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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資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的通知

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資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的通知(1996年8月28日財清辦〔1996〕17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清產核資
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單位清產核資資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的通知
(1996年8月28日 財清辦〔1996〕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清產核資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
現將《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執行,并將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
附件:《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資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
附件: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資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在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認真做好資產價值重估工作,摸清企業“家底”促進資產足額補償,增強集體企業發展后勁,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資產價值重估是指集體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方法(物價指數法、國家定價法、重置成本法及匯率變動法),依據“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對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
第三條 “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是指城鎮集體企業1993年底以前購建形成的,因1984年以來國家生產資料價格改革和物價上升,造成資產賬面價值與1993年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
第四條 集體企業屬下列情況可不進行資產價值重估:
(一)固定資產原值在20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以及各類小型非工業企業。
(二)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規定,與外國企業(公司)、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境內聯合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
(三)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投資設立的股份制企業(公司)。
(四)企業在境外投資舉辦的各類境外企業、機構。
(五)企業投資參股的國內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單位。
第五條 集體企業的下列資產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后新購建或形成的固定資產。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屬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處理、待報廢的固定資產。
(三)租入的固定資產(含融資租賃)。
(四)1989年以后(含1989年)由于產權變動已評估過的資產(憑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五)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試車)的固定資產。
(六)按規定購置費用已列入成本的固定資產。
(七)進行職工住房改革的房屋固定資產。
(八)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九)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清出列入待界定的資產。
第六條 集體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出屬于捐贈資產和盤盈的賬外固定資產,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入賬,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七條 集體企業已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指已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規定的折舊年限)原則上不進行價值重估;但對企業逾期使用的大型永久建筑物、交通設施等,經技術鑒定狀況良好,能繼續長期使用的,可進行價值重估(這類固定資產重估后可不再計提折舊)。
第八條 集體企業進口設備(含二手進口設備)形成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不進行價值重估;但對企業1979年至1993年進口的,價格明顯低于國內同類產品1993年價格水平、又未超過原規定折舊年限的主要大型設備,經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批準可以進行重估。
第九條 集體企業資產價值重估應根據資產的不同類型,分別采用物價指數法、國家定價法、重置成本法和匯率變動法。
第十條 物價指數法是指以資產購建年度的價格為定基價格,按“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中列出的價格指數,對資產價值進行調整估價的方法。物價指數法適用于集體企業購買的實行價格多軌制和價格已經放開產品形成的固定資產。其具體操作方法:
(一)1984年底以前購建固定資產的重估原值=賬面原值(含安裝費、運雜費、包裝費和稅費等,下同)×1993年比1984年的價格指數。
(二)1984年以后購建固定資產的重估原值=賬面固定資產原值×1993年比購置年度(即1985-1992年各年度)的價格指數。
(三)“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中未列明資產價值重估價格指數的設備,可按該設備歸屬的小類價格指數進行重估;如在小類中仍未列明,可按該設備歸屬的大類價格指數進行重估。
(四)1993年比購建年度價格指數小于1即重估后原值小于賬面原值的固定資產,重估后原值不做下調,以賬面值為準。
