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2025-06-0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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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工字[1996]4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現將有關企業技術進步的財務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
1、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此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
2、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具體抵扣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二、推動產學研的使用,促進聯合開發
1、企業技術開發和新產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術力量的同時,應通過多種形式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開展合作,增強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直接進入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成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也可以通過聯營投資、參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實現與企業的聯合,促進企業逐步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
2、企業技術開發可以采取自主開發,委托其他單位開發和聯合開發等形式。鼓勵企業與其他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進行聯合開發,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技術開發項目,按照聯合攻關,費用共攤,成果共享的原則,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準后,可以采取由集團公司集中收取技術開發費的辦法。其中成員企業交納的技術開發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集團公司集中收取的技術開發費,在核銷有關費用支出后,形成資產的部分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3、企業科研機構,包括研究所、技術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的進口儀器、設備、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在新的免稅辦法下達以前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修訂“科技用品報送進口免稅”的通知》的規定,免征增值稅,并享受減免關稅的優惠政策。
三、加速企業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商品化
1、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2、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準后,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四、推進企業機器設備的更新
1、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其他企業某些特殊機器設備,凡是符合財政部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也可以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2、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在綜合考慮企業承受能力和技術進步狀況的基礎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資產價值提取折舊。
3、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于三年。
4、企業購入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隨同計算機一起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入的,作為無形資產管理,按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內平均攤銷。
五、增加財政技術進步的投入,改進管理辦法
1、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根據財政狀況適當增加科技三項費用、技改撥款和技改貼息,支持企業技術進步。在資金使用上,要改進管理辦法,加大改革力度,引入競爭機制,提高使用效益。
2、改進技改貼息辦法,將技改貼息直接貼給企業,并把技改貼息資金的使用與技術進步和國家產業政策結合起來,重點用于技改新技術產業化,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和吸收,老工業企業的轉產以及治理環境污染等社會效益好的技改項目,合理確定貼息額度和期限,確保技改貼息資金的及時到位。
3、建立科技三項費用預決算制度,加強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做到立項有預算,年終和項目竣工有決算,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六、本通知適用于國有、集體工業企業。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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