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企業技術進步評價辦法(試行)
2025-06-0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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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企業技術進步評價辦法(試行)(煤炭工業部1995年9月22日發布煤科字[1995]第477號)第一條為了全面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加快實施“科教興煤”的戰略,
煤炭工業企業技術進步評價辦法(試行)
(煤炭工業部 1995年9月22日發布 煤科字[1995]第477號)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加快實施“科教興煤”的戰略,鼓勵煤炭工業企業走以技術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為主的內涵式擴大再生產的道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保證煤炭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第四十條的要求,結合煤炭工業的生產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煤炭工業部企業技術進步評價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部評價委員會),負責評價工作。部評價工作委員會由部領導及有關司局負責人組成。部評價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部科技教育司,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條 結合煤炭企業的實際,對煤炭生產、基本建設、機械制造、煤炭洗選加工、多種經營等不同類型的煤炭工業企業采用不同的評價標準。各類型企業的評價標準由評價工作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制定,經部評價委員會審查后頒布執行。
第四條 煤炭企業技術進步的評價每年進行一次。首先在國有重點煤礦開展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再擴大到其它企業。
第五條 評價工作程序
1.參加評價的企業,按照要求填寫《煤炭工業企業技術進步評價指標統計表》(類企業)(以下簡稱《統計表》)。于每年6月初報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對《統計表》中指標數據進行審核認可后,于每年7月初報部評價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部評價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價工作,排出每一類型企業總指標的順序,必要時評出有關單項指標的優勝者。
3.部評價工作委員會審定評價結果,于當年10月初公布評價結果。
第六條 評價結果作為考核企業主要領導人業績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技術進步成效顯著的企業,以多種形式進行表彰和宣傳,對技術進步速度慢的企業,要于結果公布后二個月內提出改進措施,并報部科技教育司,由部科技教育司監督檢查,限期整改。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部門以及各煤炭企業,也可參照本辦法開展本部門、本單位的技術進步評價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煤炭工業部。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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