(五)大中型企業賬面原值在五萬元以下,但量大額小的固定資產,可按行業固定資產分類,按該類固定資產購置年度的綜合平均價格指數進行重估。
第十一條 國家定價法是指根據“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中列出的資產規格型號所對應的國家規定價格(包括國家物價部門、中央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價格),對資產逐項進行重新估價的方法。國家定價法適用于集體企業購買國家定價產品形成的固定資產。其具體操作方法:
(一)1984年底以前購建的固定資產重估原值=原實際購入價格+(1993年價格-1984年價格)+原實際安裝費、運雜費×1993年比1984年安裝費價格指數。
(二)1984年以后購建形成的固定資產重估原值=1993年價格+原實際安裝費×1993年比購置年度安裝費價格指數。
(三)賬面價格已高于1993年國家規定價格的固定資產,不再重估。
第十二條 重置成本法是指根據資產在全新情況下按現行市價的重新購建成本來確定資產價值的方法。對少數特殊的、價值量較大的非標準設備或企業自制無市場價的非標準設備和經過多次技術改造后的設備,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具體由集體企業組成專門的重估小組或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按國家規定的重置成本法確定重估價格。
第十三條 對1979-1993年進口的需要進行資產價值重估的設備,參照1993年國際市場價格,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1993年人民幣外匯牌價平均價折合人民幣進行價值重估;對于難以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的引進設備,可按照匯率變動幅度進行價值重估。其具體計算公式為:
(一)1984年底以前購進的進口設備重估原值=賬面原值(人民幣)×(1993年原進口外幣的人民幣平均價/1984年原進口外幣的人民幣平均價)。
(二)1984年以后購進的進口設備重估原值=賬面原值(人民幣)×(1993年原進口外幣的人民幣平均價/購置年度原進口外幣的人民幣平均價)。
(三)屬于用外匯貸款購置的進口設備進行重估后,其凈值升值數應相應沖減已轉入遞延資產或財務費用的匯兌損益部分,差額調整進口設備價值。
1984-1993年人民幣外匯牌價調整幅度國家外匯管理局測算提供。
第十四條 集體企業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后的凈值計算方法如下:
(一)重估后的固定資產凈值原則上按重估后的固定資產原值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
(二)對按照固定資產原值變動幅度計算出的重估后固定資產凈值低于賬面固定資產凈值的,原則上不再調減固定資產凈值。
(三)對于由于客觀原因少數企業長期未按規定計提或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需參照成新率計算凈值的,應經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所屬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工作,由本地區或本部門各級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領導,資產價值重估結果由同級人民政府清產核資機構審批,并抄送同級財政、經貿、稅務部門。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的具體實施工作,由本企業、單位有關專業技術、設備管理和財會人員等組成重估小組進行。
各企業、單位要在開展資產價值重估中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其工作方法,領會工作政策,做好資產造冊、表格設計、有關固定資產價值資料搜集等基礎工作,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隨意多估或少估。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工作結束后,各企業要提出“資產價值重估工作情況報告”和填報“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申報表”(詳見附表)。
第十八條 集體企業“資產價值重估工作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屬于重估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賬面原值、凈值占賬面全部固定資產原值、凈值的比例;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原值升值額占重估前全部賬面原值和屬于重估范圍的賬面原值的比例。
(二)重估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賬面原值中,運用各種重估方法所占的比例;按規定未列入重估范圍的固定資產類別和與金額。
(三)預計分析固定資產價值重估調賬后,增提折舊能力,以及對企業產品成本構成及經濟效益影響。
(四)資產價值重估工作的基礎準備、工作依據、具體實施等基本情況,主管單位對工作結果的檢查驗收情況,以及需要專門說明的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已發生或即將產權變動的,經批準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以“資產評估”代替資產價值重估工作。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編寫的“資產價值重估工作報告”和“資產價值重估申報表”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主管單位;有關主管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和方法進行認真審核,對于不合格或有疑問的退回限期更正;有關主管單位將審核合格的所屬企業、單位的資產價值重估結果匯總后,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審批;企業依據批復結果進行有關賬務處理,并據此按規定相應提取折舊。
第二十一條 集體企業由于資產價值重估增提的折舊,必須全部用于企業擴大生產或技術改造,不得用于消費開支。增提折舊暫有困難的企業,應提出分步“實轉”計劃,力爭創造條件盡快按重估后固定資產原值提足折舊。
第二十二條 資產價值重估后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按照財政部(1993)財會字第80號文規定,即固定資產重估后原值增加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凈值增加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進行清產核資工作的各類集體企業。

評論

凝竹

該嚴查!村村都有,特別是我們村一直在造假!

1天前

被改裝被遺忘

支持國家對農村清產核資,農村的問題可大了。

1天前

翠花很奈斯鴨

要嚴查

1天前

吻我至深

希望國家有組織的,有系統的,進行嚴格公開審查。

10天前

什么時候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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