦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中方法人資格的通知
(1987年9月21日(87)外經貿資四字第180號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貿廳(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開放、搞活方針的貫徹執行,我國的對外經濟合作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國內不少企業、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紛紛提出要與國外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了避免無資金、無經營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行政性管理機構輕率對外簽約現象的發生,并依法保護中外合營各方的合法權益,使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能夠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保障涉外經濟合同能夠嚴肅地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嚴格審核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法人資格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方合營者必須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組織。
二、各級黨政機關及行政管理部門,包括黨、政、軍、工、青、婦以及跨行業、跨地區或全國性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各種行政性機構,各種協會,民間團體,群眾組織,學術機構,研究機關,院校,公安勞改系統的單位等,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不應作為中方合營者對外洽談、簽訂設立中外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三、城鄉個體工商戶、承包工商業經營的公民以及個人合伙等,未經特許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洽談、簽訂設立中外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四、軍隊后勤系統、研究機關、院校的工廠、農場以及跨行業、跨地區的聯營企業,具備法人資格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審批機構批準后,可對外洽談,簽訂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五、各審批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中方合營者的法人資格。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把關,各審批機構也不應受理審批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所簽訂的中外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六、本通知適用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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