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零售環節營業稅問題的規定
2025-12-0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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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零售環節營業稅問題的規定(1989年3月15日(89)國稅外字第06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1983
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零售環節營業稅問題的規定
(1989年3月15日 (89)國稅外字第0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1983年10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指示》,對個體商販和商業企業,實行在進貨時,由批發單位代扣代繳零售環節營業稅的辦法。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為個體商販和商業企業提供了新的進貨渠道,為了完善現行的批發扣稅辦法,平衡各類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現對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零售環節營業稅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所有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個體商販和以現金或現金支票(包括可以直接提取現金的各種付款票據)進貨的商業企業,都必須按規定代扣代繳零售環節的營業稅。
上述規定繳納的營業稅,以進貨人為納稅義務人,外商投資企業為扣繳義務人。
二、外商投資企業應區別不同的扣稅對象代扣稅款;對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商販和規定應扣稅的商業企業,代扣零售環節營業稅;對從事臨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代扣臨時經營的營業稅。
三、代扣稅款,以國家規定的商業零售價格為計稅依據,對國家沒有規定零售價格的商品,以商品的批發價加批零差價計算扣稅。
商品的批零差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10-20%的幅度內確定。
四、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代扣代繳稅款總額,提取1-5%的金額,作為代扣代繳手續費,將其中60%發給代扣代繳單位,手續費的具體提成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不扣或少扣的稅款,除由外商投資企業的負責補繳外,并處以應扣未扣稅款一倍以下罰款。
六、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指使、授意、慫恿偷稅者,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本規定自1989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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