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監察工作的通知
2025-12-04 17:55
404人看過
下崗職工
社會保險
國有企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監察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1998〕1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和國有
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監察工作的通知
(勞社廳發〔199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以下簡稱中發〔1998〕10號文件)精神,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以下簡稱“兩個確保”),加強社會保險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監察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察內容
(一)社會保險監察的內容:一是企業是否按照《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參加養老、失業保險;二是企業是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三是在沒有實行養考金社會化發放的地區,企業是否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監察的內容:主要是國有企業落實中發[1998]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的情況,包括國有企業安排職工下崗的行為是否規范,國有企業是否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和下崗職工是否進中心,是否給每一個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以及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二、檢查方式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應采取巡視檢查和舉報專查等方式。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沒有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未及時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企業要進行重點檢查,并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各地勞動保障部門還要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反映社會保險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問題的舉報電話,并對群眾舉報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和處理。
三、幾點要求
(一)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社會保險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監察工作。這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兩個確保”的一項重要措施。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與有關業務工作機構密切合作,建立經常性的協商會議制度,并認真做好具體工作的銜接、配合。有關業務工作機構應將企業不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或不參加社會保險及不按規定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的情況及時通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險監察機構要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進行反饋,形成協調一致的工作機制。
(二)嚴格掌握政策界限,對違法違規企業進行嚴肅處理。對于因經營虧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經商社會保險機構同意,可責令企業與社會保險工作機構簽訂“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協議書”,確定企業緩繳的期限;對有繳費能力而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下達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和滯納金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對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不按規定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的國有企業,以及對不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無理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的企業,以及嚴重違法或多次違法屢教不改的企業,要依法給予處罰,并與新聞單位配合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公開曝光。
(三)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社會保險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監察執法情況通報工作,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切實解決在監察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督促有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請各地于1998年10月15日前將本地區1998年第三季度社會保險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監察執法工作情況的書面總結材料和統計報表(見附件)報我部法制司。
各地在監察執法中遇到問題,請直接與我部法制司聯系。
附件:社會保險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統計表(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評論
評論